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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大學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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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大學,簡稱蘇大,坐落於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江蘇省蘇州市,是江蘇省屬重點綜合性大學,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1計劃”首批牽頭高校,入選首批”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高校之一、“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專案”、“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同時也是國家教育部“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改革試點高校。蘇州大學的最早前身為創建於1900年的東吳大學;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時,東吳大學文理學院、蘇南文化教育學院、江南大學數理系合併組建蘇南師範學院,同年更名為江蘇師範學院,在原東吳大學校址辦學;1982年江蘇師範學院改為蘇州大學。蘇州蠶桑專科學校、蘇州絲綢工學院、蘇州醫學院、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院蘇州校區先後於1995年、1997年、2000和2012年併入蘇州大學。

蘇州大學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蘇州大學

學校地址:天賜莊校區坐落於江蘇省蘇州市十梓街1號,獨墅湖校區坐落於蘇州工業園區仁愛路199號,陽澄湖校區坐落於蘇州市相城區濟學路8號

上級主管部門:江蘇省教育廳

辦學層次及型別: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211工程”重點建設學校,江蘇省屬重點綜合性大學。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蘇州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蘇州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檔案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蘇州大學組建招生委員會,成立本科招生領導小組。本科招生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擔任組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學生工作部、教務部、監察處、招生就業處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六條 招生就業處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處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報名條件及錄取原則

第八條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我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辦公佈的為準。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並嚴格按照從高分到低分順延錄取。

第十條 學校部分本科專業按大類招生,考生填報大學聯考志願時,將大類視作一個專業填報即可。按大類招收的新生,入學時在大類內不分專業,在完成大類基礎課程學習後,根據自身的專業發展目標、興趣特長等,參加大類的分流,進入大類中的具體專業學習。

學校今年按大類招生的有:中國語言文學類[含漢語言文學(師範)、漢語言文學(基地)、漢語國際教育、祕書學];新聞傳播學類[含新聞學、廣播電視學、廣告學、網路與新媒體];圖書情報與檔案管理類[含檔案學、資訊資源管理];數學類[含數學與應用數學(基地)、數學與應用數學(師範)、資訊與計算科學];化學類[含化學、應用化學];材料類[含材料科學與工程、材料化學、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功能材料];計算機類[含電腦科學與技術、網路工程];機械類[含機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機械電子工程];紡織類[含紡織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非織造材料與工程];生物科學類[含生物科學、生物技術]。

第十一條 報名條件

1.凡符合生源地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2.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除此以外,根據相關培養及就業的實際情況,報考材料類、化學工程與工藝專業者,要求無色盲、色弱;建議報考醫學影像學專業、護理學專業者,身高男生不低於1.65米、女生不低於1.55米;建議報考法醫學專業者,身高男生不低於1.70米、女生不低於1.60米。

3.大學聯考外語語種要求: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且須參加由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其他專業,進校後以英語安排外語教學,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根據自身情況,慎重報考。

奈米材料與技術專業要求考生英語基礎紮實、英語成績優秀,以適應全英文教學環境;音樂表演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專案部分課程以英文授課,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語基礎。

4.建築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歷史建築保護工程專業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術基礎。

5.享受我校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錄取政策的考生,須按教育部規定進行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報考。

6.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科目等級要求:提前批藝術類、體育類,七門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地方專項計劃、正常本科一批,兩門選修測試科目等級不低於AB;中外合作辦學專案、本科二批,兩門選修測試科目等級不低於BB。

第十二條 錄取原則

1.學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文史類、理工類、體育類和藝術類專業分類分批次錄取。

2.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考生報考情況,與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同科類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同科類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

3.若第一次投檔生源不足,可繼續接受後續志願考生,志願間不設分數級差。

4.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5.符合照顧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後的總成績參與專業錄取排序。我校在江蘇省招生,執行江蘇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定的照顧錄取政策。我校在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認可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確認的全國性大學聯考加分專案分值。

6.江蘇省正常本一、本二批次進檔考生選修測試科目等級加分政策:選修測試科目等級組合為A+A+者在其投檔成績上加3分、A+A者加2分,考生按加分後的總成績參與專業錄取排序。自主招生考生、高校專項計劃考生不再享受選修測試科目等級加分政策。

7.文史類、理工類專業錄取方法:

⑴進檔考生專業安排原則:江蘇省按先分數後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內蒙古自治區採用“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

⑵非江蘇省進檔考生在安排專業時,按實際投檔成績排序。對於同分考生,根據專業培養需要,結合考生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

⑶中外合作辦學專案只錄取填報有此類專案專業志願的考生。

8.體育教育專業,對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達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按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9.藝術類專業錄取方法:

⑴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數字媒體藝術、美術學、藝術設計學專業考生,按照《蘇州大學2016年美術與設計類專業招生簡章》的規定進行錄取。

⑵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考生,按照《蘇州大學2016年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招生簡章》的規定進行錄取。

⑶音樂表演、音樂學(師範)專業考生,按照《蘇州大學2016年音樂類專業招生簡章》的規定進行錄取。

10.自主招生考生,按照《蘇州大學2016年自主招生簡章》的規定進行錄取。

11.高校專項計劃考生,按照《蘇州大學2016年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簡章》的規定進行錄取。

12.高水平運動隊考生,按照《蘇州大學2016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的規定進行錄取。

13.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按照《蘇州大學2016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簡章》的規定進行錄取。

14.國家專項計劃考生、地方專項計劃考生、南疆單列計劃考生、保送生、內地新疆高中班畢業生、內地西藏班畢業生、定向就業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結業後轉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和我校有關招生規定進行錄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和身體複查。發現有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將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專業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條 我校錄取新生實行完全學分制,學分制學費收費標準按江蘇省有關部門審批的標準執行。住宿費為每人每年500元至1500元,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十五條 聯絡方式

學校網址:

本科招生網址:

招生就業處地址:江蘇省蘇州市東環路50號 郵政編碼:215021

聯絡電話:0512-67507943、67507949 傳真:0512-67507942

電子郵箱: 諮詢QQ:800039119

紀委、監察處電話:0512-67507343

第十六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蘇州大學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蘇州大學

二○一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