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喚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簡易程式採取了靈活多樣的傳喚方式通知當事人及證人出庭,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應當注意的是,以上述方式傳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二)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簡易程式中,開庭前已經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審判人員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訴訟權利義務。對沒有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應當對迴避、自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做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並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指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
(三)法庭調查和辯論
依照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審理程式比較簡便。在開庭審理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後,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法院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時,可以不按法定順序進行。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四)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