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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廣東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詳情解析

教師資格 閱讀(2.03W)

導語:教育部工作要點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那麼什麼是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呢?如何進行註冊呢?具體詳情請閱讀以下內容。

2017廣東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詳情解析

  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範圍

經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舉辦的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分為首次註冊和定期註冊,教師完成首次註冊後,每5年申請一次定期註冊。試點工作只進行首次註冊。

  註冊條件

  (一)首次註冊合格,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的義務,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有良好的師德表現,申請首次註冊前一年度師德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註冊合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4.一個註冊週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6.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定期註冊:

1.中止教育教學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師管轄許可權經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掛職、借調、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2.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或省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3.一個註冊週期內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首次註冊時,對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並已在高學段任教且經學校教學考核合格的人員,可先給予註冊合格結論。但在下一次定期註冊時,需具備高學段教師資格,否則,必須調整到相應低學段任教或者暫緩註冊。定期註冊制度試點後,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暫緩註冊者達到定期註冊條件應在最近一次的註冊受理期再次申請註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不合格:

1.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的;

2.一個定期註冊週期內連續兩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註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註冊程式

(一)教師經首次註冊合格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註冊。教師應當在定期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二)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係或屬地化管理原則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稽核註冊。

(三)申請教師資格首次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與教育行政部門或任教學校簽訂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證明或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四)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與教育行政部門或任教學校簽訂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5.最近連續五年的年度考核證明;

6.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證書。

一人一年只能對一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的,按與現任教學段和學科一致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

(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註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並給出註冊結論。註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註冊結論的建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複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註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資訊系統中填報註冊結論及有關資訊。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註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儲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註冊結論。

  補充說明

定期註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定期註冊無須參加任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