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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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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靠努力學習,知識靠平日積累。今天應屆畢業生考試網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高頻考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高頻考點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流通管理

(1)零售藥店中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當分櫃擺放,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

(2)零售藥店的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患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3)零售藥店不得經營的藥品種類

零售藥店不得經營的八大類藥品:麻醉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毒麻精放,妊娠疫苗蛋白肽,罌殼醫院製劑 )

(4)零售藥店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種類

零售藥店必須憑處方銷售的十大類藥品: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品、九大類藥店不得經營的藥品以外其他按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廣)、腫瘤治療藥、含麻醉品的複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製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毒麻精精興奮,腫瘤注射激素,抗菌抗病毒)

 醫療保障用藥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

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供應*的藥品。

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標準的藥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正式進口的藥品。

 醫保藥品目錄的分類、制定與調整

《藥品目錄》所列藥品包括西藥、中成藥(含民族藥,下同)、中藥飲片(含民族藥,下同)。

西藥和中成藥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准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藥品名稱採用通用名,並標明劑型。中藥飲片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藥品名稱採用藥典名。 *

《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在《國家基本藥物》的基礎上遴選,並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 “乙類目錄”的藥品比“甲類目錄”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 *

“甲類目錄”由國家統一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得超過國家制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目錄》“乙類目錄”中易濫用、毒副作用大的藥品,可按臨床適應症和醫院級別分別予以限定。

國家《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目錄》進行相應調整。國家《藥品目錄》的新藥增補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進行新藥增補。增補進入國家“乙類目錄”的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入當地的“乙類目錄”。

 醫保藥品使用的費用支付原則

使用“甲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

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定點零售藥店和處方外配的管理要求 :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

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藥師稽核簽字,並儲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定點零售藥店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賬。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監測概述

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

嚴重藥品不良反應*:①導致死亡;②危及生命;③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④導致顯著的`或者永久的人體傷殘或者器官功能的損傷;⑤導致住院或者住院時間延長;⑥導致其他重要醫學事件,如不進行治療可能出現上述所列情況的。 *

新的藥品不良反應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說明書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應發生的性質、程度、後果或者頻率與說明書描述不一致或者更嚴重的,按照新的藥品不良反應處理。 *

藥品群體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區域內,對一定數量人群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者威脅,需要予以緊急處置的事件。

 藥品不良反應的藥理學分類

根據藥品不良反應與藥理作用的關係可將藥品不良反應分為A型、B型、C型藥品不良反應三類。

A型不良反應是由於藥物的藥理作用增強所致,常與劑量有關,多數可預測,停藥或減量後症狀很快減輕或消失,發生率較高而死亡率較低。通常表現為副作用、毒性反應、過度作用、繼發反應、首劑效應、後遺效應、停藥綜合徵等。

B型不良反應與藥物正常藥理作用無關,與用藥劑量無關,一般很難預測,常規毒理學篩查不能發現,發生率較低而死亡率高。通常表現為特異體質反應、變態反應等。

C型不良反應發病機制尚不清楚,多發生在長期用藥後,潛伏期長,沒有明確的時間關係,難以預測。通常與致癌、致畸以及長期用藥後致心血管疾病、纖溶系統變化等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