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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的好處

上市輔導 閱讀(1.16W)

許多人誤認為缺錢的公司才上市,不缺錢的公司沒有必要上市。其實不然,企業上市後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益處,下面是yjbys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公司上市的好處,有需要的朋友們可以看看,想了解更多請鎖定yjbys網。

公司上市的好處

1. 股權資產上市後的變現性為企業股東提供了變現的方便;

2. 為企業與國內外大得上市公司併購提供了方便;

3. 提供對企業管理人員的吸引和刺激,便於保留公司高素質管理人才和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

4. 大大提高了公司的信譽地位和企業形象,極大方便企業對外交流和經營;

5. 在資本市場上快速成長,促使企業的市場品牌效應迅速放大;

6. 少部分股權(20%-30%)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型為企業股東向其他散戶股東轉移了企業經營的風險。

例如,康美藥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使非流通股得到迅速的增值,2001年康美藥業總股本7080萬股,非流通股5280萬股,流通股1800萬股,發行前每股淨資1.96元,發行後每股淨資4.74元,發行價12.57元。2005年4月11日,康美藥業本期發行短期融資卷4億元人民幣,募集資金的主要用於補充康美藥業及下屬各單位生產、經營所需的營運資金,優化整體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融資成本。目前康美藥業在各行業銀行有3.69億元的授信額度。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但上

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閒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國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講,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國家投資,個人投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資訊,而非上市公司則不必。

最後,在獲利能力方面,並不能絕對的說誰好誰差,上市並不代表獲利能力多強,不上市也不代表沒有獲利能力。當然,獲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的話,會更容易受到追捧。

  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定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1,得到資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

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緩解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壞處也有:1,上市是要花錢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定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定的高一點。

  與普通公司的區別:

主要有以下幾點:

1、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2、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3、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我國公司的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我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1、上市公司暫停上市的制度

我國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淨資產

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公司法》中關於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在採取PT交易制度時又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3年內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夠扭虧為盈,則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恢復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中,暫停上市有四種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出現前三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出現第四種情形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佈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三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止上市作出決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所作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為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條出路,儘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釋出《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程式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不過,目前我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境外證券市場關於公司上市的規定(美國)

(1)由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250萬股;

(2)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裡連續盈利,且在最後一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兩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一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的有形資產淨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公司產品的市場情況,公司的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境外證券市場關於上市公司退市的規定

1、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許可權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如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6 04規定,交易所對它認為不符合上市標準的公司,有權終止其上市。聯交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無須經過證交會批准。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1規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體標準,同時指出,即使公司符合這些具體標準,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仍有權對它認為不適合繼續交易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的處理。與香港不同的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交易所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之前,必須報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

  2、上市公司退市的標準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必須退市:

(1)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

(2)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

(3)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

(4)總資產少於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

(5)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6)連續5年不分紅利。

日本的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數不滿1000萬股,資本額不滿5億日元;

(2)社會股東數不足1000人(延緩一年);

(3)營業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5年沒有發放股息;

(5)連續3年的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2000年6月設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進退市制度,亦即上櫃之後的股東數及市價總額低於一定的基準時,則令其下櫃。其目的在剔除流動性低的上櫃股,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3、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式

境外證券交易所對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決定一般都比較謹慎,並規定了非常複雜的程式。

如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2規定了以下程式:

(1)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準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後,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答覆,在答覆中提出整改計劃,計劃中應說明公司至遲在18個月內重新達到上市標準;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計劃後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計劃;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計劃後45日內,釋出公司已經低於上市標準的資訊;

(5)在計劃開始後的18個月內,交易所每3個月對公司的情況進行稽核,其間如公司不執行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是否嚴重,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