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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在審計過程中的具體運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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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在審計過程中的具體運用

依據在審計過程中的具體運用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第三條對審計依據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審計依據進行了解釋:“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它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將審計依據一分為二:一是實施審計依據;一是實施評價和處理、處罰的依據。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運用依據的地方很多,做法也很多,本文試就審計過程中的依據運用談點粗淺看法。

一、審計通知書中的依據運用

審計通知書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通知,是審計組代表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重要依據,是審計機關制發的帶有行政命令性質的法律文書。它明確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內容之一就是實施審計依據。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人是用“根據我局2000年審計專案計劃,決定派出審計組,對你單位1999年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實地審計。”審計專案計劃,是審計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年度),對確定要實施的審計事項的具體安排作出的規劃。對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專案進行明確和規範,對被審計單位沒有約束力。實施審計依據應統一到《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其它有關山東審計2000·6·20實務研究法律、法規。如對國有事業單位進行審計,就應當依據《審計法》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就應當依據《審計法》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示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九條和我局2000年審計專案計劃,決定派出審計組,對你單位1999年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實地審計。根據被審單位性質和審計內容的不同,將實施審計依據對號入座。

二、實施審計依據≠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審計方案,即實施審計的具體安排,是審計專案的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審計機關審計方案編制準則》確定的審計方案內容之一即“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實際操作中,有的直接套用實施審計依據。筆者認為實施審計依據不等於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原因是行使依據主體不同:行使實施審計依據主體是審計機關;行使編制審計方案依據主體是審計組。審計組的.行為規範,是依據審計機關制定內部規範性檔案來約束。審計組的職責:

(一)制定審計方案。

(二)實施審計,收集審計證明材料,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三)撰寫審計報告。

(四)將審計報告徵求被審單位意見。

(五)檢查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

(六)立卷歸檔。

審計組職責的具體實施,都是依據審計機關制發審計準則來規範、指導。那麼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只能是審計機關制發的審計專案計劃。示範:根據我局2000年審計專案計劃和審前調查的有關情況,編制本審計方案。

三、下達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依據

審計機關制發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依據,審計署統一規範為《審計法》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筆者認為,該條文是對審計程式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以什麼樣的形式終結審計。但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具體內容是來自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的結果。因此,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應當是審計報告。

四、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的依據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中規定,對審計事項真實性的評價應列出相關會計準則的名稱。會計準則是關於會計核算的規範,是會計單位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所必須遵循的標準和原則。對會計核算作出評價,只能依據會計準則。在實際操作中,有用《×××財務規劃》、《×××財務制度》的現象,將會計準則與財務規則混為一團。

定性,是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作出的結論。針對違紀違規問題性質、內容不同,定性依據也不相同,而且涉及法律、法規內容比較多、範圍比較廣。如對應繳未繳預算收入問題的定性,應區別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收入應上繳。如罰沒收入應上繳財政,逾期未交是違反《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第六條,應以超過上繳期限來定性。二是當事人不知道該項收入應上繳或納稅。如某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對稅收知識瞭解不多,對房屋出租、處理“小轎車”等行為應當繳納各項稅收不知道。應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該項行為應當繳納稅收的規定來定性,而不能用該項稅收上繳期限的條款來定性。對問題的定性,也有規律可尋。可分兩步走:一是歸類。把審計發現問題劃分成若干個大類,如稅收、罰沒收入、亂收費、列支渠道不正確、超標準發放福利等。二是定位。將違紀違規行為與法律、法規條文逐一校對,找準位置。引用法律、法規條文應注意貼切和時效性。

處理、處罰依據比較好掌握。如對稅收問題的處理應統一依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對亂收費行為,應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可以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和其它法律、法規,而不能依據《審計法》,《審計法》對此未有規定。對違紀違規問題,其它法律、法規有處理、處罰規定,應當依據該規定作出審計決定,其它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依據《審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