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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社工法規:收養關係的法規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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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收養關係是父母子女的關係除了基於血緣關係發生外,可以基於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係。收養,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式,將他人的子女行為自己的子女加以撫養,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們產生了法律擬製的父母和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

中級社工法規:收養關係的法規與政策

  收養關係的法規與政策

一、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和程式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和程式

三、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後果

一、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和程式

法律依據---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收養----就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製親子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

領養他人子女者為收養人,即養父母;

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收養的父母、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福利機構稱送養人;

被他人收養的人為被收養人。

  (一)一般收養成立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不滿十四周歲的----

(1) 喪失父母的孤兒;

(2) 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某些排除性規定

3.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30週歲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的補充規定

第一、單身男性收養女性,年齡至少相差40歲。

第二、夫妻共同收養、共同送養

第三 只限收養一名

4.必須有成立收養關係的合意

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合意

徵得10歲以上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收養關係成立的程式

----注意:必須進行收養登記

自願訂立收養協議

自願辦理收養公證

1.登記機關---縣級民政部門

2.收養登記的'程式----

申請---審查----登記

(三)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養的擬製效力

2、收養的解消效力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和程式

(一)行政程式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和程式

1.條件: ①當事人同意

②就財產關係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2.程式: 申請-----審查-----登記

(二)訴訟程式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和程式

1.解除的條件:

(1)收養人侵害被收養人合法權益。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

2.解除的程式:

訴訟程式:調解----判決

  三、解除收養的法律後果

(一)收養解除的直接後果---人身關係

(1)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即擬製直系血親和擬製旁系血親關係消除。

(2)未成年養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即自然直系血親和自然旁系血親自行恢復。

(3)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恢復。

(二)收養解除的間接後果---財產關係

(1)經過一方扶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生父母補償養父母收養期間對養子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