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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輔導:收入確認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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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確認收入,在會計實務中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企業會計制度中,“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房代收的款項。下面通過例項解析關於收入確認方面的問題。

重點輔導:收入確認例項

資料:A公司為一大型綜合性公司,2001年度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⑴A公司因到期無力支付所欠W公司原材料款100000元,向W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為120000元,商品已經發出,所得貨款除用於償還所欠W公司100000元的應付賬款以外,其餘如實收回。

⑵A公司將其所擁有的一座橋樑的收費權出售給D公司20年,20年後由A公司收回收費權,一次性收取收入5000000元,款項已收存銀行。售出20年期間,橋樑的維護由A公司負責。

⑶A公司對家電產品實行“包退、包換、包修”的銷售政策。2001年,該公司共銷售家電產品40000000元(不含增值稅)。根據以往經驗,“包退”產品佔1%,“包換”產品佔1.5%,“包修”產品佔2%。

要求:

⑴判斷上述各項經濟業務是否應確認收入。

⑵對於判斷為應確認收入的業務,計算2001年度應確認收入的金額。

解答:

⑴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業務都可以確認收入。

⑵第一項業務1998年度應確認收入的金額為120000元。

第二項業務1998年度應確認收入的金額為250000元。

第三項業務1998年度應確認收入的金額為39600000元。

解析:

第一項業務1998年度應確認收入的金額為120000元:

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40400

應付賬款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

在此題中,不論有多少是用來抵債,關鍵是確定如何確認本期銷售收入的問題,因A公司銷售的商品已經發出,銷貨款也已如數收回,符合收入準則中關於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即A公司的銷售已經實現,至於用其中100000來抵欠款,並不影響銷售收入的確認。

第二項業務1998年度應確認收入的金額為250000元。

此題是一項如何確認使用費收入的問題。當合同或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後期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產的銷售一次確認收入;如果提供後期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在本題中,橋樑使用權售出20年期間,橋樑的維護仍由A公司負責,故應按上述後者來確認A公司的收入,即5000000/20年=250000元。

第三項業務1998年度應確認收入的金額為39600000元。

說明:對銷售的商品(產品)實行“包退、包換、包修”的.銷售政策,是商家(或廠家)常用的,其中“包換”、“包修”不影響銷售收入的確認,即發生了“包換”、“包修”時,只是增加了本公司(廠家)的維修費用或相關成本而已;而“包退”則會影響到銷售收入的計量問題,若退貨發生時,則要進行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即借記“商品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若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則按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要求進行處理)

在收入準則中,對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在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此題中,協議意指“包退”)。若企業能夠按照以往的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做出合理的估計,應在發出商品時,將估計不會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收入,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部分,不確認收入(本題中根據以往經驗,“包退”產品佔1%”即是),若不能合理地確定退貨的的可能性,則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從謹慎的角度,公司根據以往經驗,“包退”產品佔1%,在確認本期銷售收入時,應把這部分(“包退”產品佔1%)從銷售收入中扣除,即應確認收入的金額=總銷售額-40000000×1%“包退”=40000000-400000=3960000元。

綜上所述,在確認收入時,要把握準確具體不同業務的收入確認標準,即掌握收入準則中關於不同業務收入確認的規範,這樣才能對收入做出準確的確認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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