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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常用造價工程結算技巧方法

造價員 閱讀(1.97W)

做安裝工程造價時,實際佈線的管線往往與圖紙有出入,圖紙所畫的管線為看了清楚起見,會避免交叉,所以與實際施工相差很多,認為應按實際的管線走向結算。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施工方常用造價工程結算技巧方法,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施工方常用造價工程結算技巧方法

  一、結算部分

1、某工程(為定額計價)合同約定基礎按實結算,結算時發現其基槽開挖寬度大於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即按基礎底寬加工作面),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發生了分歧,建設單位認為,其超出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屬於施工措施,按合同”超出設計部分不予計量”的規定,只認可按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單位則認為,既然合同約定為”按實結算”,就應按實際開挖的基槽寬度結算。請問:1)、什麼叫”按實結算”?怎樣理解? 2)、本工程的基槽該怎樣結算?

答:1、按實結算是指按規範要求施工,完成某項成活實際消耗的工作量或費用。

2、基槽結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發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業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則需要辦理設計變更或進行簽證,施工後按實際發生量結算。如果是由於施工方的原因,則可認為其沒有按規範要求施工,應按規則結算。

2、有一個工程的結算工作,變更和簽證很多,涉及簽證的計算現在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增加某項工作簽證費用53000元,但沒有註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費用,因此在計算時是計入直接費內參加計取利潤、稅金,還是直接計入稅前造價,或者直接計入稅後造價?另外因為對甲方有個優惠8%,請問簽證部分是否還要優惠?

答:1、簽證是針對實際發生的費用,一般簽證只需另外計取稅金,即直接計入稅前造價。

2、簽證部分是否優惠要看合同約定,如果有約定則按合同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則需要甲乙雙方進行協商。一般來說,優惠是針對該專案而言,而簽證也包含在單項工程總造價內,所以也需要優惠。

3、有一工程,招標檔案中工程量清單的獨立基礎挖土方的描述如下:“挖基礎土方 三類土 基礎型別:獨立基礎 層底面積:1.8m*2.0m挖土深度:2.7m棄土運距:自行考慮 地下水位:-1.2米”,根據圖紙明確獨立基礎的面積是1.8M*2.0M,基礎底標高為-2.7米沒有錯.而在獨立基礎混凝土的描述“獨立基礎,墊層材料種類、厚度:100厚C15素砼墊層,1000厚砂石墊層,基邊各出50CM,混凝土強度等級:C25”。想請教一下,獨立基礎已按描述施工完畢,請問獨立基礎中的”1000厚砂石墊層,基邊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結算時是否可算?

答:根據清單計價規範的規定,挖基礎土方清單項的工程量是以“墊層面積*挖深”來計算,挖深是從墊層底部開始計算,所以底面積應該計算基邊各出50CM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應計算墊層厚度。

由於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單的專案特徵,並沒有說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墊層面積*挖深(墊層底部)”計算的,所以不好判斷甲方是否漏算。施工方需要驗證一下,如果確實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這部分工程量。

4、包乾價裡遇到新增專案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費呢,比如新增一道牆,要不要計算腳手架呢?

答:應該看合同約定。正常來說包乾價中不包括新增專案,新增專案後,如果因為該項施工引發了額外的施工措施費(一般是指技術措施費),則需要計取。

5、我所在的一淨水廠專案,近日遇到一個索賠問題,我方在土方開挖施工組織沒有正式提交監理和業主前,經監理及業主同意情況下進行土方大開挖,基坑挖深度為 4.5M,上口長98M寬46.5M,在基坑一側有一已完工投產的沉疊池,在開挖前我方以口頭形式要求在靠近沉疊池一側按設計要求打兩排鋼板樁,但業主和監理以造價太高為由拒絕,於是我方採取自然放坡的形式開挖,後由於靠近沉疊池一側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均勻沉降,導致原沉疊池邊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積坍塌,事故發生後我方積極採取措施補救,在靠近沉疊池一側重新打兩排鋼板樁並做砼護坡,調來四臺抽水機連續抽水。事後我方要求索賠,但監理和業主以以下兩個理由拒絕簽證:

(1)我方的土方施工組織是在事故發生後才正式提交給監理

(2)監理和業主口頭拒絕了打兩排鋼板樁,但沒有拒絕打一排鋼板樁為由認為是由於我方施工組織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導致的事故。

請問監理的理由合理嗎?我方能否提出索賠?

答:如果從書面材料來講,監理和業主的理由是合理的,施工方不能索賠。具體原因如下:1.施工方要求打兩排鋼板樁,但業主和監理以造價太高為由拒絕。但是業主沒有叫你不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從題面上可以看作是業主希望乙方採取造價低的措施,但乙方沒有繼續提出合理化建議,而採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沒有保證好施工質量。所以乙方要承擔主要責任。2.乙方的土方施工組織是在事故發生後才正式提交給監理,說明業主和監理 沒有認同乙方的施工措施計劃,不能形成正式協議,所以乙方是在沒有和甲方 監理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進行的施工,後果當然由乙方承擔責任。

6、按藍圖實施後才來的設計變更存在返工的問題,問簽證應該籤的範圍是什麼?是已經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設計變更要求的重新實施部分也作為簽證的內容之一呢。比如原藍圖200厚牆,2.9M高。變更下來前已經做了2M高,現在變更要求變為120厚,那我簽證的範圍應該是已經做了2M高的240厚磚牆的費用、拆除費用。那麼請問重新按變更要求實施的120厚牆是按變更直接進入結算還是簽證?

