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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質押法律分析及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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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究竟什麼是銀行賬戶質押?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在實踐中商業銀行運用賬戶質押方式貸款應注意哪些問題才能控制相關風險,本文就此作了一些探索。

銀行賬戶質押法律分析及風險控制

近年來,隨著金融實踐的不斷創新,一些新的質押方式諸如基本存款賬戶質押、專用存款賬戶質押、外匯存款賬戶質押等,開始在銀行信貸擔保中頻繁使用。這些銀行賬戶質押方式由於法律無明確規定,其質押效力具有不確定性。

  一、案例分析

2015年5月,杭州某金融機構(以下簡稱A銀行)與某建材市場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建材市場以其在A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內資金設立質押,為A銀行向該市場承租戶發放的符合協議約定條件的貸款提供擔保。

同年4月,杭州市某基層法院至A銀行,要求扣劃建材市場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經多方溝通未果,該法院最終將賬戶內的九百多萬元人民幣予以強制執行扣劃。保證金被扣劃後,A銀行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又因此而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法院最終判決駁回。A銀行在歷經了漫長的訴訟程式後,時隔近一年才拿回了該筆資金。

而同一執行異議程式中被合併審理的B銀行,同樣是保證金賬戶中的三百多萬元保證金被強制扣劃,所提出的主張卻未獲法院支援。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出質人與銀行雖“達成了保證金質押擔保的書面合意”,但“案涉銀行賬戶並不符合特定化的條件,該賬戶自始至終均為單位存款賬戶,賬戶進出頻繁,且記賬方式及業務流程均系存款賬戶”,銀行“雖可對賬戶狀態進行監管,但其是以單位存款賬戶而不是作為保證金業務進行操作”,因此“其質權並未有效設立”。

  二、銀行賬戶質押定義及型別

一般來說,銀行賬戶質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在銀行用於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或外匯賬戶出質,向賬戶開戶行申請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賬戶,按使用目的和賬戶功能的不同可分為基本賬戶、一般賬戶、專用賬戶、臨時賬戶四大類。外匯賬戶,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在開戶銀行設立的賬戶,包括經常專案外匯賬戶和資本專案外匯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質押。基本賬戶是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和獨立預算會計單位在銀行開立的主要賬戶,是開戶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賬戶。依據開戶單位資金性質不同,基本賬戶又分為不同的類別。可以用於出質的賬戶,僅限於基本存款賬戶。此類賬戶是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資金交存銀行所設立的一種賬戶,用於辦理日常的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該類賬戶質押,貸款銀行能夠較好地監督、控制賬戶的資金流向。

專用存款賬戶質押。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而開立的銀行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具有特定用途,銀行能夠十分方便地監督、控制賬戶的資金流向,故此類賬戶可以出質。但是,對於某些具有法定用途或社會公益性質的專用存款賬戶,商業銀行則不應接受為質押賬戶。例如,基本建設資金、社會保障基金、技術專案改造資金、賑災、扶貧等專用存款賬戶。因為,假如借款人違約不返還或不能返還貸款本息,貸款銀行行使質權會遇到很多麻煩,或是依約定扣劃質押賬戶的資金償還債務引起社會不安,或是因為改變了專項資金用途而受到行政、司法部門的干預,等等。

外匯存款賬戶質押。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都必須經外匯管理當局的稽核、批准。外匯存款賬戶因存款人不同,分為甲種外幣存款賬戶(法人)、乙種外幣存款賬戶(非境內個人)和丙種外幣存款賬戶(境內個人)三類。

