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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碩士知識詳解:信用證中不必修改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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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證數量溢短裝條款與金額不配套

會計碩士知識詳解:信用證中不必修改的“錯誤”

信用證根據合同條款對貨物數量,作了溢短裝條款的規定,但對信用證金額卻沒有作相應規定,允許金額有一定的增減幅度,這就導致了信用證項下數量與金額的規定不相匹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益人溢裝貨物,貨物溢裝部分的收匯沒有信用證的保證。按照ucp500第三十七條對商業發票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可拒受其金額超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但如根據信用證被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信用證的銀行接受了該發票,只要其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金額為超過信用證允許的金額,該銀行的決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這就是說,當出口方的發票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時,可能遭到銀行的拒絕;即使銀行接受了該發票,銀行承擔的付款責任也僅僅限於信用證規定金額,而不是發票金額。所以說,溢裝部分的貨款沒有信用證收匯的保證。對有溢短裝條款,而金額未做相應規定的信用證,出口方在貨物裝運數量上受到限制,但是,當出口方預計貨物數量不會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時,就不一定非得要求修改信用證,在發貨時,控制好貨物數量,不溢裝貨物就可以了。

  二、小寫金額的寫法與我們的習慣寫法不同

信用證金額一般同時用大寫與小寫兩種方式來表達,在我們收到的相當一部分信用證中,其小寫金額的寫法與我們的習慣寫法不同,信用證中的小寫金額的小數點與數字間的分隔符號正好與我們的習慣相反,比如三萬二千一百二十三點四五,我們的小寫為“32,123.45”,但按照我們收到的部分信用證的小寫寫法,則變為“32.123,45?,這可能會讓人有些不放心:“怎麼看起來有點像三十二點幾?”,其實,不必為此擔心,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收到不少信用證,金額的小寫的確與我們的習慣不同,但都沒有因小寫習慣不同而發生金額方面的爭執。何況信用證金額還有大寫呢,只要大寫金額正確、清楚,即使小寫金額寫法與我們不同,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必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

  三、未顯示允許分批裝運

如果合同條款規定允許分批裝運,而信用證卻沒有顯示“允許分批裝運”,但也沒有顯示“禁止分批裝運”,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必修改信用證。因為按照ucp500第四十條對分批裝運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允許分批付款/或分批裝運”,這就是說,只要信用證沒有明確表示“禁止分批裝運”,就是允許分批裝運。因此,當信用證對分批裝運沒有作出任何表態時,就是“允許分批裝運”,不必要求進口方對該條款進行修改。

  四、禁止轉運與多式聯運

當信用證在規定“接受多式聯運單據”的`同時,又規定了“禁止分批裝運”,這顯然是矛盾的,但是,根據ucp500第二十六條關於多式聯運單據中的規定:“即使信用證規定禁止轉運,銀行將接受表明可能轉運或將轉運的多式聯運單據,但以同一多式聯運單據包括全程運輸為條件。”按照這個規定,只要信用證表明“接受多式聯運單據”,即使信用證明令禁止分批裝運,出口方在將貨物交付多式聯運承運人,取得包括全程運輸的多式聯運單據後,仍可向銀行議付。因此,當信用證出現接受多式聯運單據,而又禁止分批裝運的矛盾規定時,也是可以不用修改的,只要出口方在發貨時注意:一定要取得包括全程運輸的多式聯運單據才可正常議付。

  五、對信用證雙到期的處理

如果雙到期的信用證的到期日是合同裝運期後15天以上的日期,不必修改信用證。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是有期限的,這就是信用證的交單到期日。ucp500第四十二條規定:“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到期日……為付款、承兌或議付規定的到期日可解釋為提交單據的到期日。……單據必須於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為了便於出口方在裝運貨物後,能有足夠的時間辦理制單、向銀行交單議付的工作,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要求信用證的到期日規定在裝運期後15至21天,但有的信用證把最後裝運期和信用證到期日規定為同一天,我們稱之為“雙到期”。有人認為:雙到期的信用證,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後,沒有制單、交單議付的時間,雙到期信用證需要修改。是不是所有的雙到期信用證都需要修改呢?這就要把雙到期與合同的裝運期相比較:如果雙到期的日期僅僅是合同規定的裝運期日期,出口方在原擬定時間裝運貨物後,缺少制單、交單議付的時間,出口方有理由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按照合同條款展期;如果雙到期的日期是合同裝運期後的15天以後的日期,雙到期已經包含了出口方在裝運後製單、交單議付的時間了,那麼,出口方就沒必要再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