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那麼導遊證和導遊資格證書的區別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1、性質不同(具備從事導遊職業的從業資格與國家從業許可的關係)
2、頒證機構不同(導遊證由省級旅遊局頒發;導遊資格證書由國家旅遊局或委託省局頒發)
3、領取程式不同(導遊證必須具備資格證書與勞動合同或登記證明方可;後者直接領取)
4、作用不同(具備從事導遊職業的從業資格與國家從業許可的'關係)
5、期限不同(資格證書沒有期限規定)
導遊證
1.3.1 涵義:是指國家准許從事導遊工作的證件。
1.3.2 獲取程式:1、參加導遊資格考試,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2、申請頒證(有兩種情形:A、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是旅行社的正式職工,受《勞動法》約束;B、經與導遊公司登記的人員,旅行社與其是有時間限制的聘用合同關係)。
1.3.3 種類:1、正式導遊證(簡稱“導遊證”)
2、臨時導遊證
兩者的區別:1、有無資格證書(臨時導遊證無需資格證書)
2、有無語種限制(臨時導遊證應具備特定的語種能力)
3、領取程式不同(臨時導遊證由旅行社提出並申請獲取)
4、有效期限不同(臨時導遊證最長期限為3個月並且不能延期,正式導遊證有效期限為3年,到期提前三個月可以申請換髮導遊證)
1.3.4 限制頒證情形:
1、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有傳染性疾病的人;
3、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過失犯罪除外,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4、曾被吊銷導遊證的人。
導遊人員的概念
其涵義包括三個方面:(1)必須取得導遊證,故不同於泛指的“導遊”;
(2)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
(3)嚮導(引路、帶路)+講解+相關旅遊服務(食、住、行、遊等服務)
1.2 報考導遊人員的條件
A、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B、必須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C、必須身體健康;
D、必須具備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