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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保教知識與能力》考點:幼兒遊戲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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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保教知識與能力》考點:幼兒遊戲分類

  一、依據兒童認知特點分類

以皮亞傑等為代表的認知學派傾向於將認知發展作為兒童遊戲分類的依據。認為遊戲的發展是沿著認知發展的線索而展開的,在不同的認知發展水平上,便會出現不同水平的遊戲形式。依據兒童遊戲的認知特點,可將遊戲分為以下四種。

  1.感覺機能性遊戲

感覺機能性遊戲又稱為練習性遊戲或機械性遊戲。它是兒童發展中最早出現的一種遊戲形式。其動因來自感覺器官所獲得的快感,由簡單的重複運動所組成,比如奔跑、跳躍、攀登、撥浪鼓、騎木馬、敲打和擺弄物體等。這類遊戲往往以獨自遊戲或各自遊戲的形式發生,隨著兒童年齡的增長這類遊戲的比例逐漸下降。

  2.象徵性遊戲

象徵性遊戲是處於前運算階段(2~7歲)兒童常進行的一類遊戲。它是把知覺到的事物用它的替代物來象徵的一種遊戲形式。兒童將一物體作為一種訊號物來代替現實的客體。這就是象徵遊戲的開始。象徵性遊戲的初級階段就是以物品的替代而獲得樂趣,如把一根棍子想象成一匹馬來騎。隨著兒童年齡的增長和知識經驗的不斷豐富,兒童的象徵功能也在不斷髮展。他們會通過使用替代物並扮演角色來模模擬實生活。這時的象徵性遊戲就進入角色遊戲階段,最常見的“過家家”、“醫院”、“商店”、“公共汽車”等遊戲,都藉助了一些替代物品通過扮演角色並反映種種社會生活、場景和人物。象徵性遊戲是學前兒童最典型的遊戲形式,它對兒童人格和情緒的發展都能發揮一定的功效,基於它的這一功效,現代的遊戲治療也是通過這種遊戲形式得以實現的。

  3.結構性遊戲

結構性遊戲又稱建構遊戲或造型遊戲,是指兒童運用積木、積塑、金屬材料、泥、沙等各種材料進行建構或構造,從而創造性地反映現實生活的遊戲。這類遊戲有三個基本特點:①以造型為基本活動,往往以搭建某一建築物或物品為動因,如搭一座公園的大門、建一個汽車的模型等。②活動成果是具體的造型物品,如門樓、飛機、坦克、卡通形象等。③它與角色遊戲存在著相互轉化的密切關係。

一般認為結構遊戲的發展呈現瞭如下的順序:1.5歲左右,兒童開始簡單堆疊物體;2~3歲時,兒童往往先動手後構思,主題不明,成果簡單、粗略、輪廓化;3~4歲兒童逐漸能預設主題,成果的結構相對複雜,細節相對精細;5歲以後兒童結構遊戲中的計劃性有所增強,並可以多人分工、合作完成大型的建構;5~8歲時,結構性遊戲的比例達到了頂峰。

  4.規則性遊戲

這是一種由兩人以上參加的、按一定規則從事的遊戲。規則可以是由成人事先制訂的,也可以是按照故事情節要求的,還可以是兒童按他們假設的情節自己規定的。這類遊戲一般是4~5歲以後發展起來的。研究表明:幼兒中期的兒童能按一定的規則進行遊戲,但是也常常會出現因為自己的興趣或好惡而忘記或破壞規則的現象。幼兒晚期的兒童,不僅能較好地開展這類遊戲,還能較好地理解並堅持遊戲的規則,並運用規則約束參加遊戲的所有成員。幼兒中晚期經常開展的體育遊戲、運動競賽、智力競賽等都屬於規則性遊戲,這類遊戲可以一直延續到成年。

