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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估價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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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主要是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下面的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人們使用的構造物及其他設施等,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建築物估價的基本方法:

建築物估價的基本方法

  重置價格折舊法

1、 重置價格折舊法:是成本估價法具體應用中的一種評估方法,適合對獨立舊建築物估價。另外,各地在城市拆遷補償過程中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也多是按此辦法制訂的。

2、 基本思路:按現在的建築經營管理水平及建築材料價格,重新建築與評估物件一樣的建築所需的現實資金。在此基礎上,按建築物的耐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折舊扣除建築物已使用的價值,得到建築物在評估時日的價格。

3、 基本公式:建築物價格=建築物重置價格—已使用年限的折舊額

建築物價格=建築物重置價格×成新度

4、 建築物重置價格的確定:

(1) 房屋建築物分類:根據承重構件、建築材料、建築標準,分4類7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 全部或承重部分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大板與框架輕板結構等房屋,這類房屋一般內外裝修良好,裝置比較齊全。

2.磚混結構一等 部分鋼筋混凝土,主要是磚牆承重的結構。外牆部分砌磚、水刷石、水泥抹面或塗料粉刷,並設有陽臺,內外裝置齊全的單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磚混結構二等 部分鋼筋混凝土,主要是磚牆承重的結構。外牆是清水牆,沒有陽臺,內部裝置不全的非單元式住宅或其他房屋。

4.磚木結構一等 材料上等、標準較高的磚木結構,這類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裝修處理,內容裝置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園洋房等高階房屋。

5.磚木結構二等 結構正規,材料較好,一般外部沒有裝修處理,室內有專用上、下水等裝置的普通磚木結構結構房屋。

6.磚木結構三等 結構簡單,材料較差,室內沒有專用上、下水等裝置,較低階磚木結構房屋

7.簡易結構 如簡易樓、平房、板房、磚坯房、土草房,竹木捆綁房等。

5、 建築物重置價格的確定:建築物的重置價格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以重建成本代理重置價格;另一種是以重置成本來代替重置價格。

6、 具體求取重置價格的方法:直接法和間接法。

7、 在估價中,通常將計算建築物重置價格的方法分為3種:

(1) 淨計法:是就建築物所需各種材料裝置的數量和人工時數,逐一乘以估價時點時各該同樣材料裝置的單價和人工工資支付標準,再將其加總即得建築物重置價的方法。

(2) 平方法:是先計算建築物每平方單位(通常為平方米)的建築價格,再乘以建築物的總平方米數,即得建築物的重置價格的方法。

(3) 立方法:是先計算建築物每立方米單位的建築價格,再乘以建築物的總立方米數,即得建築物的得置價格的方法。

8、 建築物的折舊:指建築物因時間經過所造成的損耗。

(1) 物理的折舊:因使用建築物而產生的磨滅或破損、風吹日晒的侵蝕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壞;

(2) 功能的折舊:指功能退化而造成的折舊,通常由於同類型建築物因技術革新、設計優化等導致其變得落伍而引起的相對減價。

(3) 經濟的折舊:指建築物與其所處的附近環境不協調而產生的價值減低。

9、 建築物折舊的影響因素:

(1) 物理因素:引起建築物產生折舊的物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項:因使用建築物而產生的磨滅及破損,這種折舊一般隨使用時間的延長而不斷產生;二是自然腐朽化,這是隨時間的經過或風雨侵蝕等自然作用而產生的',一般不論使用與否,都會隨時間的經過而產生折舊;因風災、水災或地震等偶然事件而發生的損傷,這種折舊不與使用狀態發生 關係。

(2) 功能的因素:指建築物因使用功能的落後或不合適而引起折舊的因素。建築物功能因素所引起的折舊通常不論建築物的新舊程度如何,只要其使用功能不能滿足要求,使其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降低,這就產生功能的折舊。

(3) 經注的因素:引起建築物折舊的經濟因素以,通常有建築物的使用與周圍環境的不協調,附近環境的變化、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等。

10、 確定建築物折舊的方法:

(1) 新舊程度折舊法。適用於同時需要對大量建築物進行估價的場合。

(2) 平均年限折舊法。定額法或直線法。

(3) 定率折舊法。殘存漸減法、遞減折舊法、餘額遞閏法。年折舊額初時最大,隨著年度的增加而遞減。

(4) 年數合計法。

(5) 償還基金法。償債基金法,指待估建築物滿了耐用年限時,包括折舊累計額和折舊累計額的複利計算的利息額。

11、 計算折舊應注意事項:建築物耐用年限有自然耐用年限(自然壽命)與經濟耐用年限之分。對於房地產估價來說,所採用的耐用年限應為建築物的經濟耐用年限。

  對照法:

亦稱標準化,就是把評估物件的客觀條件與標準房價要求的條件相對照,從中查出與評估物件條件基本相同等的標準房價。

1、 應用對照法評估建築物的主要步驟:

(1) 確定待估房屋建築物結構等;

(2) 對照標準查房價;

(3) 對基礎房價進行調整;

(4) 確定房產評估價格。

  建築物殘餘法:

是指用收益還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出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價格時,從全部純收益中扣除歸屬於土地的純收益,得於歸屬於建築物的純收益,再根據建築物的還還原利率與折舊率,採用收益還原法求出建築物的收益價格的方法。

2、 建築物殘餘法估價步驟:

(1) 一是計算土地與建築總收益;

(2) 二是計算土地的收益;

(3) 三是計算建築物收益;

(4) 四是確定還原利率;

(5) 五是估算建築物價格。

注:在土地及建築物評估中,由於建築物有折舊,而土地所折舊,一般情況下建築物的還原利率大於土地的還原利率。

  比較法:

是在求取估價物件建築物價格時,將估價物件建築物與在較近時期內已發生了交易的類似建築物加以比較,從已發生交易的類似建築物的已知價格,修正得出估價物件建築物的價格的一種估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