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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標師《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出題點:價格形成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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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形成的基礎

2016年招標師《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出題點:價格形成的基礎

價格形成過程中所遵循的客觀依據。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價值是價格形成的基礎。

  商品價值可劃分為三個組成部分:①已消耗的生產資料價值c;②勞動者為自己勞動所創造的價值v;③勞動者為社會勞動所創造的價值 m。

與商品價值的'三個組成部分相應,商品價格也可分為三部分:①物質消耗支出c;②勞動報酬(工資)支出v;③盈利(稅收和利潤,下同)m。價格的三個組成部分,各自以貨幣形式反映價值的三個組成部分。其中,價格中的物質消耗支出和勞動報酬支出,即成本(c+v),是價格形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價格形成的最低界限。這裡的成本,指的是社會成本,而不是個別成本。

關於盈利 m作為價格形成的基礎,理論界存在著爭論。主要問題是:①在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存在不存在盈利平均化;②應按什麼標準在各類商品的生產和經營中平均分配盈利。

在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條件下,價格形成中盈利平均化是必然趨勢。因為只要存在商品生產,價值規律就會發揮調節作用,生產、經營部門要求在出售的商品價格中得到大體平均的盈利,是理所當然的。否則,價高利大,會造成供過於求;價低利微,甚至虧損,會造成商品供不應求,都不利於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不利於合理產業結構的形成。由於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條件下,社會總盈利水平是一定的,某些部門盈利水平高於平均水平,另一些部門盈利水平必然就低於平均水平,甚至虧損。按大體平均的盈利形成各類商品的價格,是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是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當然,不能把平均盈利理解為盈利的絕對平均,它只是一種大體的平均,是一種不斷變動中的平均趨勢。

在各類商品的生產和經營中平均分配盈利,使之成為價值的轉化形態並作為現實價格形成的基礎,理論界曾提出過多種主張,概括起來可分為三種:①按社會平均工資盈利率計算各類商品的盈利額形成的價格,亦稱價值價格;②按社會平均成本盈利率計算各類商品的盈利額形成的價格;③按社會平均資金盈利率計算各類商品的盈利額形成的價格,亦稱生產價格。在這三種主張基礎上又引出兩種主張:①把社會總盈利分成兩部分,分別按社會平均工資盈利率和社會平均資金盈利率計算各類商品的盈利額形成價格,亦稱雙渠價格;②把社會總盈利分成三部分,分別按社會平均工資盈利率、社會平均資金盈利率和地租(包括級差地租Ⅰ、Ⅱ和絕對地租)計算各類商品的盈利額形成價格,亦稱三渠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