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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指南大全

汽車估損師 閱讀(1.99W)

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交通事故索賠指南大全,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交通事故索賠指南大全

  一、案由的確定及交通事故的判斷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若無相應案由的,再適用其他部分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1、由車輛引起。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本文只詳談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的含義,機動車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二是其構造屬於輪式車輛。比如履帶式推土機就不是機動車,因為其不是輪式。三是用於道路行駛。四是用途為乘人或運送物品或進行工程專項作業。《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之3.1規定了機動車的範疇,其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

下面著重分析一下歸屬類別爭議較大的電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其依據有二:一是《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之3.5與3.5.2規定,輕便摩托車指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 50km/h ,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 50mL 或若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不大於4kW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以上規定,電動三輪車應當劃歸到輕便摩托車範圍內,屬於正三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二是公安部《關於江蘇省公安廳就電瓶三輪車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行為如何處理的答覆》中明確指出對電瓶三輪車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行為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理。

2、主觀上車方有過錯或因意外。

3、車輛處於正在執行狀態。

4、發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或單位管轄範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區域,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5、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財產損失是指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車輛維修費、車輛拖救費、所載物品的損失、因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而產生的車輛重置費、因非經營性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費。

  二、責任認定及交通事故認定書

機動車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若無法劃分責任時,由雙方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否則就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分配雙方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若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應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若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適用10%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則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若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或行人故意造成的,則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

對事故認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如不服邳州交警隊,複核于徐州交警隊),為終結複核。事故認定行為具有不可訴性,不能據此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有異議的,可由法院對交通事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採納,若不採納,由法院劃分事故賠償責任比例。法院有最終裁量權。

  三、責任主體

以受害人或其被扶養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為原告,以交通事故責任人、保險公司為被告。保險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其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其他組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因此作為分支機構的營銷服務部也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一)借用、租賃、轉讓(以買賣方式轉讓且已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非盜搶(擅自駕駛他人車輛)

先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再由商業險賠償(若是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則商業險不賠);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過錯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過錯的具體情形:一是明知無駕駛資質,二是明知醉酒、服用國家禁用的藥品、吸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三是明知車輛有缺陷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擅自駕駛人與車主是僱傭關係或是單位工作人員,為了僱傭活動或執行工作任務,適用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規定(先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然後再劃分責任進行賠償:若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或單位承擔責任,若僱員或工作人員有重大過失或故意的,承擔連帶責任且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後可向僱員追償;若致僱員自身損害的,僱主或單位承擔責任)。

(二)拼裝車、報廢車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車、報廢車的,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多次轉讓的,由所有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套牌車

由套牌車主承擔責任,若被套牌車所有人同意套牌的,承擔連帶責任。

(四)掛靠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後,可根據之前雙方達成的內部掛靠協議向掛靠人追償,內部掛靠協議的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五)盜竊、搶奪、搶劫

盜搶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六)學車

接受駕駛培訓人員在培訓活動中,由培訓單位承擔責任。

(七)試乘

試乘過各中致試乘人損害的,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責任,若試乘人有過錯的,應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責任。

(八)道路管理維護缺陷

道路管理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若能證明已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可免責。

(九)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

行為人承擔責任。若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道路設計施工缺陷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連環購車

多次轉讓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責任。車輛是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條件,故此時受讓人是車輛的所有權人,所以受讓人是投保義務人。若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由受讓人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

(十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致自身損害的,由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責任,但已採取安全措施並盡警示義務的,可減輕或不承擔責任。

  四、賠償清單

(一)不構成傷殘

1、醫療費:依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計算,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數額計算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諮詢當地社保部門。

3、交通費:以正式票據計算

4、誤工費:指減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以此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證明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5、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無收入或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工以外人員照顧的,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6、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意見。

(二)構成傷殘:(一)+以下四項

1、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37173,農村16257)*20年*賠償責任係數(交強險內不乘此係數)*傷殘賠償指數;60歲以上的,乘以[20-(年齡-60)]年;75歲以上的,乘以5年。

2、殘疾輔助器具費:依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特殊情況下可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意見確定。

3、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發生的必要費用: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實踐中,由法院酌定,一般為一級5萬,二級4萬5,三級4萬,依次類推,十級5千。

5、被扶養人生活費:①未成年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年一年齡)/扶養人人數*賠償責任係數(交強險內不乘此係數)*傷殘賠償指數;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城鎮24966,農村12883)*20年/扶養人人數*賠償責任係數(交強險內不乘此係數)*傷殘賠償指數,若60歲以上則乘以[20-(年齡-60)],若75歲以上則乘以5年;③若有多個被扶養人的,則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三)死亡:(一)+以下四項

1、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同一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諮詢當地社保部門。

3、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

4、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

5、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公式同一級傷殘

(四)多級傷殘計算標準

計算公式: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最高等級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

最高等級傷殘賠償指數與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的合計數不超過100%。

傷殘賠償指數與傷殘級別的對應值為: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目前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未有具體對應值,其取值由法官自由裁量。司法實踐中,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合理取值一般為:一級10%、二級9%、三級8%、四級7%、五級6%、六級5%、七級4%、八級3%、九級2%、十級1%。

  五、交強險有關規定

(一)賠償順序

先交強險,再商業險,最後侵權人。被侵權人可請求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

(二)交強險賠付後,向侵權人追償

訴訟時效自實際賠償之日起。一是無證駕駛,二是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三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

(三)交強險賠付

一是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致投保人損害,但投保人為本車人員的除外;二是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三是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已變更但交強險合同未變更的;四是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機動車改裝或使用性質改變,交強險應賠付,但之後保險公司可另行起訴投保義務人補足當期保險費。

(四)未投保交強險

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若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非同一人,則在交強險內承擔連帶責任。

若因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造成的,則投保義務人有追償權。

機動車不明或未參加強制保險的,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人身傷亡的搶救費或喪葬費,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五)交強險賠償比例劃分

多輛機動車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一是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之和的,則由保險公司在各自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若未超過,則由保險公司按各自交強險限額與交強險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二是存在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則可先請求投保交強險的賠償,之後可就超出其責任的部分向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追償。

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線使用的,由各保險公司平均賠償。

  六、其他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向多個侵權人請求賠償時,由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

機動車有產品缺陷,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

無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儲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