答:對於已經施工完成部分因為返工全部浪費,按完成的工程量結合合同條款,計算出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另外需要計算拆除費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計算相應的人工費、機械費(若有),垃圾搬運費; 至於按設計變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牆),可以不要簽證,今後根據設計變更單直接納入結算。

7、做安裝工程造價時,實際佈線的管線往往與圖紙有出入,圖紙所畫的管線為看了清楚起見,會避免交叉,所以與實際施工相差很多,我們認為應按實際的管線走向結算。但施工方就是堅持說應該按照圖紙結算,並說這個竣工圖紙也是這樣畫的,可我們這竣工圖紙是施工方畫的,我們工程部也就沒有仔細看就簽字了,這種情況是按實際發生的結算,還是按竣工圖紙結算?

答:這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按理說水暖按圖量算,量會少點,電器會多很多,實際設計只是一種示意性的表達,所以應該按實際的最佳路線計算,比如水暖立管,應該按規範要求的離牆距離來確定,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電氣工程,要按最短的直線距離來算,最好有隱蔽資料,按資料來計算就沒有分歧。

8、某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清單),合同只約定:若發生設計變更,對設計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增減額相加與總價相比,在±5%以內的不作調整。若原合同價為100萬,設計變更導致造價增加8萬,變更價款超出了原合同價的±5%,那麼,結算價款應= 100+8=108萬,還是應=100+ (8-5)=103萬?

答:合同中對超過5%的情況未做詳細說明,實際上可能造成雙方理解歧義。出現歧義後按合同法的精神有可能會向有利於承包人的.方法解釋,即按全額調整。

  二、工程量計算部分

1、構造柱鋼筋在施工時,是在柱頂和柱底的框架樑內預留插筋,等到構造柱施工時,構造柱的鋼筋跟上下預留鋼筋分別搭接就可以了,請問我算的時候,是不是要把上下的預留鋼筋,中間的柱筋分開來,按三個簡圖計算啊?還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計算?

答:可以合在一起來算,這是框架結構內填充牆的構造柱,正常情況下軟體按一個搭接長度計算,處理這種構造柱時,可以將構件屬性中的搭接長度調為兩個搭接長度值,問題就解決了。

2、屋面角度為55度,屋脊和屋簷口高差達11米 ,斜屋面外牆腳手架按規則高度算到屋簷口還合理嗎?

答:屋脊高度超過簷口1.2米,按規則高度算到屋簷口是合理的,高度超過1.2米,應當按簷口高差的1/2高度加到簷口高度內。

3、請問落地飄窗是否計算建築面積?

答:關於建築面積的計算問題,檔案中有很多情況並沒有完全說明到,但檔案的精神已經是很明確了:對規範中未明確的內容,原則上可先判斷其是屬於建築內部空間,還是外部空間,還是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的半室外空間。其中,屬內部空間的需計算面積;屬外部空間的不需計面積;屬半室外空間的,設計利用的計算面積,設計不利用的不計算面積。

而針對於飄窗的問題,各地建設管理部門應該也是有相應解釋檔案出臺的。我這裡節選南京市的寧規字(2006)133號文中一段,供大家理解參考:

飄窗與室內樓地面高差達到0.45m的不計算面積;高差小於0.45m、且窗洞高度達到2.20m的等同於落地飄窗,計全部面積;高差小於0.45m、窗洞高度小於2.20m的,計一半面積;落地窗高度達到2.20m的計算全面積,在2.20m以下的計算一半面積。

4、清單規範裡所說的首層面積是指的那些部分。挑陽臺和凹陽臺在第一層算不算呢?這個也算是首層嗎?

答:根據GB/T50353-2005,首層建築面積應按其外牆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這裡需要說明圍護結構的概念,規範中定義為“圍合建築空間四周的牆體、門、窗等”,所以陽臺圍護欄板是不能算在建築物的圍護結構中的。只能按照陽臺的計算規則按一半計入首層建築面積中。規範中陽臺的計算規則說明如下:“建築物的陽臺,不論是凹陽臺、挑陽臺、封閉陽臺、不封閉陽臺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所以計算首層建築面積時,陽臺部分仍按一半計算面積並計入首層建築面積。

5、新規範中規定:陽臺不論封閉不封閉,均按投影面積的一半計!但是在圖紙上原來是外挑的陽臺處標成了廚房,這部分應怎麼記取面積?

答:計算規範中有關陽臺的面積計算是從使用功能上來考慮的。規範中對陽臺的解釋是:供使用者進行活動和晾晒衣物的建築空間。

在設計規範中,廚房是不能設定在陽臺的,所以如果設計圖紙上標明為廚房,也就是按廚房的使用功能進行設計,那麼就應按廚房的計算規則計算。

6、在河南鄭州大石橋西一個小區,12層小高層,地下室設計有一個架空層,高度為3米,四周及頂板均為砼結構,架空層的底即為滿堂基礎。但是此架空層沒有入口.現在有分歧:

意見1:此架空層應該計算建築面積;

意見2:此架空層屬於基礎的組成部分,類似於箱形基礎,不應該計算建築面積.請問到底該怎麼計算呢?

答:是否計算建築面積需要從其使用功能及結構考慮,由於其設計四周及頂均為砼結構,如果其能用於人們的生產生活,則應該計算全面積。

7、板筋分佈筋是否加180彎鉤?一般情況是不加,但是GB50204-2002又規定圓鋼未端必須加180彎鉤, 在哪裡能查到相關依據?

答:GB50204-2002第5.3.1條規定:受力鋼筋的彎鉤HPB235級鋼筋末端應做180彎鉤,說的是受力筋,而板分佈筋不是受力鋼筋,是構造鋼筋。所以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