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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訴訟需建立索賠資訊披露制度

證券從業 閱讀(1.16W)

導語: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2017年4月27日釋出公告,徵集因安碩資訊誤導性陳述利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支援投資者向高鳴(安碩資訊原董事長)、曹豐(安碩資訊原董祕)及安碩資訊提起索賠訴訟。

證券訴訟需建立索賠資訊披露制度

這是投服中心繼對匹凸匹、康達新材之後第二次向中小投資者公開發布徵集公告,向特定上市公司提起證券支援訴訟。

去年12月,安碩資訊、高鳴和曹豐三責任主體因誤導性陳述,遭證監會行政處罰。本次投服中心將高鳴作為第一被告,要求其承擔首要賠償責任,將曹豐和安碩資訊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個舉措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引領作用。

《證券法》第69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控股股東、實控人有過錯的,應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實案例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賠償主體大多是上市公司,較少追究到董監高、控股股東的連帶賠償責任。

董監高、實控人等利用上市公司法人資格虛假陳述,獲得直接或間接利益,然後將責任一古腦兒推給上市公司,顯然很不合理。有些獲賠投資者或已拋售離場,讓上市公司作為賠償主體,等於讓後來買入的股東賠償一部分錢,更無公平性。2003年最高法《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文簡稱《若干規定》)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包括髮起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中介服務機構等;在安碩案中,高勇、高鳴為公司實控人,且高鳴作為時任董事長,成為虛假陳述第一被告,追究其首要賠償責任理所當然。事在人為,是誰策劃、實施的虛假陳述,就理應由誰承擔責任,天經地義,上市公司最多隻承擔兜底責任。對此,《證券法》修改時或應考慮修訂第69條。

本次投服中心提供證券支援訴訟,需接受中小投資者的委託,投資者向投服中心遞交證據材料,即視為投資者同意投服中心支援索賠訴訟。此前有些投資者可能就索賠事項已與其他律師形成委託關係,這種情況投服中心不予受理,但這些投資者同樣可依法獨立維權。由此,安碩資訊虛假陳述索賠,可能形成投服中心與其他獨立維權投資者“並肩作戰”的情形。

依據《若干規定》,既有單獨訴訟也有共同訴訟的,法院可通知提起單獨訴訟的原告參加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應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原告人數眾多的可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應經過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別授權。這就是說,在虛假陳述共同訴訟案中,投服中心為部分投資者提供支援訴訟,成為共同訴訟之中的一名訴訟代表人,但還需選出一名至四名訴訟代表人,總共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實現相互監督,防止訴訟代表人與被告之間產生不當的利益關聯。

投服中心作為訴訟代表人,委派公益律師或工作人員參與訴訟,履行的是公益義務,有一定經費支撐。但其他投資者若當選訴訟代表人,付出了大量時間精力,而訴訟成果則由所有投資者分享,這或許要考慮激勵機制,或可將訴訟獲賠的`一定比例資金獎勵給訴訟代表人。

還有,如何確保訴訟代表人能切實代表利益受損中小投資者利益、而不會讓被告所收買,這還需建立科學嚴密的選舉制度;代表人不僅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還要有一定的聲譽,最好自身還持有一定數量的上市公司股份,這是訴訟代表人爭取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最大動力源泉。而且,如果訴訟代表人在訴訟中不能履行職責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賦予投資者重新選擇訴訟代表人的權利,另行選定代表人,對此也應有機制保障。

無疑,與此相關聯,還需建立索賠訴訟資訊的及時披露制度。訴訟代表人在與被告達成賠償方案之前,應將方案相關內容告知投資者,由投資者討論並投票決定是否接受。法院在批准和解方案前,也可繼續實質性審查和解方案,防止形成過度偏向性的和解方案。

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涉及千千萬萬投資者,投服中心理應在其中發揮支援維權作用,但投資者利益多元、意見不容易統一,投服中心也難大包大攬,需與其他投資者訴訟代理人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