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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貨從業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

期貨從業 閱讀(8.36K)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年期貨從業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期貨從業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

 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十四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准。

期貨交易所批准、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 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資訊和服務;

(四) 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 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 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決定;

(三) 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 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 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結算會員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六條 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期貨交易所基本業務規則

第六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只能用於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用結算賬戶,專戶儲存保證金,不得挪用。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一) 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

(二) 可流通的國債;

(三)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以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條 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基準計算價值進行調整。

第七十三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於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 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

(二) 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第七十七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包括基礎結算擔保金和變動結算擔保金。

第七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儲存。

第八十三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第八十四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期貨交易所先以違約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會員的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

期貨交易所以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代為承擔責任後,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八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開倉;

(四) 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 限期平倉;

(六) 強行平倉。

第八十六條 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採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第九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編制交易情況週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公佈。

第九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儲存期限應當不少於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