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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章節講義: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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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司法考試民法章節講義: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1、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權利能力者,若任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可能會損害自己,也可能會損害別人。所以,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為能力,兩者確認的標準不同。

  2、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與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關。

意思能力是對自己行為所發生何種效果的預見能力,自然人有無意思能力屬於事實問題,我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人採取年齡主義劃線,即達到一定年齡即認定其有行為能力;而對成年精神病人,則採取個案審查制。

自然人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權利而須負民事責任時,能不能自負其責,不僅取決於意思能力,還與責任能力有關,責任能力是自然人對自己行為加害後果承擔責任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也是有民事責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有責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責任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型別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型別:

A、成年無精神病人。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具有固定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效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其欠缺行為能力被否認。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型別。

A、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C、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又不屬於純獲利益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D、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例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拋棄價值較大的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再比如:《繼承法》第22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E、婚姻行為也無效――雖然婚姻行為是雙方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1)型別。

A、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B、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

B、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以零花錢購買零食的行為。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問題。

D、如果訂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4、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1)我國立法對精神病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採取特別程式宣告制度。

《民法通則》第 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宣告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被宣告人須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B、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沒有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進行宣告。這裡所說的利害關係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親屬等。

C、須經人民法院宣告。

  D、採用特別程式。

(3)自然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只是處於一時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狀態。所以,當他們智力障礙排除,具有辨認事物的能力時,可以根據其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5、例外性規定

對於涉及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還要注意兩個例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這樣規定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從事民事行為時的利益受損。

(2)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