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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注意這些證明不能隨便開

人力資源 閱讀(3.16W)

員工在開具證明時,有時會提出一些額外的要求。但是這個看起來很不起眼的小動作,實質上會給公司埋下不小的隱患。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講述了人力資源注意這些證明不能隨便開。

人力資源注意這些證明不能隨便開

員工在開具證明時,有時會提出一些額外的要求,比如要求開高於實際工資的收入證明,又或者要求出具離職證明時填寫其他離職理由。不少用人單位覺得是“小事一樁”,不忍心拒絕員工的請求。但是這個看起來很不起眼的小動作,實質上會給公司埋下不小的隱患。

  工資收入不能隨便證明

王某計劃買房,銀行辦理貸款按揭時要求提供收入證明,於是找到了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要求幫忙開具。

在他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為不低於3500元。實際上每月加上一些銷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銀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於10000元,才能滿足王某的貸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虛開高收入的請求。公司考慮到員工買房的緊迫性,覺得開個證明就能滿足員工的生活需求,也很爽快地同意了。

過了不久,王某辭職了。公司緊接著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裁決公司補足長期拖欠的工資,其中的證據就是先前蓋章的收入證明。員工用該一萬元的收入證明,要求公司補足每月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額部分。

最終,仲裁委在公司沒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將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為認定員工工資收入數額的合法證據,支援了王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隨意為員工高開收入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在當今社會,收入狀況直接影響辦理信用卡的額度,因而,像案例中這樣要求高開收入的員工只會越來越多。

本案就是最明顯的例子。公司出於好心為員工出具高收入證明,但是,由於自身在工資方面管理不規範,又沒有勞動合同中約定具體明確的工資數額,導致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員工出示公司蓋章的收入證明後,公司無法提供其他的證據反駁該證明上的工資數額,使得自己最終敗訴。

  在職時間不能隨便證明

2014年5月,張某經人介紹,入職某電子公司。由於正值旺季, HR忙於招聘,一直沒來得及和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當年6月,張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並於次月辦理了離職手續。

不久,張某回公司找到HR,談到自己最近希望找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經驗,並且會考量員工長期工作的忠誠度,希望公司能幫忙重開離職證明,證明自己在公司做了一年的運維工作。

HR覺得員工已經離職了,不會有什麼經濟補償的風險。沒想到,不久後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開庭傳票。

張某請求仲裁委確認自己與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8500元。後勞動仲裁委根據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裁決支援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隨意為員工開具不屬實的離職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司法判案過程中講究的是證據事實,即審判員不能單純憑藉單方的口頭辯解還原案件事實,而需要依靠雙方為證明自身的主張而提供的證明材料予以判定。

本案中雙方的實際勞動關係存續極短,雙方本身沒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卻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張某開具了不符實際的離職證明,反過來證明了員工的主張,即雙方之間在爭議期限記憶體在勞動關係。

因而,仲裁委裁決公司需要承擔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符合法律依據的。公司在沒有其他相反並有效的證據的情況下,即使不服也很難有機會得到法院支援。雙方能夠調解已經算是比較皆大歡喜的'結果。

  離職原因不能隨便證明

2004年6月,江某進入奉化市某織染公司工作,並於2014年9月30日提交辭職申請。由於個人主動辭職不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同年10月中旬,該公司為幫助其領取失業金,以公司停產為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證明其為非本人意願失業,並在證明書中寫明已支付經濟補償金。

今年6月,江某卻“反咬用人單位一口”,以公司實際並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辭職的證據,仲裁委審理後認為申請人辭職在先,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為員工虛構離職原因開具離職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離職原因是員工能否領取失業金的決定因素,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下才有機會領取失業金。

案件中的公司明知員工不符合領取條件,卻主動幫其虛構離職原因,騙取國家失業保險待遇。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被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員工關係的人文關懷不能依靠建立在違法基礎上的好心好意,而應當體現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細節。如若本案中的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幫助推薦就業,為員工提供一些心理援助等等,可能就省卻了後續這些應對訴訟的麻煩。

  企業該如何處理員工開具證明的事?

員工作為企業的一員,依約履行勞動義務,同樣也有權利要求企業為自身需要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當員工有正當的理由要求企業開具證明,企業不僅應當認真對待,還應當積極配合。為了企業不要重蹈案例中三個公司的覆轍,建議企業在開具證明時:

一定要確保證明內容符合客觀真實,不可弄虛作假。

二是儘量寫明證明的真實用途。

三是對於加蓋了公章出具的證明最好做好登記備案。

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繫社會的誠信體系,並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