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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考點

證券從業 閱讀(8.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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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考點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考點1

1、再貼現率又是基準利率。

2、財政政策對股票價格影響有4個方面:

(1)通過擴大財政赤字、發行國債籌集資金,增加財政支出,刺激經濟發展;或是通過增加財政盈餘或降低赤字,減少財政支出,抑制經濟增長;

(2)通過調節稅率影響企業利潤和股息;

(3)干預資本市場各類交易適用的稅率;

(4)增減或減少國債的發行量。

3、匯率上升――即本幣貶值;匯率下降――即本幣升值。

4、我國《證券法》規定: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5、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6、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7、股東行使重大決策參與權的途徑: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8、股東大會一般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當出現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等情形時,也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9、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考點2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4、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這樣做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按這種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於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投票時,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通過這種區域性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

5、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分為5類:

(1)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配股(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價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6、2004年2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7、股東大會除現場會議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8、股東可以親自投票,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9、普通股票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

10、普通股票股東行使資產收益權有一定的限制條件:法律上的限制、其他方面的限制。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考點3

1、一般國家的紅利支付原則: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支付不能減少其註冊資本;公司在無力償債時不能支付紅利。

2、我國法律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積金。

3、公積金一般指公司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根據公積金提留是否為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可以將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此外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4、公積金又稱公司的儲備金,是指公司為增強自身財產能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預防意外虧損,依法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一種款項,不作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轉增公司資本。

5、根據公積金提留是否為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可以將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6、法定公積金,也叫強制公積金,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必須提取的公積金。

7、任意公積金又稱任意盈餘公積金,是指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於法定公積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積金。

8、法定公益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後,法定公益金已經取消,改為任意公積金的內容。

9、紅利支付的其他限制:公司對現金的需求,股東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經營環境,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獲得現金的能力。

10、一般公司剩餘資產在分配給股東前,按下列順序支付:支付清算費用――支付公司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付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按比例分配給股東。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考點4

1、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按照比例分配給股東。

2、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其他權利。

3、除了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以外,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

(1)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3)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這一權利又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4、賦予股東優先認股權的目的:一是保證普通股票股東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護原普通股票股東的利益和持股價值。

5、享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可以有3個選擇:一是形式此權利來認購新發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三是不行使此權利而聽任其過期失效。

6、普通股票股東是否具有優先認股權,取決於認購時間與股權登記日的關係。

7、附權股(含權股):在股權登記日之間的股票。認購該股票的股東有優先認股權。

8、除權股:在股權登記日之後的股票。認購該股票不享有優先認股權。

9、優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種。

10、優先股票的特徵: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優先、剩餘資產分配優先、一般無表決權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考點5

一、含義和性質

(一)含義

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組合證券形式,證券投資工具——證券投資基金。

(二)性質

是金融市場的媒介、是金融信託形式、屬於有價證券範圍。

我國基金管理的淨資產規模已突破1000億元大關,佔滬深兩市流通A股市值的比例逾7%。目前共有72只基金。

二、運作與監督管理

(一)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職責

1、基金託管人其職責:

(1)含義:是對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投資基金資產的機構,使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一般有實力的是金融機構,設立的目的是保證資金安全。

(2)主要職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投資指令、辦理資金往來、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儲存會計賬冊、出具業績報告、並向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報告等。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職責

1、含義: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負責日常的投資操作和管理。一般有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2、職責: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資產、向投資人支付基金受益、編制財務報告,計算並公告投資基金淨值等。

(三)託管人與管理人的關係

均對投資基金持有人負責,管理人負責經營、投資,託管人負責對資金保管,按指令排程資金。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考點6

(一)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有助於保證股票市場執行的連續性,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價格,減少證券投資的風險,聯結市場的長期與短期利率。但是,證券交易所也可能產生下列消極作用:

1.擾亂金融價格。由於證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僅是轉賣和買回,因此,在證券交易所中,證券買賣週轉量很大,但是,實際交割並不大。而且,由於這類交易其實並非代表真實金融資產的買賣,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價格。

2.易受虛假訊息影響。證券交易所對各類訊息都特別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傳播不實訊息,或者謊報企業財務狀況,或者散步虛有的政治動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價格變動劇烈,部分投機者就會蒙受重大損失,而另一些人則可能大獲其利。

