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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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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

(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注: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的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註冊資本已實繳)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證件號碼 。

股東: ;證件號碼:

第九條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 ;認繳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十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聘用/委派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