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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模擬試題及答案(卷二)

司法考試 閱讀(2.95W)

2017年司法考試複習悄然拉開帷幕,許多考生都在埋頭苦練,為明年的司法考試努力著。為此,本站小編也帶來了以下2017司法考試模擬試題及答案(卷二),希望對大家的複習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模擬試題及答案(卷二)

1.某市消費者協會向本市消費者承諾,該市某化妝品廠生產的 "天使'牌美容霜具有美白祛斑的功效,三週內可以見效。然而三週後,購買此產品的消費者臉上都出現不同程度的紅腫現象。經質量檢測局檢驗,發現該美容霜含有少許腐蝕性的成分。本案中,關於該市消費者協會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哪個是正確的?()

A.不應承擔,消費者只能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B.不應承擔,消費者只能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C.不應承擔,消費者只能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

D.應當承擔,應該與該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2.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下面的做法哪項不符合這一規定?()

A.某磚廠女職工董某懷孕期間,廠裡安排她簡單打掃清潔衛生,不再做搬運工

B.某企業為完成全年生產任務,便要求每個職工每天加班1個小時,懷孕達6個月的女職工劉某也不例外

C.某公司通知其女職工周某,鑑於她的孩子已滿13個月,公司決定恢復她 "三班倒"的工作制

D.某礦山女職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3.關於提單,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A.提單是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

B.提單是承運人從託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

C.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

D.提單對於託運人以外的受讓人是提取貨物的最終證據

4.美國的甲公司是生產汽車用潤滑油的大型公司,德國的乙公司專營汽車維修養護用品的進出口業務。2001年5月兩公司簽定了買賣合同,採用了CIF貿易術語。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規定於2001年7月完成裝運併發貨。9月達到了目的港,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簽定了買賣合同後就在國內尋找買主,於2001年8月與國內批發商丙公司簽定了轉賣合同,請問:該批貨物的風險從何時轉移給丙公司()

A.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轉移

B.收到貨後轉移

C.甲乙公司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

D.乙丙公司的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

5.英國甲公司於2001年9月5日電傳給德國的乙公司,購買精鹽400公噸,有效期限是12天。9月13日,德國的乙公司以航空快遞通知甲公司接受該發盤,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本應在9月16日到達的快遞9月20日才到達甲公司。由於市場價格下跌,甲公司立即毫不遲延地覆電乙公司,9月13日的發盤已經失效,而乙公司認為自己在有效期內作出了承諾,合同已經成立,要求甲公司履約。請問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合同成立

B.甲公司應當履約

C.合同未成立

D.合同是否成立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6.首次明確了提單對於善意受讓人是最終證據的國際公約是()

A.《維斯比規則》

B.《海牙議定書》

C.《海牙規則》

D.《漢堡規則》

7.美國甲公司和巴西乙公司訂立了進口磷肥5000噸的合同,依合同規定甲公司開出以乙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總金額為201萬美元。2001年10月貨物裝船後,該乙公司持提單在銀行議付了貨款。貨到目的港,甲公司發現磷肥有嚴重質量問題,立即請商檢機構進行了檢驗,證實該批磷肥毫無實用價值。甲公司公司持商檢證明要求銀行追回已付款項,否則將拒絕向銀行支付貨款。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銀行不能追回貨款

B.甲公司可以通過訴訟追回貨款

C.銀行可以追回貨款

D.銀行不追回貨款,甲公司也不可以拒絕向銀行付款

8.以下哪個人可以不受法官職業道德準則的約束?()

A.李某系某大學的法律學生,利用假期到某基層法院實習

B.擔任法官多年現已退休的王某

C.張某曾在某基層人民法院試用過一段時期,現已離開法院

D.某基層人民法院的法警江某

9.下列符合《檢察官法》關於檢察官任職條件的是()

A.某甲,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任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B.某乙,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C.某丙,獲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任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D.某丁,獲得法律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未滿1年,任石家莊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10.根據《律師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屬於該法所稱的 "律師"?()

A.已取得律師資格證書的法律工作者

B.已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C.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所有人員

D.從事法律工作的國家公務員

11.我國《婚姻法》規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條法律規則不屬於()

A.授權性規則

B.確定性規則

C.權利性規則

D.強行性規則

12.關於法治與法制的聯絡與區別,以下說法中哪些是錯誤的?()

