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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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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完整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包括廢物接收與貯存、分析監測、預處理、防滲、滲濾液集排、雨水集排、地下水集排、滲濾液處理、滲濾液監測、管理等系統和公用工程等。安全填埋是危廢最終處置措施。

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

  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範圍:

危險廢物填埋場的建設、執行及監督管理。不適用於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2.熟悉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選擇要求

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因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

⑵場址的選擇應進行EIA,並經EP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⑶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⑷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km以上。⑸場界應位於居民區800m以外,並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⑹場址必須位於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上,並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⑺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150m。

⑻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①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②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資源以滿足構築防滲層的需要;③位於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範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④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並進行EIA,取得主管部門同意;⑤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其滲透係數(K)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中規定“填埋場天然基礎層的飽和K≯1.0×10-5㎝ /s,且厚度不應<2m”;⑥地質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

⑼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①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②海嘯及湧浪影響區;③溼地和低窪匯水處;④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溶洞發育帶;⑤廢棄礦區或塌陷區;⑥崩塌、巖堆、滑坡區;⑦山洪、泥石流地區;⑧活動沙丘區;⑨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⑩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⑽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後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

⑾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執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執行的地區。

  填埋場排放汙染物控制要求:

危險廢物填埋場汙染物控制專案有滲濾液、排出氣體、噪聲。

⑴嚴禁將集排水系統收集的滲濾液直接排放,必須對其進行處理並達到《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第一類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及第二類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要求後方可排放。⑵危險廢物填埋場廢物滲濾液第二類汙染物排放控制專案為:①pH值,②SS,③BOD5,④ CODCr,⑤NH3-N,⑥磷酸鹽(以P計)。⑶填埋場滲濾液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汙染。填埋場地下水汙染評價指標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14848—93)執行。⑷地下水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EP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引數。常規測定專案為:濁度,pH值,可溶性固體,氯化物,硝酸鹽(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氨氮,大腸桿菌總數。⑸填埋場排出的氣體應按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無組織排放的規定執行。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EP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引數。⑹填埋場在作業期間,噪聲控制應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