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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模擬試題及答案

司法考試 閱讀(2.54W)

1 天意商貿公司就與萬事通不鏽鋼製品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一案,向被告住所地的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萬事通不鏽鋼製品公司承擔未及時供貨的違約責任。下列說法中,能成為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模擬試題及答案

A. 天意商貿公司的起訴請求證據不足

B. 天意商貿公司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

C. 天意商貿公司與萬事通不鏽鋼製品公司之間爭議未經過商會調解

D. 天意商貿公司與萬事通不鏽鋼製品公司之間存在仲裁協議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在掌握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時,應注意區分起訴證據與勝訴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可見,要求起訴應當有具體的訴訟清求和事實、理由。而證據充足不是對起訴的要求而是對勝訴的要求。因此,只要滿足了起訴條件法院就應予以受理。選項A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起訴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簽訂仲裁協議,則應當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協議約定事項的爭議,因此,選項D的做法是正確的。C:項說應經過商會調解,此說法無法律依據,故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因此,選項B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2 甲於2009年5月12日同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人壽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首付1000元,以後按月支付300元。甲付完首付後,自2009年8月12日開始就拖欠應交的2009年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催促後甲無動於衷,於是保險公司於2010年6月1日告知甲解除合同,甲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其已經交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同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甲違約,故無權要求退還已經交納的保險費

B. 保險公司必須如數退還甲已經交納的保險費

C.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D. 即使甲在2006年3月12日補交了拖欠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保險法》第37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故根據本條規定可知C項當選。

3 常某欠楊某l0萬元借款,一直以自己無財產為由不償還。現楊某查實常某在甲地有一棟房屋。常某住所地在乙地,但經常居住地在丙地,原借款合同在丁地履行。現楊某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請問:他應向哪個法院提出申請?

A. 甲地法院

B. 乙地法院

C. 丙地法院

D. 丁地法院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依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3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應以房屋所在地即甲地法院申請訴前保全,A項當選。

4 甲將自己的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損失險,附加盜搶險,保險金額按車輛價值確定為20萬元。後該汽車被盜,在保險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之後,該車輛被公安機關追回。關於保險金和車輛的處置方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甲無須退還受領的保險金,但車輛歸保險公司所有

B. 車輛歸甲所有,但甲應退還受領的保險金

C. 甲無須退還保險金,車輛應歸甲所有

D. 應由甲和保險公司協商處理保險金與車輛的歸屬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俳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l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槲題中,因為保險人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而且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價值,所以車輛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選項A是正確的。

5 甲於5月1日向乙發出一要約,後反悔欲撤回,遂於5月3日發出撤回通知。要約於5月5日到達乙處,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閱。撤回通知則於5月6日到達乙處,乙於5月7 日返回家中。則此要約效力如何?

A. 失效,因為要約已被撤回

B. 失效,因為要約已被撤銷

C. 有效,因為撤回通知晚於要約到達

D. 有效,因為撤回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根據《合同法》第l6條的規定,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乙的時間應為5月5日,並不因乙外出未拆閱而有所推遲。而撤回要約的通知於5月6日才到達,晚於要約到達的時間,撤回要約不發生效力。故C項正確。

6 張某於2009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2011年7月9 日,張某還沒有還款。李某經調查,發現張某家裡除了舊電視外,已經沒有什麼值錢的東西了。另外,張某曾借給王某3萬元,並約定王某應於2011年6月10日之前還款。由於王某是張某的妻弟,張某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欠著。下列關於本案李某享有債權人的代位權的理解,正確的是:

A. 李某可以以帳長某的名義向王某要回這欠款3萬元,其中,2萬元用於償還自己的債款

B. 李某可以扣押張某的ll3電視來行使其代位權,總之,代位權就是隻要還錢就行

C. 李某可以請求王某償還王某所欠張某的借款,以便償還自己的債款

D. 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債權人的代位權,而無須張某的同意或與張某協商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代位權指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之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怠於行使,致其責任財產應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以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從而使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李某無須經過張某同意或與其協商,就可直接行使代位權。李某可以直接請求王某償還張某所欠李某的債款,而非請求王某償還王某所欠張某的借款。

7 泰德公司與證通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經區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泰德公司不服並上訴。二審中證通公司提出反訴,在此情形下,二審法院的正確做法是:

A. 調解,調解不成,駁回當事人起訴

B. 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C. 調解,調解不成,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D. 對於證通公司反訴不予審理,也不組織調解,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訴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B。《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因此,B項正確。

8 劉寡婦於2012年1月12日溘然離去,留下一對玉手鐲,其女兒張某作為唯一親人在13日清理其遺物時才發現這一對手鐲。張某於14日將手鐲賣給侯某,但暫時借用三天,侯某表示同意。15日,張某又以合理價格將手鐲賣給不知情陳某,並交付給陳某。16日,張某又與丁某簽訂買賣合同,但謊稱手鐲暫借於陳某,願將對陳某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丁某,作為交付,轉移所有權,丁某欣然允之。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 張某自13日方取得手鐲的所有權

B. 14日手鐲的所有權歸侯某

C. 16日手鐲的所有權歸丁某

D. 丁某可以對陳某主張返還請求權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B。本題考查的是物權的變動規則。被繼承人去世,法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取得所有權,故張某應該是l2日取得手鐲的所有權。而不是13日清理遺物的時候,A項錯誤。張某將手鐲賣給侯某,但暫借用三天,屬於佔有改定,即張某由所有權人變為借用人,侯某成為所有權人,故B項正確。張某將手鐲賣給不知情的陳某,張某屬於有權佔有人的無權處分,因此,陳某可以善意取得而獲得所有權,而張某又賣給丁某,但由於陳某因為是善意取得而成為所有權人而不是借用人,因此,即使丁某是善意的.,也不能構成善意取得,無法取得所有權,故C項是錯誤的,而丁某隻能對張某主張違約責任,而不能對陳某主張返還請求權,D項錯。

9 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通過討論,擬訂在公司章程的營業範圍中增加“汽車租賃”一項,就該項公司章程變更的生效,依據《公司法》及其相關規定,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 經出席董事會過半數董事表決通過,該項變更可以發生效力

B. 董事會可以對此作出決議,並自辦理變 更登記時發生變更效力

C. 應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自決議生效 時章程發生變更效力

D. 應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並自辦理變 更登記時發生變更效力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本題考點為章程的變更。依《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修改公司章程……”根據第44條第2款:“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屬於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職權,A、B選項錯誤。章程自股東會做出變更決議之日便發生效力,工商行政登記僅具有對抗效力,所以D錯誤,C項正確。就公司章程變更的程式而言,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最後,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法》第l04條第2款)。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 甲在某酒店就餐,鄰座乙、丙因喝酒發生爭吵,繼而動手打鬥,酒店保安見狀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閃,結果甲頭部被砸傷。甲的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

A. 由乙承擔,酒店無責任

B. 由酒店承擔,但酒店可向乙追償

C. 由乙和酒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 由乙承擔,酒店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D。《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