A.法治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法制是一個靜態的概念

B.法治的含義比法制要窄,但卻更深

C.法治產生的時間比法制產生的時間晚

D.法治離不開憲政,而法制則可能與憲政相分離

13.以下關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任何公民的權利能力相等

B.公民具有權利能力,並不必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C.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D.法人的行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決定

14.關於法律關係的客體以下選項不正確的是()

A.火星能夠被人類認識和感知,可以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

B.房屋的門窗一般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

C.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文物不能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

D.與人身分離用於移植手術的人體器官可以視為法律上的物

15.商鞅對秦國法律制度的變革包括以下哪個內容()

A.改法為律

B.明法重刑

C.同罪異罰

D.廢除世襲特權

16.下列選項於間接選舉的是()

A.不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

B.縣、自治縣的人大代表

C.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

D.市轄區的人大代表

17.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是()

A.立法權

B.對上級決議、命令的變通執行權

C.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D.行政管理權

18.關於國務院會議制度,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A.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B.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審計長、祕書長組成

C.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D.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可以經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19.甲國汽車製造商A將其產品出口到乙國,乙國公民B從進口商C處購得一部汽車。由於汽車設計存在缺陷而使B受傷。B以A違約提起訴訟,乙國法院根據該國法律認為此問題屬於侵權,而非違約,遂決定適用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法院此行為屬於()

A.外國法的查明

B.法律規避

C.識別

D.法律援助

20.一位甲國公民在乙國設有住所,死於乙國,在丙國遺留有動產,後因該動產繼承的問題,在丙國引起了訴訟。丙國法規定:該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屬人法的規定,即甲國法,但是甲國法規定,遺產繼承應適用死者最後住所地法,即乙國法,乙國法規定,動產的繼承應適用屬人法即甲國法,丙國法院最後使用了甲國的實體法解決本案。這在國際私法上叫什麼()

A.間接反致

B.直接反致

C.轉致

D.包含直接反致的轉致

  【答案解析】

1.D。本題考查的是消費者協會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產品質量法》第58條規定: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2002年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新增加的規定。

2.D。本題考查女職工保護。根據《勞動法》第61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因此,選項A、B內容合法。第63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它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因此,選項C內容合法。第59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因而選D。

3.A

4.D。本題考風險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5.C。本題考合同的成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髮價人。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檔案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髮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雖然乙公司的逾期承諾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但是甲公司已經毫不遲延地書面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發價已經失效。所以合同未成立,甲公司沒有履約的義務。

6.A。《維斯比規則》是對《海牙規則》進行修改的國際公約,全稱是《關於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修改的主要內容具體如下:(1)提單的最終證據效力。提單對於善意受讓人是最終證據。(2)責任限制:①修改了責任限制的金額;②修改了賠償金所採用的貨幣單位;③增加了成組運輸工具責任限制的規定(即集裝箱條款)。(3)承運人的僱用人或代理人的責任限制:①對承運人提起的貨損索賠訴訟,無論是以合同為依據,還是以侵權行為為依據,均可以適用責任限制的規定;②承運人的僱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享受責任限制的保護。(4)訴訟時效。《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第3條第6款作出以下兩項修改:①訴訟時效為1年,雙方協商,可以延長時效;②對第三者的追償訴訟,在1年的訴訟時效期滿後,仍有3個月的寬限期。(5)適用範圍。《海牙規則》僅適用於在締約國簽發的提單,《維斯比規則》將其範圍擴大,其適用範圍包括:①提單在一個締約國中籤發;②從一個締約國的港口起運;③提單中列有首要條款。首要條款就是法律選擇條款,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該公約。

7.C。本題考銀行的責任與免責。銀行不能追回貨款,因為賣方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銀行只負責審查單證是否相符。

8.C。本題考查法官職業道德的適用範圍。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職業道德的適用範圍包括在職立案、審判、執行、筆錄製作、司法文書送達等法官系列相關人員;也包括到法院實習的大學生、研究生,法院試用、借用、借調人員和離退休法官,故選項AB中李某和王某都要受法官職業道德準則的約束。選項C中張某雖曾在法院試用,但現已離開法院,在試用期間張某應受法官職業道德準則約束,期滿後離開法院則不受約束。依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49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員和法警,參照執行本準則的有關規定。"顯然選項D中的江某也可納入法官職業道德的適用範圍。