3.從事不正當交易。從事不正當交易主要包括從事相配交易、虛拋交易和搭夥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過多種途徑,分別委託兩個經紀人,按其限定價格由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同種數量的證券,以抬高或壓低該證券的正常價格。虛拋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價將證券丟擲,同時預囑另一經紀人進行收購,並約定一切損失仍歸賣者負擔,結果是可能造成該證券的虛假繁榮。搭夥交易是指由兩人以上結夥以操縱價格,一旦目的達成後,搭夥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夥(搭夥者或者在公開市場暗中買進其所感興趣的證券以免這些證券的價格抬高,或者通過散步對公司不利的訊息壓低其欲購進的股票價格)和期權搭夥(投資者按有利的價格購買證券,這通常是通過打通公司董事會而獲得,一般是從獲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給董事)。

4.內幕人士操縱股市。由於各公司的管理大權均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所以這些人有可能通過散佈公司的盈利、發放紅利及擴充套件計劃、收購、合併等訊息操縱公司股票的價格;或者直接利用內幕訊息牟利,如在公司宣佈有利於公司股票價格上升的訊息之前先暗中買入,等宣佈時高價丟擲;若公司將宣佈不利訊息,則在宣佈之前暗中丟擲,宣佈之後再以低價買入。

5.股票經紀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員作弊。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時,股票經紀商的作弊行為可能有倒騰(即代客戶一會兒買入一會兒賣出,或故意緊張地勸說客戶趕快買入或賣出,以便其從每筆交易中都可獲佣金)、侵佔交易佣金、虛報市價、擅自進行買賣從而以客戶的資金為自己謀利、或者虛報客戶違約情況從而賺取交易賠償金。交易所工作人員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進行股票買賣、同時股票經紀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經紀商祕密地共同從事股票交易。

(二)證券交易所的特徵

通常情況下,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

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法人。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三)證券交易所的種類

證券交易所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這兩種證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團體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營制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資經營的(稱為民營制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是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私合營的證券交易所)。

1.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的交易與交割的證券交易所。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中,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務。董事的職責是:核定重要章程及業務、財務方針;擬定預算決算及盈餘分配計劃;核定投資;核定參加股票交易的證券商名單;核定證券商應繳納營業保證金、買賣經手費及其他款項的數額;核議上市股票的登記、變更、撤消、停業及上市費的徵收;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及報告;決定經理人員和評價委員會成員的選聘、解聘及核定其他專案。監事的職責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及監察業務,檢查一切帳目等。

2.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會員自治自律、互相約束,參與經營的會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買賣與交割的交易所。這種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費用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但是,由於經營交易所的會員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參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難免出現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時,因為參與交易的買賣方只限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新會員的加入一般要經過原會員的一致同意,這就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壟斷,不利於提供服務質量和降低收費標準。

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中,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有:決定政策,並由總經理負責編制預算,送請成員大會審定;維持會員紀律,對違反規章的會員給予罰款,停止營業與除名處分;批准新會員進入;核定新股票上市;決定如何將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廳專櫃;等等。

(四)證券交易所的成員

不論是公司制的交易所還是會員制的交易所,其參加者都是證券經紀人和自營商。

1.會員

會員包括股票經紀人、證券自營商及專業會員。

股票經紀人主要是指佣金經紀人,即專門替客戶買賣股票並收取佣金的經紀人。交易所規定只有會員才能進入大廳進行股票交易。因此,非會員投資者若想在交易所買賣股票,就必須通過經紀人。

股票自營商是指不是為顧客買賣股票,而為自己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根據其業務範圍可以分為直接經營人和零數交易商。直接經營人是指在交易所註冊的、可直接在交易所買賣股票的會員,這種會員不需支付佣金,其利潤來源於短期股票價格的變動。零數交易商是指專門從事零數交易的交易商(零數交易是指不夠一單位所包含的股數的交易),這種交易商不能收取佣金,其收入主要來源於以低於整份交易的價格從證券公司客戶手中購入證券,然後以高於整份交易的價格賣給零數股票的購買者所賺取的差價。

專業會員是指再交易所大廳專門買賣一種或多種股票的交易所會員,其職責是就有關股票保持一個自由的、連續的市場。專業會員的交易物件的其他經紀人,按規定不能直接同公眾買賣證券。在股票交易實踐,專業會員即可以經紀人身份、也可以自營商身份參與股票的買賣業務,但他不能同時身兼二職參加股票買賣。

