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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7年教師招聘法律法規知識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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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法律法規是福建教師招聘考試的必考內容,約佔考試比重15%。從題型上來看,法律法規可以考查的題型有選擇題、填空題及材料分析題等。考生在複習法律法規時看到眾多的法條,可能會覺得無從下手,尤其是材料分析如何備考,抓不住重點。

福建2017年教師招聘法律法規知識點總結

  一、案例涉及學生未接受完義務教育,輟學等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九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2)所有適齡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困難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殘疾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九條: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併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不良行為少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定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二、案例中學校或教師行為有體罰、侮辱、不公平對待學生及侵犯學生隱私等相關權利等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

(3)《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三、案例中涉及學校或教師開除或勸退學生的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四、案例中涉及校園安全等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