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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內審師業務知識點: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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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工作所包含的步驟比較多,需要認真的分析、確認,應屆畢業生小編整理了部分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資料以及例題,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國際內審師業務知識點:內部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包括以下四個步驟:(1)計劃審計業務;(2)確認、分析、評價和記錄審計資訊;(3)溝通審計結果:(4)根據IIA《實務公告》以及需要遵守的其他職業、法律或法規標準來監督整個審計過程。因此,在具體審計業務中,內部審計師應該收集、分析、評價和記錄足夠的證據,以實現審計業務目標。可以說,整個內部審計過程就是不斷收集審計證據、鑑定審計證據、最終作出審計判斷的過程。收集審計證據來支援審計判斷是內部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內部審計的核心工作。

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收集的,為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提供支援的資訊。按照來源和接觸人,審計證據可以被分為內部證據、外部證據、內——外證據和外——內證據;按照特徵,審計證據可以被分為實物證據、證明證據、檔案證據和分析證據;按照說服力,審計證據可以被分為可充分信任證據、可部分信任證據和不可信任證據;按照法律概念,審計證據可以被分為直接證據、旁證、最優證據或首要證據、次要證據、意見證據、附屬證據、確證證據和佐證證據。

典型例題

【例題】於審計證據的最好描述是:

a.初步計劃和調查記錄、審計方案以及外勤工作結果。

b.審計師記錄整理的資訊和通過觀察情況、與人員面談和檢查記錄所取得的資訊。

c.一箇中間事實或一組事實,審計師能夠通過它們來斷定某一審計結論的合理性。

d.沒有實現預期目標的系統、採取的不適當行動以及應該採取卻沒有采取的行動所作的詳細記錄。

  相關知識

3.1按證據來源分類

3.1.1內部證據(Internalinformation):由被審計單位產生、處理及儲存的一些資訊資料。一般來說,其證明力要低於那些在形成或處理過程中有外部單位參與的證據。現金日記賬就是典型的內部證據,因為它首先由被審計單位記錄而成,後又由被審計單位處理和儲存。

3.1.2內——外證據(Internal—externalinformation):形成於被審計單位,但是經歷了外部單位的經營活動過程並由這些單位進行處理後的一些資訊資料。一般來說,內一外證據的可靠性被認為要大於內部證據,但是,兩者都始於被審計單位,所以都會受到被審計單位的制約。典型的內一外證據是經銀行核銷的支票。

3.1.3外——內證據(External—internalinformation):形成於外部單位,然後由被審計單位處理或儲存的一些資訊資料。這類證據因為是外部單位編制的,因而增強了證明力。但是,由於它們有可能被被審計單位篡改或錯誤地使用,從而又削弱了其可靠性。典型的外一內證據是供貨商開具的發票。

3.1.4外部證據(Externinformation):形成於外部單位,由內部審計師直接從外部獲得的一些資訊資料。當審計證據來源於獨立的第三方時,被審計單位就沒有機會修改這些證據,所以這類證據通常被認為是證明力最強的審計證據。典型的外部證據是應內部審計師要求且直接郵寄給內部審計師的應收賬款查詢回函。

典型例題

【例題】下列哪項是內部檔案證據的例子?

a.承運人的.提貨單

b.銷售發票副本

c.顧客採購訂單

d.供貨商的月末報表

【例題】為支援審計結論所收集的證據可按照可信度分級,最可靠的審計證據形式是:

a.從被審計單位處獲得的內部檔案

b.從外部來源中直接獲得的外部檔案

c.經歷過嚴格內部審查程式的內部檔案

d.已在外部單位流轉過的內部檔案

3.2按證據特徵分類

3.2.1實物證據(Physicalinformation):指內部審計師通過對人、財、物和活動的直接觀察和審查所獲得的證據,如:存貨盤點所獲得的證據、觀察者的陳述、照片、圖解、地圖等。當獲取實物證據,尤其是有關某一重要情況證據時,一般需要至少兩名以上內部審計師在場。

3.2.2證明證據(Testimonialinformation):指被審計單位的個人、其他與被審計單位有聯絡的人員以及獨立第三方,在回答詢問或在面談時所做的口頭或書面的說明。這種證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果可能,應該獲取其他形式的證據來支援它,例如系統流程圖或書面政策和程式。證明證據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為下一步審計工作提供重要方向。

3.2.3檔案證據(Documentaryinformation):是內部審計師收集的證據中最常見的型別,它可以是內部證據也可以是外部證據,除了紙製的以外,還包括其他介質記錄的證據,包括信件、發票和會計記錄、運輸記錄、驗收報告、採購訂單、備忘錄、電子郵件、專案清單、控制日誌、系統編制文件,等等。檔案證據能夠被偽造,因而需要其他因素來保證其可靠性。

3.2.4分析證據(Anal如calinformation):是內部審計師通過分析證據之間相互關係,或者分析內部控制情況下證據形成的特殊政策及過程所得到的證據。分析證據屬於旁證,分析過程包括計算、比較、推理、分析等程式。

 典型例題

【例題】回覆審計師質詢的信件是以下哪一種審計證據的例子?

a.實物證據

b.證明證據

c.檔案證據

d.分析證據

【例題】對某建築承包商進行審計的內部審計師發現材料成本按照賬單的某一百分比上升,因此該審計師懷疑由公司付款的材料被運送到他人處。哪一類審計證據將會使該審計師認定弄錯賬的事項已經發生?

a.檔案

b.實地盤點

c.函證

d.分析

【例題】在審計銷售人員的旅行費用時,內部審計師計算所有銷售人員每天平均的旅行費用,然後對高於平均值的銷售人員的旅行費收據進行詳細檢查,這個過程表示使用了哪種型別的審計證據?

