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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費用存在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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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是"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的簡稱,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股份支付費用存在問題分析的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股份支付費用存在問題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實行以來,為我國企業核算以權益或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提供了依據。準則規定,對支付給僱員的權益性工具(股份或股票期權)應作為費用進行確認,對取得的服務以相關權益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對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估計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而對於以現金結算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交易,應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

股份支付費用化要求企業在等待期確認費用,這將直接減少當期損益。而以下幾點可能影響企業當期確認的服務費用的可靠性。

  一、對可行權情況的估計給企業以調節費用的空間

股份支付準則規定,對於換取職工服務的股份支付,企業應當以股份支付所授予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企業應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對於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可以看出,股份支付不論是以現金還是權益方式結算,當期確認的服務費用受到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和對可行權情況最佳估計兩個因素的影響。權益工具公允價值一般使用期權定價模型計算確定,而對可行權情況的估計則全憑專業判斷。可行權情況取決於激勵物件能否達到規定等待期的業績條件以及能否完成規定的等待期服務,可行權情況的估計範圍可以從0(沒有達到規定業績條件)到100%(完全達到規定業績條件)。因此存在企業通過調整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進而調節當期費用的空間。

  二、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確定方法缺乏統一標準

由於期權費用的確定要用公允價值計量,而股票期權費用計算需要使用期權定價模型,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樹模型都需要選取很多引數,所以,使用兩種模型計算的股權激勵成本會有差異,即使使用同一種模型,引數選取不同造成企業當期確認的費用也有差異。以無風險利率為例,根據上市公司在2007年年報中披露的資訊,有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有選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的,有選一年期國債收益率的,有選債券回購利率的。之所以出現這些差異,與期權費用公允價值的確定數額有關。另外,股價預計波動率的估計也純粹由企業自己設定。在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期權費用確定的計算方法中,有的公司解釋了股價預計波動率的確定依據,而有的公司僅在公式中列舉了這一比率,沒有詳細披露波動率是按照何時的標準據以確定的。

  三、等待期確定缺乏規範影響費用攤銷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股權激勵成本在等待期內進行攤銷,因此激勵計劃在等待期內對企業業績影響較大。企業可以通過選擇不同攤銷模式(如縮短或延長等待期等)對當期確認的期權費用進行調節,進而操控當期利潤。

按照準則規定,公司的股票期權費用需要在等待期內進行攤銷。等待期是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即只有滿足規定的業績條件,激勵物件才可以行權。然而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要求滿足行權條件後分期行權,或者設定不同業績條件分期行權,對於這些情況等待期如何確定,準則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以伊利股份為例,伊利公司期權計劃授予激勵物件5 000 萬份期權,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計算得出每份期權的理論價格為14.779元,總的期權費用為14.779元/股×5 000萬股=73 895(萬元)。伊利公司的行權安排規定,自期權計劃授權日一年後,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物件可以在可行權日行權,且應分期行權。激勵物件首期行權不得超過獲授期權的25%,剩餘獲授期權可以在首期行權的一年後、期權的有效期內自主行權,激勵物件必須在授權日後的8年內行權。由於伊利公司的股票期權計劃授予日為2006年12月28日,如果行權安排規定自期權計劃授權日一年就可以全部行權,那麼伊利公司期權計劃等待期為一年。然而由於是分期行權,伊利公司最初選擇在兩年內將全部期權費用73 895萬元予以攤銷,後又改為在3年內攤銷全部費用。而全部費用由最初的.2006年分攤18 473萬元、2007年分攤55 421萬元,變成2006年506萬元、2007年45 982萬元和2008年27 407萬元,可以看出,對等待期估計的變更會對股票期權費用的攤銷產生較大影響。

  四、行權條件變更後的後續處理缺少規範

對於行權條件變更(如調整行權條件或股票期權數量),《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對此做出限定,即必須按照批准股份支付計劃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在會計處理上,無論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條款和條件如何變更,企業確認的服務金額不應低於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這種規定顯然過於簡單。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更多地考慮了會計主體對於權益性工具變更的可能性。比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主體修訂等待期長度的估計以及主體可能降低授予僱員期權行權價格(如對期權重定價)的規定,要求如果主體縮短等待期長度或對期權重新定價,那麼產生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安排的公允價值總額的提高或對僱員有利的其他的影響,主體都應將增加的公允價值包括在計量作為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對價而接受的服務所確認的金額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這些規定有助於主體正確核算應確認的費用。而由於我國準則並沒有關於企業修訂等待期長度以及對期權重新定價的規定,這就很可能導致企業漏記這部分增加的金額,進而少計費用,操縱利潤。比如企業可以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時設定等待期為若干年,然後據此計算出期權公允價值及全部費用,在開始攤銷時縮短等待期,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對授予的權益工具條款和條件變更規定,企業確認服務金額不低於授予日公允價值,這就很可能造成企業還是按照最早設計期權計劃時計算的全部費用在較短時期內進行攤銷,而對因公允價值增加而導致的費用變化忽略不計,造成會計資訊失真。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儘管股份支付準則要求對支付給僱員的權益性工具作為費用進行確認,然而企業在實際應用準則時存在調節費用的空間,這將影響當期費用確認的可靠性。筆者認為,我國應加強股份支付準則費用確認的監管,尤其是在等待期變更、行權條件變更等方面,既要保證給企業提供變更行權條件的空間,又要促使企業正確和合理確認費用,對於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確認,應加強資訊披露方面的監管,對於上市公司選擇的模型引數的計算依據進行規範,減少企業調節費用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