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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審計依據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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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依據是指查明審計客體的行為規範,是據以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客觀尺度。如何科學、正確、合理的引用審計依據呢?下面一些引用審計依據的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引用審計依據的技巧

  一、外部入手,注重“形”

首先,法律法規的格式。眾所周知,發條以章、節、條、款、項、目作為不同的劃分,而在我們使用法條時,基本上只需考慮條、款、項、目。在引用法律、法規等的條文時,如果條下只有一款,該款下無項的,引用其內容時,應寫成第×條,而不能寫成第×條第一款;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直接寫成第×條第×項;如果條下包括數款,某款下分項的,引用該款下某項的內容時,應寫成第×條第×款第(×)項;其次,標點符號的使用。在引用法條時,法條兩側要加雙引號,注意引號的兩端不可漏項、不可重複,如遇到法條本身帶有引號時要使用單引號。另外,要會合理的使用省略號,審計報告注重簡潔有效,當遇到法條敘述過長時,可以使用省略號代替一部分內容,將與問題有關的敘述留下,其他的內容使用省略號代替,但是,引用法律的名稱要寫全稱,不可濫作省略。當引用多條法規時,還應注意“和”字兩側雙引號的使用。

  二、由內而外,注重“意”

一是與審計問題的契合度。審計依據的核心就是法條使用是否與問題有直接的證明關係,是否能夠與問題直接匹配,首先表現在所選用的依據與被審計事項是相關的,能夠判定被審計事項是否真實、合法與有效;其次是能說明審計人員提出的審計意見、做出的審計決定有充足的理由;另外,針對某一被證實的事項來說,所選用的各種依據能從不同的角度去證實,並能說明一定的程度,這些依據也是相關的;二是法律法規的真實度。首先,法條切記不能憑記憶或者是虛構,有的審計人員覺得有些經常使用的法律法規記得差不多就直接引用,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法規使用時一定是不容錯的,更不能憑空捏造法條內容。

  三、縱向深入,注重“時”

首先,審計發生時間、問題出現時間與依據適用時間的關係。一般來說,三者要在時間上達成一致,比如說,一個行政機關的2010至2012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專案,審計問題在2011年發生的,引用審計依據適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但是,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不能用於2013年以前發生的專案,所以要是用老版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即1998年1月19號釋出的;其次,法律本身所存在的時效性。對同一性質問題,兩部法律都有明確規定的.在引用時注意把握特別法比一般法優先,新法優於舊法。在適用法律法規上要遵照“新法優於舊法、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四、橫向比較,注重“效”

一是法律法規的許可權大小。首先應正確認識法律法規之間的關係,第一層次為法律,就是由全國人大包括人大常委會公佈頒佈的,包括憲法,審計法、預演算法.會計法、公司法等法律;第二層次為行政法規,有國務院制定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第三層次為部門規章,包括國家審計準則、財政部制定的各項會計制度等;第四層次為依據以上法律法規制定的各類規範性檔案,如規定,辦法、通知等。二是法律法規使用的輕重度的把握。在適用法律法規上應遵循引用層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級最高的原則。由於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個法律、法規、規章層次之間在相關內容上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有相互牴觸的現象,因此要求審計人員在依法定性和依法處理處罰時應注意法律法規的層次,在法律,法規,規章都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引用層次最高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引用層次較高的;以次類推。從法的效力範圍看,法適用的一般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為不可以適用。因此,既不能引用過時的、失效的規定,也不能引用審計事項發生時還沒有生效的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同類事項,普通法和特別法都有規定的,特別法的適用應優先於普通法。在法的效力等級上,上位法與下位法衝突的,應引用上位法;在不衝突的情況下,可以同時引用上位法和下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