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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行業問題現狀分析

監理員 閱讀(4.86K)

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專案法人的委託,根據國家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監理行業問題現狀分析,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工程監理行業問題現狀分析

  一、我國的工程監理的定位是否正確

我們知道,監理工作包括全過程監理, 施工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專案法人的委託,根據國家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監理工程師在現場進行質量控制。監理的職責就是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促使甲、乙雙方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設工程監理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工程質量;進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即“四控、兩管、一協調”。工程專案建設監理是與國外接軌並結合中國國情,在工程建設領域中進行的一項重大改革。跟國外的對業主提供工程專案管理服務是相似的。

監理是哪一方的代表。法律法規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如《建築法》第三十二條將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這表明,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業主的委託,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合同實施監理。監理實際上是建設單位專案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說,監理應該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業主服好務,幫助業主管理好工程專案。

根據建築法對監理的定義和監理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監理的工作實際上是為業主服務的。這是一種合同關係,也是合作的.兩方。也就是說,監理和業主其實就是因為利益關係結成的共同體。這種情況下,只要大家都不做違法的事情,做事的結果就是,只要監理方履行合同義務,就能享受到合同約定的權利,其它第三方是無權就履行合同的兩方進行說三道四的。

但是,事實上,我們的監理實施過程中,卻偏偏插入一個政府。很多地方的質監站,安監站,在行使政府監督指導職能時,規定,什麼問題都要向政府報告,有的甚至要求監理每天都要向他們彙報工作。這就把合同兩方的工作關係搞複雜了。針對業主和施工單位,法律規定,監理是獨立的第三方,就這句話而言,我認為至少是不符合實際的。其一,監理是根據業主的委託合同為業主服務的,為人服務,就得聽命於人,何來的獨立,再有,質監站,代表政府,隨時可以對監理髮號施令,監理的獨立地位從何體現?

  二、法律強制推行監理制度是否正確

2001年建設部頒佈了《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86號部令),規定了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實踐證明,這個規定不僅保證了大中型工程建設的質量,以及投資效益的實現,而且對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法律強制監理規定出臺後,有兩個情況對監理的發展起到了推動和促進作用:1、各地又將必須監理的工程範圍層層加大,有的地方甚至強制要求所有的建設工程都要監理;2、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化建設。同時,也產生了兩個後果:1、工程監理範圍的無限擴大,造成了監理力量與監理任務嚴重失衡,使得監理工作難以到位,保證不了工程監理的質量和效果;2、監理企業為了迎合市場,人員素質良莠不濟,監理服務水平越來越差,一些企業確實招不到合適的人,就招一些剛畢業的學生湊數,甚至有些企業招聘的監理人員根本就沒有專業知識,甚至連基本的學歷都沒有。基於以上原因,監理制度一度受到社會的質疑,與當初引入監理制度的初衷大相徑庭。這一切,既有監理行業不自律、一味追求暴利的因素,也有推行強制監理後的監理髮展與國家建設速度不協調有關。

  三、監理的安全責任如何界定

對於施工安全問題,監理單位要不要對安全生產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一直存在著爭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雖然把安全納入了監理的範圍,難道監理就一定要承擔安全事故的責任嗎?我前面也說過,監理是履行服務合同,是代表業主進行專案管理,監理的工作,不能代表施工單位的落實,除非,監理的權力能大到不報告業主和政府就能停工,不報告業主和政府就能罰款。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力,遇到施工單位不服從管理,監理一般是無能為力的。如果施工單位不服從監理的管理,監理單位報告了業主,就合同而言,這就是盡到了監理義務了,為什麼還要報告政府,合同不是和政府簽訂的,很多時候,監理單位擅自報告政府,就意味著與業主的業務劃上句號。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事故在監理左右危難中發生。

監理單位安全責任,法律的界定應該根據合同約定來判定,不應該由法官和律師牽強附會。

畢竟,安全的投入和實施在施工單位。如果,監理盡到了檢查,督促整改的業務,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監理報告了業主,監理單位就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監理是在業主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施工單位是業主找來的單位,監理單位在指令無效的情況下,報告給業主,就盡到了合同業務,法律就不應該強行要求監理向政府報告。這種情況下,就是業主和施工單位之間的事情了。

在監理安全責任界定方面,往往把監理的社會責任和監理的法律責任擴大了。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可歸於公德心,不能和合同的契約精神混在一起。就像斯諾頓和美國政府的關係,僱傭者和被僱傭者,當良知和契約精神衝突的時候,如何選擇都是對的,不應該用法律來約束。

  四、我國的監理企業如何才能走出國

剛進入監理行業的時候,有位領導說,監理行業是朝陽產業,國內大有可為,國際上今後也很有市場,十年過去了,我沒看到更多讓人振奮的事情發生,在建築行裡裡,監理的工資是最低的,監理的地位沒有提高反而下降了,社會對監理的認可度沒有提高,也下降了,離走出國門是越走越遠了。

活,是越幹越多,責任,是越來越大。特別是安全責任,投入不由監理說了算,發生安全事故還無可推卸,很多時候,我在想,制定法律怎麼會如此不嚴謹,如此草率。國外也有諮詢工程師,為何人家的地位會那樣的高。我們,也算是入了這一行,卻幹得一點尊嚴、一點自信都沒有,反而是戰戰驚驚如履薄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