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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點:內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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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資訊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洩露內幕資訊,根據內幕資訊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點: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活動。內幕交易包括下列行為:

(1)知情人員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2)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其他人員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3)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其他人員洩露該資訊的行為。

(4)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內幕人員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絡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祕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係或者工作聯絡,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臺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內幕資訊

內幕資訊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資訊。資訊未公開指公司未將資訊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釋出或發表。如果資訊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資訊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註冊資本和註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併;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併或者分立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