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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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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獲取的能夠為審計結論提供合理基礎的全部事實,包括審計人員調查瞭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和對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查所獲取的證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的知識,歡迎閱讀。

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

  一、獲取審計證據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規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準則》)分別對獲取審計證據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規範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一)審計證據的規範性要求。

1、合法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獲取審計證據。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儘可能獲取最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是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也是審計人員在蒐集審計證據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2、適當性和充分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它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其中,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及其具體審計目標之間具有實質性聯絡;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真實、可信。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即審計人員在評估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和審計證據質量的基礎上,決定應當獲取審計證據的數量。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規範性要求。

1、必要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既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項,也包括審計未發現問題的事項。

2、技術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包含七部分,分別是:(1)審計專案名稱;(2)審計事項名稱;(3)審計過程和結論;(4)審計人員姓名及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日期並簽名;(5)稽核人員姓名、稽核意見及稽核日期並簽名;(6)索引號及頁碼;(7)附件數量。其中第三部分審計過程和結論包括:①實施審計的主要步驟和方法;②取得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③審計認定的事實摘要;④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

3、複核性規定。《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前,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稽核,稽核事項包括:(1)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2)審計措施是否有效執行;(3)事實是否清楚;(4)審計證據是否適當、充分;(5)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是否適當;(6)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二、目前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全市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國家審計準則,審計工作日益規範,審計水平不斷提高。但在近期的審計專案質量檢查中發現,部分專案在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審計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違紀違規行為無充分證據支援,審計專案的審計事實僅靠審計取證單支援,未獲取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是重視對問題類的取證,忽視對基本情況和審計評價意見等重大事項的取

證,基本情況和評價意見審計證據資料明顯不足。

三是審計證據的相關性不突出,收集到的審計證據與審計具體目標及審計事項缺乏聯絡,與最終形成的審計意見之間缺乏內在的邏輯關係。

四是審計取證程式不規範。如,審計證據未由兩名審計人員共同獲取;審計證據材料未得到被審計物件的確認,且無書面說明。

  (二)審計工作底稿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審計工作底稿編制不全面,未按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個審計事項編制對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不能完整反映審計實施過程。

二是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無對應關係或對應關係不明確。如,事實表述不清、資料與審計取證資料不一致且無相關說明的。

三是審計工作底稿適用的定性法律法規不準確。

四是審計工作底稿不規範。如,內容不完整,結論不清晰,要素不齊全,格式不規範。

五是審計組長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複核不到位或流於形式。

  三、改進建議

導致上述問題的產生,主觀原因是審計人員對審計取證和審計工作底稿的基礎工作重視不夠,客觀原因是目前尚缺乏科學的專業標準指導審計人員開展審計業務。筆者認為,為進一步提升審計質量水平夯實基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一)依法獲取審計證據是審計取證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必須引起審計人員的高度重視。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明確規定,審計人員有權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在審計過程中取得各種證明材料,但這種獲取審計證據的權利是建立在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的,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程式和有關審計證據具體準則,履行法定的審計手續。如,調查瞭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並收集有關資料之前,應提前三天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證據提供者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審計人員不得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取證手段;審計人員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均應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蓋章的,應判斷其證據是否有效,若不影響事實存在的,應註明原因。

  (二)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合理取捨各類資訊資料,確保審計證據的證明力。

第一,在開展審計工作時,審計人員需要針對審計專案的特點和既定的審計目標,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如,財經法紀專案審計針對性較強,一般可採用查詢法、比較分析法;財務收支審計範圍較廣,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採用詳查法,而對一般問題採用抽查法;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涉及經營管理的所有方面,運用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方法的同時,需要引入企業管理的方法,如組織結構分析法、現金流量分析法、資本結構分析法等;工程專案審計還涉及造價方面的審查,需要使用檢視圖紙、現場觀測、工料分析、市場比對等方法;而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到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方方面面,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審計工作,必然要運用多種綜合的審計方法。又如,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的,經營管理比較完善的,或者單位較大,業務較多,會計核算分散的,一般採用抽查法;如果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單位較小、業務較少的,則需要考慮採用全部審計和詳查法。

第二,審計人員還必須認識到,審計證據雖然與發表的審計意見息息相關,但審計證據本身是說服性的,因此,與具體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並不是越多越好,需要將收集到的各類資訊資料進行系統地分析整理,合理取捨,保留有足夠證明力的審計證據。首先,在對審計證據整理與分析過程中應以被整理評價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為取捨標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由兩方面因素決定:其一是金額大小;其二是問題的性質。對於那些金額較大、性質較為嚴重的審計證據顯然頗具代表性,而那些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較嚴重的審計證據仍然可以作為重要審計證據處理。其次,審計證據必須與所反映的問題具備高度的關聯,能夠形成閉合的證據鏈,有效支撐審計文書所反映的事實表述和評價;審計證據應與審計結論之間保持緊密的邏輯關係,審計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絡也應環環緊扣、完整明確,使人能夠完全理解審計人員通過證據表達出的思維軌跡。再次,應對審計證據證明效力有清晰的鑑定和判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按以下規律把握: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缺失或者無效情況下形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從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中直接採集的審計證據比經被審計單位加工處理後提交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原件形式的審計證據比複製件更可靠。此外,審計人員還需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在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證時,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措施,確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三)完整反映審計工作軌跡,規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切實保證審計質量。

第一,正確認識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關係。實際工作中,有的審計人員還多少存在這樣的認識,審計證據是發表審計意見的客觀依據,審計工作的重點就是蒐集評價審計證據,有沒有審計工作底稿並不十分重要。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兩者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離開了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就無法清晰地呈現;審計人員就無法對審計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專業判斷,從而無法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總之,正確的審計意見應當建立在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和準確的專業判斷基礎之上,而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和專業判斷都應當完整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因此,審計證據一般應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如,根據審計查出問題整理出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附有相關的審計證據,主要有: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證、公證或者鑑定資料等;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審計證據。

第二,完整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審計工作底稿不僅是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而且是控制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的根本要求,因此,對於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審計人員必須予以認真對待。審計中,不能只強調對查出問題的記錄而忽視對沒有發現問題的審計事項記錄,不能只強調對審計結果的記錄而忽視反映審計過程的記錄,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個審計事項都應編制對應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應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運用的主要步驟和方法、獲取的審計證據、認定的事實摘要以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全過程加以書面記錄。

第三,規範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作為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資料,在編制上應滿足以下兩個方面的要求:在內容上應做到資料翔實、結論明確;在形式上應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範。具體包括:

①資料翔實。即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的各類資料來源要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②結論明確。即按審計程式對審計專案實施審計後,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對該審計專案明確表達其最終的專業判斷意見。

③要素齊全。即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構成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應全部包括在內。

④格式規範。即審計工作底稿所採用的格式應按照審計署規範文書格式執行。

  (四)充分發揮審計組的內部稽核和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的複核作用,認真防範審計風險。

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專案的質量控制有明確的要求:其一,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前,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予以稽核;其二,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在複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時,也必須以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審計材料為基礎來判斷: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遺漏;事實是否清楚、資料是否正確;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因此,審計組的內部稽核和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的複核不能走過場、流於形式,審計組組長、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切實擔當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專案質量控制辦法所賦予的責任,嚴格把關,重視並抓好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保證得出的審計結論是建立在較高質量的基礎工作之上,從而有效防控審計風險。

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而高質量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無疑是高質量審計監督的最有力保證。嚴格規範審計執業行為,不斷創新審計專案質量管理模式,著力夯實審計工作基礎,這將是審計人員永遠需要錘鍊“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