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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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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合法行為。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相關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2017年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分類

1、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財產行為是指發生財產關係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

身份行為是指發生身份關係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收養。

2、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

單方行為是指一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遺囑行為、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等。

雙方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相對應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

多方行為是指三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3人以上的合夥協議。

3、單務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

單務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法律行為。如贈與。

雙務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

4、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

諾成性行為是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行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借用合同。

5、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有償行為是指雙方需為對價的行為,如買賣合同。

無償行為是指沒有對價的行為,如贈與合同。

6、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是指依法或約定必須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式才能成立的.行為。

不要式行為是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即能成立的行為。

7、主行為與從行為

主行為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為而能獨立存在的行為。

從行為是指要依附其他行為存在而存在的行為,如擔保合同。

8、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有因行為是指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行為。欠缺給付原因的,該分類行為歸於無效或者不成立。如合同均為有因行為。

無因行為是指不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給付原因的,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如票據行為

  二、無效的民事行為

1、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3、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4、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或偽裝的民事行為)。

  三、可變更和和可撤銷的行為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取決於未來某一特定事實的成就與否,該特定事實即條件。

1、延緩條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以條件成就為前提,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終止於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條件成就後,民事法律行為解除,其效力終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取決於某一特定期限的到來。

1、延緩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於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解除於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判斷附期限和附條件的標準:一定會到來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