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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考研:各學說對“法人”的理解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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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分類在法碩考試中,佔據重要的位置,可以說是每年必考,屬於出選擇題的部分,需要同學們多加註意與掌握。以下是本站小編搜尋整理的關於法律碩士考研:各學說對“法人”的理解彙總,供參考借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法律碩士考研:各學說對“法人”的理解彙總

民法上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組織。

  關於法人的學說:

1.法人擬製說。法人的本質在於其是法律擬製的產物,在民事主體上僅限於自然人,而法人能夠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將其擬製為何自然人並列的`民事主體,其僅因法律上的目的而被承認的人格。

2.法人否定說。該學說主要否認法人的存在。又分為目的財產說、受益人主體說、管理人主體說。

3.法人實在說。該學說認為,法人並不是法律虛構的,也並非沒有團體的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主體。該學說又分為有機體說和組織體說。

我國民法通則以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為基礎,認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侵權責任能力的組織體。

分類標準

具體分類

含義

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

公法人

凡依國家意思設立,目的、事業由法律直接規定,在加入上有強制性規定,人事由國家任免,不得擅自設立和解散的法人。

私法人

由私人設立,內部關係平等,經營私法事業,可以由社員大會決定解散的法人。

成立基礎不同

社團法人

凡是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的是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凡是以捐助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是財團法人。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營利法人

以營利為目的且將利益分配於其成員的法人。

公益法人

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法人。

中間法人

那些不宜歸入營利法人,又不能歸入公益法人的社團法人。

《民法通則》的分類

企業法人

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

機關法人

有獨立財政預算經費的各級國家機構以及人民團體的縣級以上領導機構

事業單位法人

國家機構和人民團體之外,從事非商業、有固定從業人員和獨立財產的組織。

社會團體法人

群眾性人民團體,是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等非營利性活動的法人。

  新法修改: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法人部分的知識點作為今年新法修改的內容,中公考研提醒同學們做好萬全準備,以應對法碩聯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