  二、依據遊戲的社會性特點分類

依據參與遊戲的.兒童之間所呈現的相互關係這一維度又可將學前兒童遊戲分成以下4種。

  1.獨自遊戲

獨自遊戲指兒童獨自玩耍、尚沒有玩伴意識時期的一種遊戲情形。處於獨自遊戲階段的兒童往往旁若無人玩著自己的玩具。獨自遊戲一般出現在出生後頭兩年內。兒童擺弄的客體可能反映了客體的功能及社會用途,也可能使客體的外形、位置及其性質等發生變化。隨著兒童年齡的增長,以客體為物件的遊戲內容和形式越來越複雜。兒童不僅關心引起客體變化的行為,而且對客體本身也發生興趣,動作的靈巧性與精確性也不斷加強,逐漸能將自我與客體區分開來,以至產生好奇心和探究行為。

  2.平行遊戲

平行遊戲是一種兩人以上在同一空間裡進行的。以基本相同的玩具玩著大致相同內容的個人獨自遊戲。在平行遊戲中,兒童玩的玩具與周圍兒童的玩具相同或相仿,兒童之間相互靠近,能意識到別人的存在,相互之間有眼光接觸,也會看別人怎麼操作,甚至模仿別人,但彼此都無意影響或參與到對方的活動之中。既沒有合作的行為,也沒有共同的目的。這類遊戲正反映了2~3歲兒童遊戲的社會性交往狀況。

  3.聯合遊戲

聯合遊戲又稱為分享遊戲。它是由多個兒童一起進行同樣的或類似的遊戲,沒有分工,也沒有按照任何具體目標或結果組織活動。兒童行為的社會性僅僅是同伴交往關係,而不是遊戲合作關係。兒童相互之間可能交換材料,或進行語言溝通,提供和接受彼此的玩具,對他人的活動表示讚賞或否定,甚至攻擊。這種遊戲從表面上看,兒童之間產生了相互聯絡,而實際上在涉及到遊戲本身的內容時,他們之間卻沒有共同的意願,兒童不會使自己個人的興趣服從小組的興趣,每個人仍然是以自己的興趣來遊戲的。

  4.合作遊戲

合作遊戲是幼兒後期出現的較高階的遊戲形式,是一種有著共同需要、共同計劃、共同協商完成的遊戲活動。遊戲者之間有分工、協作,有領頭者,也有隨從者。這種遊戲具有組織意味,有明顯的集體意識.有共同遵守的規則。這種遊戲離不開相互的配合,一般要到3歲以上才會產生,5~6歲得到發展,反映了兒童社會性發展日漸成熟的趨勢。

  三、依據兒童行為表現分類

從兒童遊戲所倚重的行為表現可分為:語言遊戲、動作技能遊戲、想象遊戲、交往遊戲、表演遊戲。

  1.語言遊戲

語言遊戲指兒童時期運用語音、語調、詞語、字形而開展的遊戲,如合著語音、節奏的變化而展開的拍手遊戲、繞口令、接龍等。隨著兒童對語言規則以及語義的理解,兒童會有用同音、諧音、多義、相關等語言技巧娛樂。這些遊戲是一定的語言元認知為前提的,既是一種遊戲,也是一種元語言活動。

  2.動作技能遊戲

動作技能遊戲指通過手腳和身體其他部位的運動而獲得快樂的遊戲活動,既可以是一種戶外進行的身體大幅度的運動,如相互追逐、盪鞦韆、滑滑梯、騎三輪車、攀登等,也可以是在室內桌面上進行的串珠、夾彈子、彈彈子、挑遊戲棒、拍紙牌等相對精細的活動。這類遊戲可以有簡單的規則,也有純機能性的,純粹滿足動作機能的快感。

  3.想象遊戲

想象遊戲又被稱為象徵遊戲、戲劇遊戲、角色遊戲、假裝遊戲、假想遊戲。這些名稱的含義雖然有細微的差異,但它們常常被互換使用。這類遊戲的主要特徵就是:兒童將事物的某些方面作象徵性的轉換,如以玩具或玩物代表實物(用一塊積木代表電話、將小板凳當火車等);以某個動作代表真實的動作(張開雙臂跑代表飛機在飛、雙腳併攏往前跳代表小兔子在跳);以兒童自己或其他兒童代表現實或虛構的角色(扮演媽媽、醫生、司機、營業員、小白兔、卡通人物等)。

