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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鞏固試題及答案

司法考試 閱讀(1.14W)

  1 案情: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鞏固試題及答案

江山市某商場與上海市某空調廠簽訂一份購買空調合同,雙方於2002年7月5日發生爭議。商場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請求江山市商場所在地區工商局確認該合同無效。區工商局經審查,於20}2年8月1日作出決定,確認該合同為無效合同。空調廠不服,向江山市工商局申請複議,江山市工商局經複議,於2002年9月3日作出決定,駁回空調廠的申請,維持原確認。空調廠不服,於2002年9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後,被告提出如下答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上一級工商局對經濟合同無效的確認為終局確認,因此該市工商局的確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l2條規定的終局行政行為,法院不應受理,並表示如法院繼續審理,它將拒絕出庭應訴。後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均未出庭。

問題:

1.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

2.本案的被告是誰?空調廠應向何地何級法院起訴?

3.被告不出庭,本案程式上應如何處理?

4.本案審理時,以什麼樣的法律檔案為依據?

5.如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決定,空調廠在何時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1.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因為其援用的行政規章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的範疇,其關於“最終裁決”的規定在此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本案的被告是江山市商場所在地的區工商局。由該工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本案應繼續審理並可缺席判決。

4.應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行政規章。

5.如果江山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決定,空調廠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才予受理。

【解析】 本題綜合性較強,考查了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關係、行政訴訟被告、管轄、審理、判決的法律依據等知識點。解答本題的關鍵在於明確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亦即回答好第一問是關鍵。

1.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範性檔案。”“法規或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可以作出‘最終裁決’,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棣據這些法規或規章作出的‘最終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生效之前,一些法規和規章可以規定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可以“最終裁決”;在《行政訴訟法》生效後,只有法律才有權規定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作出“最終裁決”。國家工商局《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只是規章,不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所指法律,所以其中關於上一級工商局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為終局確認的規定無效。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經複議的行政案件,如果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由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應以複議機關為被告,可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所在地或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件中江山市工商局作出了維持原確認的決定,因此,應以江山市商場所在地的區工商局為被告,應由區工商局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管轄。

3.由於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案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所以法院應依法繼續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該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所以,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時,首先應以法律為依據,其次以國務院釋出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如果該地區存在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或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也應以此為依據。但如果上述法律檔案相互衝突,應優先適用效力層級高的法律檔案。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釋出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釋出的規章。所以,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暫行規定只能參照,不能適用。

5.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3款的規定,複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包括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一般情況下為3個月(直接提起訴訟的情況)或者15日(申請複議的情況下),遠遠低於民事訴訟中的2年或l年,其理由在於:行政訴訟涉及國家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效率關係到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個人的長遠利益。而行政訴訟的時限長短又與行政管理的效率直接相關。

  2 案情:

2011年3月10日張某、趙某和薛某簽訂出資協議書,約定三方出資建立北京奧運之星公司,張某出資400萬元享有公司40%的股權,趙某出資500萬元享有公司50%的股權,薛某出資l00萬元享有公司l0%的股權。當日張某和趙某又簽訂一份借款協議書,約定趙某出借400萬元給張某用於北京奧運之星出資,出借時間與公司註冊交納出資時間相同。2011年3月20日北京方石公司墊資1000萬元作為北京奧運之星公司註冊資金,大成會計師對該出資進行了驗資,北京奧運之星公司經工商登記依法成立。2011年3月25日趙某將註冊資金1000萬元全部退還方石公司。截至2011年12月,趙某共實際出資500萬元,但未替代張某履行出資義務,張某也未實際繳納出資,薛某已完成出資。公司成立以後,三位股東組成了公司董事會,其電趙某為董事長,薛某兼任監事。

2012年1月,恰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倪某與奧運之星公司電話約定兩公司各投資100萬元設立華表文化用品普通合夥企業。2012年9月,該合夥企業對外負債1000萬元,企業現有財產只有300萬元。

2012年2月,奧運之星公司將一間閒置廠房出租給“廖記快餐店”,租期l年。2012年3月,奧運之星公司和銀行簽訂了抵押貸款協議,將該廠房作為抵押物,並於2012年4月進行了抵押登記。

問題:

1.奧運之星公司是否已經有效成立?為什麼?

2.奧運之星的董事會組成是否有違法之處?為什麼?

3.恰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決定是否有違法之處?

4.合夥企業的債權人對奧運之星公司可以如何追索債務?

5.銀行對奧運之星公司的閒置廠房享有的抵押權自何時設立?奧運之星公司與“廖記快餐店”的租賃關係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