a.檔案及實物證據。

b.分析及實物證據。

c.檔案及分析證據。

d.實物及證明證據。

3.3按審計證據的說服力程度分類

3.3.1充分證明力證據(Fullrelianceinformation):意味著這些證據不需要佐證證據的支援,就可以支援內部審計師作出審計決定。例如,內部審計師可以認為通過親自盤點獲得的存貨數額是可靠的、充分的、相關的及有用的證據。

3.3.2部分證明力證據(Partialrelianceinformation):意味著這些證據只具有部分證明力,必須在其他佐證證據的輔助下,才可以支援內部審計師作出審計決定。例如,通過與被審計單位中的某人面談所獲得的證明證據,就需要以詳細檢查和分析性程式的結果加以驗證。

3.3.3無證明力證據(Norelianceinformation):意味著這些證據本身不具有證明力,內部審計師不能依靠其作出審計決定。但是,這些證據有助於指導審計方向,幫助內部審計師獲取有價值的資訊。例如,通過與被審計單位中的某人面談所獲得的證明證據,如果未經證實,缺少其他證據的支援,很難令人信服,但有助於內部審計師發現一些線索。

通常認為,檔案證據、專家意見、來自於良好控制系統的證據、獨立於被審單位經營過程的證據以及經證實的證據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典型例題

【例題】對下面列示的審計證據型別來說,哪一選項表示各型別審計證據的說服力按照從高到低的一般順序排列?

I.詢問管理部門II.觀察被審計單位的處理過程III.實物檢查IV.外部提供的資料、,IV、II和、I、II和、IV、I和、III、I和II

【例題】檔案提供了具有不同程度說服力的審計證據,如果審計目標是證實從供貨商處取得的特定發票已獲得支付,下列哪一項檔案通常會提供最具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a.被審計單位現金支出日記賬中記錄的有包含供應商發票憑證支援的分錄。

b.支付給供應商並有發票支援的已核銷的支票,該支票包括在內部審計師從銀行直接取得的截止日銀行報表中。

c.列示了已支付發票的應付賬款明細賬。

d.已經蓋上“付訖”戳記並附有相關支票號碼的供應商原始發票。

【例題】內部審計師關心所有存貨的計價,將下列判定存貨計價的審計證據按說服力從高至低順序進行排列I.按單個產品計算存貨週轉率。

II.通過與市場部經理面談以確定產品的可銷售性,對存貨週轉率小於或等於2的存貨專案評價其淨變現能力。

III.計算所有存貨產品的可變現淨值(NRV)(根據最後的銷售價格,用審計軟體計算NRV),並將其與成本進行比較。

IV.選取存貨的一個統計樣本,檢查最後的採購檔案(發票和收貨清單),以計算存貨成本。

a.I、II、III和IV

b.I、IV、II和III

、I、IIl和II

、III、IV和I

3.4按審計證據的法律概念分類

注意:在本節中,“證據”(evidence)一詞的應用是基於嚴格的法律概念,是內部審計師在參與舞弊調查或提供訴訟支援服務等業務時尤其需要了解的。而“證據”(information)一詞是指能夠用於支援內部審計師的觀察結果、結論和建議的任何證據資料,涉及範圍很廣。對內部審計師來說,他(她)需要檢查和評估收集到的任何證據資料,直至他(她)其專業判斷確定這些證據資料是充分的、可靠的、相關的和有用的。

3.4.1直接證據(directevidence):是指不需要推測或推理就能證明審計結論的審計證據。典型的直接證據是原始檔案以及有關證人本身製作、看到或聽到這些檔案的證詞。

3.4.2旁證(hearsayevidence):是為證明尚待證實事情的真相而由非本人提供的一種宣告,是間接證據。旁證往往不被接納,因為它不能通過交叉檢查(cross—examination)加以驗證。例如,僱員甲說:僱員乙說他看見僱員丙偷了錢。如果要證實僱員丙確實偷了錢,那麼僱員甲的證詞就屬於旁證。

3.4.3最優證據或首要證據(bestevidence0rprimaryevidence):是證實需要證實事情的最圓滿和最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典型的最優證據是檔案證據。

3.4.4次要證據(secondaryevidence):比最優證據的說服力弱一些,因為它通常由原始憑證的影印件或涉及其內容的口頭證據構成。影印件可以作為證據材料,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提供影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

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影印件的真實性;

對方當事人承認的影印件。

3.4.5意見證據(opinionevidence):因為其潛在地存在偏見,所以通常在法庭上不能算作是有用的審計證據。但是,在所需的知識領域超出了一般普通人所瞭解的範圍時,專家意見例外,是可以被接受的。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審計師應該遵循這樣的原則,即只有當:(1)事項超出了他們的知識範圍;(2)意見是由無偏見的專家提出時,他們才能依賴這樣的意見。

3.4.6附屬證據(circumstantialevidence):屬於間接證據,通常是從首要證據中推斷出來的,因為其證明可以從首要事實(這些事實對於所爭議事項非常重要)中推斷出一些介於中間的事實。例如,受到密碼接觸保護的線上會計證據被修改這一事實構成了附屬證據,證明了獲得授權人員是有責任的。但是,如果存在未經授權人員能夠取得這些密碼的情況,則這一證據就是有缺陷的證據。

3.4.7確證證據(conclusiveevidence):是指那些不需要任何額外的佐證,可以無可爭辯地推出唯一一個合理結論的審計證據。間接證據不是確證證據。

3.4.8佐證證據(corroborativeevidence):是指可以支援其他審計證據的審計證據。佐證證據的數量越多,其說服力就越強。例如,第二位親歷證人的證詞就可以強化和證明第一位證人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