想象遊戲以兒童的想象為轉移。隨著兒童生活經驗和想象力的豐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角色都可能成為兒童遊戲中所扮演的角色,爸爸、媽媽、醫生、司機、營業員、動畫或卡通形象都是兒童在遊戲中樂於扮演的角色。

  4.交往遊戲

交往遊戲指兩個以上的兒童以遵守某些共同規則為前提而開展的社會性遊戲。這類遊戲以參與者之間的行為互動為其特點。在使用遊戲材料方面採用協商分配或輪換的形式。交往遊戲按交往的性質可分為合作遊戲和競爭遊戲,對於指導兒童與他人交往方面有很重要的價值。在遊戲中兒童常遇到自己與他人的需要或情感相沖突的局面,因而可以發展他們的言語和非言語的溝通技能,還可培養負責任、耐心、願意分享、合作等品質。

  5.表演遊戲

表演遊戲又稱為戲劇遊戲,它是以故事或童話情節為表演內容的一種遊戲形式。在表演遊戲中,兒童扮演故事或童話中的人物,並以故事中人物的語言、動作和表情進行活動。這種遊戲也是以想象為基礎的。但與想象遊戲不同的是。在表演遊戲中,兒童的想象必須受故事情節的約束,不能過於主觀隨意。表演遊戲是以兒童的語言、動作和情感發展為基礎的。一些經典的童話故事往往成為學前兒童常玩不衰的表演遊戲,如《拔蘿蔔》、《小兔子乖乖》、《三隻小豬》、《彼德與狼》等。

  四、依據教育的目的性分類

遊戲可以是一種兒童自發、自願的活動,沒有任何的功利和目的,但同時,遊戲也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教育手段,利用遊戲的手段,達到教育的目的和功效。因此,依據遊戲中的教育目的性成分,可以將兒童的遊戲分成自發遊戲和教學遊戲。

  1.自發遊戲

自發遊戲是兒童自己發起的、自願參加的、自主支配的遊戲。它一方面反映了兒童的認知特點和社會性等方面的發展水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兒童的興趣愛好。兒童的自發遊戲對於兒童創造性的發展是極有價值的。遊戲的主題、材料、規則都是兒童自己規定、自己確立的,這些都源於兒童創造性的萌芽和發展。兒童的自發遊戲是兒童的權利,應得到尊重。當然兒童的自發遊戲有時也需要成人加以適當的引導,使遊戲的題材和內容更加健康、有趣、積極。

  2.教學遊戲

教學遊戲是指在學前教育機構中,遊戲被作為一種教育手段和教育組織形式而加以運用。教學遊戲就是根據幼兒園教育大綱和課程的要求,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設計和開展的遊戲。它是以預先編好了主題情節、預先規定了規則的形式介紹給兒童的。教學遊戲追求一定的教育目的。教學遊戲一般包括四部分,即遊戲的目的、玩法、規則和結果。遊戲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教學任務或發展兒童某方面的能力。遊戲的玩法是指在遊戲中對兒童的要求,玩法要緊密圍繞和服從遊戲的目的,同時要有趣味性並能吸引兒童。遊戲的規則是遊戲中關於被允許和被禁止的規定和說明。遊戲的結果是兒童在遊戲中努力達到的目標。幼兒園的教學遊戲有智力遊戲、體育遊戲和音樂遊戲等。

學前教育機構在運用教學遊戲時,應注意維護遊戲的純正性和趣味性,同時不應剝奪兒童自發遊戲的權利和機會。對此,美國學者弗羅斯特曾經提醒過人們:“一般大眾對兒童遊戲的誤解已漸漸形成一種趨勢,使得一些自然、活潑、迷人的遊戲被過度重視科技導向、利用藝術手法和注重結構的遊戲所取代。兒童的生活也逐漸被‘成就論’這種錯誤的觀念所操控。成人認為成人可行的事,對兒童也一樣可行,這些過度憂心的父母以及誤入歧途的行政官僚,正在剝奪兒童遊戲的權力,連帶也剝奪了他們的樂趣和驚奇感。”

關於學前兒童遊戲的分類還有很多種。無論哪一種分類,都有一定的標準和依據,以上游戲的分類並不是絕對的。它們之間可能是相互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