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導遊證>

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資料

導遊證 閱讀(1.11W)

導遊員資格證書,是標誌某人具備從事導遊職業資格的證書,是表明某人具備導遊職業的資格。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資料,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資料

 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一)旅行社的申報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企業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經營場所的證明;

6.營業設施、裝置的證明或者說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檔案。

 (二)旅行社的審批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檔案。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裝置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髮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申報和審批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由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後,持下列檔案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分社的《營業執照》;

3.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4.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檔案。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應由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後,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檔案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3.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備案後,受理備案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設立分支機構的'設立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範,對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諮詢服務規範。

 (四)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報和審批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檔案。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旅行社的變更和終止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登出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登出檔案,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和旅行社業務年檢制度是我國旅行社行業管理的三大制度,其中許可證制度是最先設立的,也是保證金、年檢等制度得以建立和整個旅行社行業管理的基礎。因此,許可證制度是我國旅行社行業管理的根本制度。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由有審批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旅遊業務的法定資格證明檔案。只有依據《條例》規定的程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有審批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後,方可從事旅遊業務的經營活動;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髮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宣告。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於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1.除招徠旅遊者和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遊者的情形外,准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2.准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3.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以網際網路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範圍,以及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