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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訴訟律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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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律師事務所訴訟律師管理,依據《 律師管理條例》 並結合當事人實際情況,特定本制度。

聘用訴訟律師管理制度

第二條 為當事人辦理各項律師業務時,應當按照本條例進行。

第三條 委託律師處理合同糾紛後,律師經授權為當事人合同糾紛處理的核心,當事人法律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予積極配合。有條件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條 律師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及時收集和儲存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又能迅速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複雜合同糾紛,當事人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聘請律師的請求。

第五條 當事人聘請律師,應按規定辦理。律師服務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l )諮詢。通過諮詢活動讓律師對案件有初步的瞭解,並告知當事人案件應按什麼程式進行,會遇到哪些問題。

( 2 )委託。在委託律師時,需要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繳納代理費用,委託合同和交費證據是形成委託關係的證明

( 3 )監督。在合同訂立時向當事人解釋合同,告知權利義務。

( 4 )辦案。受理案件後,律師將按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 5 )回覆。為保證律師辦案質量,律師應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及時予以答覆。

( 6 )結案。律師辦案完結後,向當事人進行結案彙報,案卷卷宗歸檔後統一管理,以備日後查用。

第六條 當事人聘請律師,如有必要應檢視律師事務所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所委託的律師是否持有經當年註冊的律師執業證書。司法行政機關每年將對年檢註冊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進行公告。當事人如不能確定律師身份,可與當地司法局或市律師協會聯絡,以防上當。

第七條會見律師時,應帶齊相關書面資料,真實、全面地介紹情況,如實回答律師所關心的問題,便於律師準確地瞭解相關情況。會見過程中應注意聽取律師的初步分析意見。如果決定聘請律師,應仔細閱讀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委託合同,有不明白之處可以要求律師給予解釋。如果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委託合同不能滿足當事人需要,雙方可另行協商確定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檔案。

第八條 建立委託關係,當事人需就委託律師辦理的法律事務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合同應載明辦案律師、法律服務內容、許可權、期限、當事人所應付的酬金等。其具體程式為:

( l )當事人填寫委託書,根據委託代理合同,填寫委託書授權內容。

( 2 )交付律師服務費,律師事務所登記案件。

( 3 )完成聘請委託律師手續,受委託律師開展工作。

第九條 當事人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應到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第十條 當事人與律師簽訂《 委託代理協議》 時,應包括委託事項、委託期限、費用、工作要求、賠償責任、解約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當事人在填寫《 委託授權書》 時,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注意寫清代理許可權。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別授權的事項時,應當寫明每項特別授權的具體內容,以防止代理人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代理人的代理權有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種。一般代理是指僅代理沒的訴訟權利,如起訴、應訴權,申請回避權,提供證據權,辯論權等;特別授權代理是指與實體權緊密聯絡的訴訟權利代理,如承認、放棄、變更弋理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訴等,當事人很據具體案情確定授權許可權。

第十二條 訴訟有風險。如有需要,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儘量爭取與代理律師簽訂風險代理合同。

第十三條 律師接受委託的費用一般包括代理費、辦案費和活動經費。對於代理費應爭取分期支付,最後一期儘量放在委託事項辦理結束時支付,促使律師積極工作。對於辦案費和活動經費可以採取實報實銷,預計金額大時,可以承包方式支付。委託代理費用,應向律師事務所的財務人員交付,並要求開具正式發票。

第十四條 辦理完委託手續後,律師將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事項、許可權、期限等開始工作,幫助當事人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第十五條 對於律師服務質量不滿意、不按委託協議辦事或因工作失誤造損失的,當事人可向當地司法局或律師協會投訴,要求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

( l )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當事人及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的第三人代理、辯護

( 2 )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係的案件中,為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的其他當事人代理、辯護。 ( 3 )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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