質押的外匯存款賬戶主要指甲種外幣存款賬戶。乙種和丙種外幣存款賬戶,其表現形式通常為存單(折),故可參照存單(折)質押要求辦理。外匯存款賬戶的使用通常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以及外匯管理當局核定的最高額度。同時,外匯還存在匯率風險等。所以,外匯存款賬戶質押不僅存在質押無效的法律風險,還存在其他不確定因素,商業銀行一般不宜接受此類賬戶質押。如果需要辦理外匯存款賬戶質押的,也應當把它作為補充性擔保措施,參照銀行賬戶質押的要求做好風險防範與控制工作,並在操作中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額,不能超過外匯管理當局核定的外匯存款賬戶使用期限與最高金額。二是外匯存款賬戶質押,應取得外匯管理當局的批准,並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三、銀行賬戶質押的法律風險分析

銀行賬戶質押是一類在實踐中被廣泛運用的擔保方式。在專案融資、企業融資、甚至個人貸款領域都涉及到銀行賬戶質押的應用。然而,“銀行賬戶質押”一詞雖然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但其確切含義有待進一步明確。嚴格來說,銀行賬戶質押並非一個指向明確的法律術語,而僅是實務中的慣常用詞。

一般認為,就銀行賬戶質押而言,銀行賬戶本身並沒有價值,其價值在於賬戶內的資金,銀行賬戶質押,實際上是以賬戶內的資金質押。根據《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後,可以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所以,如果質押的銀行賬戶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具有“特戶”的性質,即該賬戶不能供出質人自由使用,賬戶內資金數額特定,且在出質後不能浮動,處於類似“凍結”的`狀態,那麼,這樣的銀行賬戶質押實際上構成了金錢質押,是動產質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物權擔保的效力。如果質押的銀行賬戶不具有“特定化”的特點,賬戶質押後,出質人對賬戶內的資金仍然可以使用,資金處於浮動狀態,就不符合質押的“金錢特定化”要求。由於國內法律目前不承認浮動擔保制度,因而,這樣的銀行賬戶質押不具有物權擔保的效力。

銀行賬戶質押方式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依據“物權法定”的原則,以其出質存在質押無效的法律風險,質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爭議,不具有對抗司法機關扣劃存款的效力,銀行在實務操作中應審慎採用,一般將其作為補充性擔保措施為妥。銀行不宜接受收入不穩定、還款得不到切實保障、資金無法監控的銀行賬戶質押,也應避免銀行賬戶質押為貸款唯一擔保方式。

  四、銀行賬戶質押法律風險控制

銀行賬戶質押方式雖然在法律上存在瑕疵風險,可能會對貸款擔保的有效性產生一定影響。但是,銀行是經營風險的行業,零風險的經營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幾乎不存在。面對經營風險,銀行當然可以選擇迴避或不作為,但與此同時,也失去了盈利的機會。放棄經營機會,從銀行生存角度看,意味著在選擇更大的風險。一般認為,銀行應當理智地管控風險,在風險與收益之間選擇最佳平衡點,並努力控制好經營風險,從而使經營收益最大化。銀行賬戶質押擔保僅是銀行控制貸款風險的措施之一,而並非是銀行決策貸款與否的關鍵性因素。若借款人的資信良好、信用等級高、第一還款來源充足可靠,銀行賬戶質押仍然可以作為貸款的補充性擔保措施。銀行在接受銀行賬戶質押擔保時,可以從四個方面入手防範與控制風險:

一是嚴格客戶准入條件。首先,要求出質人與借款人應當是同一主體(客戶),借款人對出質的銀行賬戶具有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銀行不應接受以第三人的銀行賬戶出質為借款擔保。其次,嚴格調查借款人的資信,在商務活動中沒有重大不良信譽記錄,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記錄,信用等級達到規定要求,符合信用貸款放款條件,就是貸款銀行的優質客戶。

二是選擇合適的出質賬戶。出質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且應當是預期資金收入穩定、較長時間內保持一定存款餘額的賬戶。一般而言,銀行不宜接受臨時性存款賬戶、社會保障基金專用賬戶等不穩定或公益性的銀行賬戶質押。

三是託管出質人質押的賬戶。貸款銀行應按合同的約定託管借款人質押的銀行賬戶,確保銀行能有效地控制、佔有質押賬戶的款項,體現“質押”的擔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