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醫學>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考試《藥事管理與法規》:醫療機構的處罰情形

執業藥師 閱讀(2.3W)

導語:關於2017年執業藥師中的醫療機構的處罰情形你知道的具體內容有哪些?造成嚴重後果的,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醫師執業證書的,一起看看吧。

執業藥師考試《藥事管理與法規》:醫療機構的處罰情形

(1)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GCP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2)醫療機構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3)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4)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資料樣品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吊銷《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5)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製劑;處違法銷售製劑貨值金額1-3倍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

(6)未經批准,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的,處罰同P48,80條(非法採購)

(7)個人設定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範圍和品種的,屬於無證經營

(8)吊銷印鑑卡的情況

(9)麻醉和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濫用

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

造成嚴重後果的,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醫師執業證書。

(10)未經批准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配製製劑的,對委託方和受託方均依假藥罰。注意《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配製製劑,不符合省級批准標準的,按劣藥論處。注意對比這兩個事項。

(11)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情節嚴重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