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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的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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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的資訊管理

(一)2007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訊管理平臺管理規定》。《規定》從總體上要求基金銷售機構資訊管理平臺的建立和維護應當遵循安全性、實用性、系統化的原則,滿足以下要求:

1.具備《規定》所列示的各項基金銷售業務功能,能夠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責任人的義務。

2.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訊流和資金流的監控核對機制,保障基金投資人資金流動的安全性。

3.具備基金銷售費率的監控機制,防止不正當競爭。

4.支援基金銷售適用性原則的運用。

5.具備基金銷售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投訴機制。

6.能夠為中國證監會提供監控基金交易、資金安全及其他銷售行為所需的`資訊。

  (二)基金銷售業務資訊管理平臺主要包括前臺業務系統、後臺管理系統以及應用系統的支援系統。

  1.前臺業務系統

指直接面對基金投資人,或者與基金投資人的交易活動直接相關的應用系統,分為自助式和輔助式兩種型別。

2.自助式前臺系統。

3.後臺管理系統

主要實現對前臺業務系統功能的資料支援和集中管理。

4.監管系統資訊報送

5.資訊管理平臺應用系統的支援系統

資訊管理平臺應用系統的支援系統包括資料庫、服務器、網路通訊、安全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