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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模擬練習及答案

司法考試 閱讀(2.34W)

1.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直至2013 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並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並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模擬練習及答案

A.因乙銀行轉讓債權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債權債務轉讓中抗辯權之延續。

選項A錯誤。《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並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

選項B、C錯誤。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訴訟時效應當從2011年3月 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期間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2013年3月25日以後,乙銀行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不可能再導致時效中 斷的效果。

選項D正確。《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 接管了甲公司,屬於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此時,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債權並承擔甲公司的債務。因此,債務人丁公司可以向債權人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2.甲、乙和丙於2012年3月簽訂了散夥協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夥房屋歸甲、乙共有。後丙未履行協議。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 戶手續,丙仍未辦理。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並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物權變動。

選項A錯誤。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夥房屋歸甲、乙共有。該約定雖然有效,但由於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所有權仍然歸丙所有。

選項B錯誤。2012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丙仍未辦理。對此不能按照《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處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 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該條規定是直接針對 物權的歸屬,也就是當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爭議,法院判決所有權歸其中一方當事人,則判決生效時該當事人享有所有權。本案中,法院判決丙辦理該 房屋過戶手續,是判決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因此,此時房屋所有權人仍然是丙。

選項C正確。《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據此可知,2012年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法定繼承丙的房屋,此時,丁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選項D錯誤。2012年12月丁將房屋贈與女友戊,雙方雖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因此,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是丁。

3.甲公司為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提供保證,乙公司將其基於與丙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而對丙公司享有的100萬元債權出質給甲公司作反擔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如乙公司依約向銀行清償了貸款,甲公司的債權質權仍未消滅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將出質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則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張該債權

C.甲公司在設立債權質權時可與乙公司約定,如乙公司屆期不清償銀行貸款,則出質債權歸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了丙公司,則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其基於供貨合同而對乙公司享有的抗辯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反擔保、債權轉讓。

選項A錯誤。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乙公司將自己對丙公司的債權出質給甲公司作為反擔保,目的是擔保甲公司對乙公司追償權的實現。若乙公 司依約向銀行清償了貸款,則甲公司就不會再承擔保證責任,那麼也就不存在對乙公司的追償問題。因此,為擔保該追償權實現而設立的反擔保也就隨之消滅了。

選項B錯誤。《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據此可知,若甲公司、乙公司將出質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通知丙公司的話,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張債權。

選項C錯誤。《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據此可知,質押合同中的“流質”條款無效。

選項D正確。在債權質權的.實現時,因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質權人直接向第三債務人主張債權,但第三債務人能否以自己與債務人(出質人)之間的 抗辯事由對抗質權人,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主流觀點認為,債權質押的情況下,債權關係的主體並沒有發生變化,第三債務人對出質人的抗辯也可以向質權人主張。

4.甲公司以其機器裝置為乙公司設立了質權。10日後,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甲公司將機器裝置又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中40萬元貸款,但 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丙公司將自有房產抵押給銀行,擔保其餘60萬元貸款,辦理了抵押登記。20日後,甲將機器裝置再抵押給丁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丙 公司屆期不能清償銀行貸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如銀行主張全部債權,應先拍賣房產實現抵押權

B.如銀行主張全部債權,可選擇拍賣房產或者機器裝置實現抵押權

C.乙公司的質權優先於銀行對機器裝置的抵押權

D.丁公司對機器裝置的抵押權優先於乙公司的質權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同一債權多個擔保物權並存、同一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的效力。

選項A錯誤。《擔保法解釋》第75條第2款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本案中,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甲公司將機器裝置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中的40萬元貸款, 丙公司將自有房產抵押給銀行,擔保其餘的60萬元貸款,雖然約定了擔保份額,但沒有約定順序。因此,銀行可以以任意順序實現抵押權,而不是必須先拍賣丙公司的房產。

選項B錯誤。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擔保份額,兩個抵押物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銀行若想實現全部的債權,必須拍賣兩個抵押物,而不是選擇其一。

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在同一動產上先設定質權後又設定抵押權的情況下,實現擔保物權時以哪個為先的問題,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中給出的觀點認為上述情況下,質權的效力應優先於抵押權,無論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登記。據此理論可知,乙公司的質權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同時也優先於丁公司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