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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在新加坡上市融資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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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對內地公司赴海外上市批准主要分兩類。一類註冊於內地、海外上市的公司,如在香港上市的H股、新加坡上市的S股、美國紐約上市的N股等。

中國公司在新加坡上市融資主要方式

  1.“大S股模式”直接主機板上市。

對於這一類由於公司註冊地仍在內地,實質上是中外合資公司的外資股部分在海外上市,而且上市集資仍需返回內地,所以中國證監會的政策指引是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鼓勵政策。

一般來講,採取這種方式在境外上市,必須同時符合我國證券法律及境外上市地的證券監管要求。以這種方式申請上市的公司需經過必要的重組,將現有資產存量和業務進行重組,在境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相應的程式也會較為煩瑣,申請的時間也可能會較長。但是,正因為需經過這些相對嚴格的程式,申請企業一旦獲准在境外上市,將能夠比較容易地獲得投資者的信任。

2002年前採用“大S股模式”直接主機板上市是國內企業赴新上市的主要方式。採用此方式上市的典型首推“中新藥業”。1997年,“中新藥業”在新加坡成功發行了1億股S股,每股發行價格0.68美元,籌集資金近6800萬美元。

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成本較低,一般在600萬—1000萬元人民幣之間,約佔上市融資額的5%—8%左右。但採用此方式上市融資的.門檻相對比較高,企業除了需符合新加坡主機板上市標準外,國內公司還必須遵循中國證監會1999年頒佈的《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條件,即:“淨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的規定(俗稱“456”要求)。因此,“大S股模式’比較適合國有大中型企業赴新上市融資。

“456”要求對擬上市企業的規模和經營業績提出了較高的標準,一般來講新興的快速發展中的民營企業,以及某些中小型國有企業都很難達到這一標準。但是,我們也瞭解到,證監會根據申請境外上市企業的特定情況,在某些情況也可能對不符合“456”上市要求的企業給予一定程度的豁免。

  2.通過“紅籌模式”實現上市

“紅籌模式”是指境內公司將境內資產以換股等形式轉移至在境外註冊的公司,通過境外公司來持有境內資產或股權,然後以境外註冊的公司名義上市。

2001年,中國民營公司——江泉公司(“聯合食品”)和金鑼公司(“大眾食品”)、2003年上市的中國公司“中國食品工業”和“華夏膠帶”、以及今年由國浩擔任中國法律顧問上市的Bright Orient Holding Ltd.(“東明控股”)、Snow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雪城國際”)等均以紅籌方式在新加坡上市。此方式上市比較適合於中小民營企業或通過MBO或職工改制後的國有企業。中國證監會於2003年4月釋出通知,宣佈取消“無異議函”,大大促進了國內企業採用“紅籌模式’海外上市的程序。採用“紅籌模式”赴新上市融資是今年國內企業新加坡上市的主要模式。

  3.通過買殼實現間接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注入自己的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買殼本身可以避開繁雜的上市審批程式,手續也相對簡便,因而為不少民營企業所選擇。但是這種上市方式在挑選安全的殼資源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並且在買殼之後如欲獲得長期穩定的效益,亦並非易事。另外,買殼並不能帶來資金,因此如需要融資,也還必須經歷發行新股再融資的審批程式。 由於新加坡證券市場的特點,投資者以長期投資基金為主,當地居民為主的中小投資者投資傾向保守,上市炒作一般不活。躍。因此,在新加坡市場買殼的主要目的是以控制上市公司及其資源的戰略投資為主。“中遠投資”、“招商亞太”等公司就是以買殼方式上市。新加坡市場的上市公司“殼”價值也較其他市場要低,一般與直接IPO的成本差不多。因此通過買殼實現企業在新上市也是一個比較適宜的選擇。

  4.異地二次上市。

異地二次上市形式多樣,如S股、紅籌股公司在內地A股增發等。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可以利用其與香港市場的對接性,將新加坡證券市場作為香港二次上市的跳板,如“越秀投資”、“大眾食品”首先在新加坡上市,然後通過介紹形式赴香港上市,或者待國內條件成熟後,迴歸國內發行A股,如中新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