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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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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重大危險源辨識》、《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制度

2、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和能量,且危險物質和能量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危險源的事故構成要素:危險源觸發事故應由3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

4、重大危險源辨識: 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第一步,是辨識和確認重大危險源。對重大危險源實行有效控制,首先就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正確辨識。公司應根據其具體情況,認真而系統地在公司內部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工作。對於重大危險源的確認,可根據國家標準GBl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進行。該標準規定了爆炸性物質、易燃物質、活性化學物質和有毒物質等4類、142種物質及其臨界量,為辨識重大危險源提供了標準依據和方法。同時,按照《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將重大危險源按照不同型別進行確認化趨勢,及時發出預警資訊或應急指令,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5、採取的措施:

(1)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

(2)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經常性的檢測,並做好檢測紀錄。

(3)根據可能引起災害場所,設定必要的報警器。

6、重大危險源控制管理 重大危險源控制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主要任務是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辨識登記,進行檢測評估,實施監控防範,對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實施治理。通過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管理,使企業強化內部管理,落實措施,自主保安,實現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1)普查辨識,做好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

(2)建立健全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和監控責任,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

(3)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4)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對存在事故隱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險源認真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專案部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資訊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6)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7、當重大危險源的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公司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8、貫徹執行國家、地區、行業的技術標準,推動技術進步,不斷改進監控管理手段,提高監控管理。安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危險源辨識,當有新的設施或場所構成重大危險源時應納入重大危險源管理,並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嚴格值班制度:24小時值班,由負責,遇有問題及時處理、報告。

9、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申報登記範圍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並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備案。重大危險源的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評價,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我單位實際情況規定,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型別有:

(一)油庫;

(二)排土場;

(三)爆破;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三條 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四條 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動態管理,定期公佈監控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四)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五)重大危險源報表;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份,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管理程式軟體系統》中備案登記,同時報送有關部門。

第七條 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安全評估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應急救援力量及資源評估;

(七)監控措施方案;

(八)評估結論與對策建議。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後果、應急措施等資訊告知單位工作人員。

第十條 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訂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組織論證,制訂治理方案,限期治理,並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同時上報有關部門或當地政府。

第十四條 制訂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裝置,按應急救援預案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必須成立相應機構,每週至少對本單位危險源排查一次,建立排查臺帳,每半月報安 環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