2.交易人

交易人進入交易所後,就被分為特種經紀人和場內經紀人。

特種經紀人是交易所大廳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種經紀人都身兼數職,主要有:充當其他股票經紀人的代理人;直接參加交易,以軋平買賣雙方的價格差距,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賣人的角色,負責對其他經紀人的出價和開價進行評估,確定一個公平的價格;負責本區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他經紀人提供各種資訊。

場內經紀人主要有佣金經紀人和獨立經紀人。佣金經紀人上文有述,此外不再作介紹。獨立經紀人主要是指一些獨立的個體企業家。一個公司如果沒有自己的經紀人,就可以成為獨立經紀人的客戶,每做一筆交易,公司須付一筆佣金。在實踐中,獨立經紀人都會竭力按公司要求進行股票買賣,以獲取良好信譽和豐厚報酬。

3.客戶和經紀人之間的關係

在股票投資於交易活動中,客戶與經紀人是相互依賴的關係,主要表現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權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客戶作為授權人,經紀人作為代理人,經紀人必須為客戶著想,為其利益提供幫助。經紀人所得收益為佣金。

(2)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係。這是在保證金信用交易中客戶與經紀人之間關係的表現。客戶在保證金交易方式下購買股票時,僅支付保證金若干,不足之數向經紀人借款。不管該項借款是由經紀人貸出或由商業銀行墊付,這時的經紀人均為債權人,客戶均為債務人。

(3)是抵押關係。客戶在需要款項時,須持股票向經紀人作抵押借款,客戶為抵押人,經紀人為被抵押人,等以後股票售出時,經紀人可從其款項中扣除借款數目。在經紀人本身無力貸款的情況下,可以客戶的股票向商業銀行再抵押。

(4)是信託關係。客戶將金錢和證券交由經紀人儲存,經紀人為客戶的準信託人。經紀人在信託關係中不得使用客戶的財產為自身謀利。客戶若想從事股票買賣,須先在股票經紀人公司開立帳戶,以便獲得各種必要資料,然後再行委託;而經紀人則不得違抗或變動客戶的委託。

(五)證券交易所的管理

在我國,證券交易所由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稽核,報國務院批准。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檔案: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裝置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範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階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2.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從而保證股票交易的正常執行。證券交易所的職責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稽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請;組織、監督股票交易活動;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時場資訊,等等。

3.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及其他與股票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具體的說,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股票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種類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式;交易糾紛的解決;交易保證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暫停、恢復和取消交易;證券交易所的休市及關閉;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該證券交易所股票市場資訊的提供和管理;對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行為的處理;等等。

4.證券交易所的組織

證券交易所設委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擬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聘任總經理和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副總經理;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方案;審定對會員的接納與處分;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定;等等。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與副總經理的任期為3年。總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專門委員會主要有上市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上市委員會由13名委員組成(律師、註冊會計師、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和外地會員代表各2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各位派1人;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總經理;證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職責主要有審批股票的上市及擬定上市規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規則的建議。監察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2人,外地會員4人、律師註冊會計師各1名;理事1名),每屆任期3年,其主要職責有:監察理事、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監察理事、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等等。

(六)對股票交易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應當即時公佈行情,並按日製作股票行情表,記載並以適當方式公佈下列事項:上市股票的名稱;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股票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等等。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週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3)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披露資訊。

(4)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5)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股票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協議的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上市股票作出暫停、恢復或者取消其交易的決定。

(7)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的檔案資料,並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股票的情況進行統計,並監督其變動情況。

(8)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依照章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納席位費、手續費等費用,並繳存交易保證金。

(9)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報告,並主動報告有關情況;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檔案。

(七)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與監督

(1)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規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2)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

(3)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或者利用內幕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4)證券交易所的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凡有與本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厲害關係情形時,應當迴避。

(5)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股票監督管理和實施監控要求的系統,並根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場資訊。

(6)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

(7)證券交易所應當於每一年財政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制經具有股票從業獨立核算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同時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8)證券交易所不可預料的偶發事件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所正常秩序採取技術性停市措施必須立即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9)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方面的報告和材料,並有權派員檢查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會計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0)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會員繳存的交易保證金存入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試用。

(1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涉及訴訟,以及這些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股票法規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