9.C。本題考查檢察官的任職條件。《檢察官法》第10條規定: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23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五)身體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適用第1款第6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稽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根據該條第6項的規定人項中,某甲要在省人民檢察院任職,須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才可以,因此錯誤。B項中,某乙需要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才能在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任職,因此錯誤;根據該條第6項,對於任職的檢察官的專業是否是法律專業並沒有強行規定,因此C項正確。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是檢察官任職的必要條件,因此D項錯誤。

10.B。本題考查《律師法》的適用物件。《律師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可見,該條明確了作為《律師法》適用物件的"律師"應具備兩個要素:一是已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並已經註冊登記;二是在性質上屬於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而非國家公務員或其他人員。據此,D項明顯錯誤,而C項則由於所包含的人員範圍太廣,有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並不是律師,也不應選。另外,A項也錯誤,雖然取得律師資格是成為律師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步驟,但只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才是真正的律師。因此B項最準確、全面。

11.D。本題考查法律規則的分類。(1)根據規則的內容規定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 "可為模式"的規則。它又可分為權利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權利性規則是規定一般的主體行使權利的規則,職權性規則是指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規則。(2)根據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3)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範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義務性規則、職權性規則屬於強行性規則。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一定行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本題題於中的法律規則應當屬於授權性規則、權利性規則、確定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12.C。A:法治表達的是法律執行的狀態、方式、程度和過程,而法制僅僅是指法律制度這一相當於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客觀存在;B:法治的核心內容就是以法制約和限制國家權力,而法制的內容卻比較廣泛,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其最終目的是建立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秩序。從國家權力受到制約和限制的角度來看,法治的含義比法制更深,因為法治更符合現代民主的要求;C、D:法治的產生是在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中,在資產階級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等口號並通過立憲形式將這些法治原則固定下來的時候才產生的,正因如此,法治與憲政密不可分。而法制則在國家和法律制度產生的同時就已經產生了,因此它與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產生的憲政沒有必然聯絡,即便在憲政產生後,法制仍有可能與憲政相分離。

13.A。本題考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係,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把公民的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後者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並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就是特殊的權利能力。因此,並非任何公民的權利能力均相等,A項錯誤。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於其權利能力。具有行為能力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並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因此B項正確。法人的行為能力與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表現在:(1)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範圍所決定。因此D項正確。(2)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並不是同時存在的。與此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卻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因此C項正確。

14.A。本題考查法律關係的客體。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所指向的物件。物是法律關係客體的主要種類之一。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絡也有區別。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因此A項錯誤。第三,能夠為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樑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係客體存在。因此B項正確。在我國,有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①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③文物;③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④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因此C項正確。此外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人身是法律關係客體的一種,但是人身的部分是屬於人身還是屬於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當人身之部分尚未脫離人的整體時,即屬人身本身;當人身之部分自然的從身體中分離,已成為與身體相脫離的外界之物時,亦可視為法律上之物;當該部分已植人他人身體時,即為他人人身之組成部分。因此D項正確。

15.C。商秋對秦國法律制度的變革,主要包括 "改法為律",制定秦律;明法重刑,獎勵告奸;廢除世襲特權,建立封建法制等幾方面,而同罪異罰則是西周時期的刑罰適應原則,即奴隸主貴族犯罪.在處罰上給予優待的原則。

16.C。本題考查直接選舉的範圍。《憲法》第97條規定: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值得注意的是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與不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的選舉方式是不同的,前者是間接選舉,而後者是直接選舉。

17.B。本題考查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它包括:(1)行政管理權。除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據基本應當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外,特別行政區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有關經濟、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務。(2)立法權。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4)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利。根據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而B項中的對上級決議、命令的變通執行權則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的內容之一,切勿與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相混淆。

18.B。本題考查國務院會議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祕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因此ACD是正確的,而B項中,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成人員中沒有審計長參加,因此錯誤。

19.C

20.D。對於某一案件,甲國法院根據本國衝突規範指定應適用乙國法,但依乙國法的衝突規範的指定又應當適用丙國法,而丙國法的衝突規範又指定適用甲國法,結果甲國法院適用了本國的實體法,這在國際私法上叫間接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