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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複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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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某從銀行貸得8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並以該房屋設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間房屋被洪水沖毀。張某儘管生活艱難,仍想方設法還清了銀行貸款。對此,周圍多有議論。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民法有關規定,下列哪一觀點可以成立?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複習題及答案

A.甲認為,房屋被洪水沖毀屬於不可抗力,張某無須履行還款義務。堅持還貸是多此一舉

B.乙認為,張某已不具備還貸能力,無須履行還款義務。堅持還貸是為難自己

C.丙認為,張某對房屋的毀損沒有過錯,且此情況不止一家,銀行應將貸款作壞賬處理。堅持還貸是一廂情願

D.丁認為,張某與銀行的貸款合同並未因房屋被沖毀而消滅。堅持還貸是嚴守合約、誠實信用

【答案】D

【考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抵押物滅失對主合同的影響

【解析】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財產滅失,債權人的抵押權一般消滅,除非存在物上代位。但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借款人仍負有還款義務。A選項中,儘管洪水沖毀房屋屬於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規定的風險負擔適用交付主義,該風險應當由張某負擔,甲的說法不成立。B選項中,還款能力與是否負有仍還款義務無關,乙說法不成立。C選項中,銀行可以做壞賬處理的系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而非只要房屋損毀即應當做壞賬處理,丙的說法顛倒因果不成立。D選項成立,彰顯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

2.茲有四個事例:①張某駕車違章發生交通事故致搭車的李某殘疾;②唐某參加王某組織的自助登山活動因雪崩死亡;③吳某與人打賭舉重物因用力過 猛致殘;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鄭某喝酒,鄭某暢飲後駕車撞樹致死。根據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關規定,下列哪一觀點可以成立?

A.①張某與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關係合意,如讓張某承擔賠償責任,是懲善揚惡,顯屬不當

B.②唐某應自擔風險,如讓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有違公平

C.③吳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擔損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雖有召集但未勸酒,無需承擔責任,方能兼顧法理與情理

【答案】B

【解析】選項A錯誤。①中張某讓李某搭乘雖未形成民事法律關係,屬於好意施惠,但開車過程中應當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違章駕車導致李某殘疾,存在主觀過錯,導致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選項B正確。②中唐某參加王某組織的自助登山活動,是一種自願參與的活動,而且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死亡,應當風險自負。

選項C錯誤。③中吳某雖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與之打賭的對方當事人也應當預見到舉物過重可能導致吳某受傷,對吳某的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關於監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甲委託醫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是委託監護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兒園期間,甲的監護職責全部轉移給幼兒園

C.甲喪夫後攜幼子乙改嫁,乙的爺爺有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護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週歲,甲乙離婚後對誰擔任丙的監護人發生爭議,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有權指定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監護制度。

選項A正確。《民通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 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據此可知,甲委託醫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接受委託,是委託監護人。

選項B錯誤。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兒園期間,監護職責仍然屬於甲,並沒有轉移給幼兒園。

選項C錯誤。《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據此可知,甲喪夫後雖然攜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監護人,乙的爺爺無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護人。

選項D錯誤。指定監護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產生。對於丙父母仍健在 的情況,那麼丙的監護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離婚了,其監護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監護的問題。只是離婚時應由法院判決誰與丙共同生活的問題。

選項D錯誤。④中何某雖未勸酒,但知道鄭某暢飲後仍然讓其駕車,對鄭某的損害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甲用偽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義與不知情的丙公司簽訂食用油買賣合同,以次充好,將劣質食用油賣給丙公司。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關於該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如乙公司追認,則丙公司有權通知乙公司撤銷

B.如乙公司追認,則丙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C.無論乙公司是否追認,丙公司均有權通知乙公司撤銷

D.無論乙公司是否追認,丙公司均有權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無權代理、可撤銷合同。

選項A、C錯誤。《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 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 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據此可知,善意相對人丙想以通知方式撤銷該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認之前進行。

選項B正確。《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將劣質食用油賣給丙公司,構成欺詐,合同可撤銷,受害人丙公司有權請求法院對該合同予以撤銷。

選項D錯誤。如果乙公司不追認,該合同無效,丙公司無權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