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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員怎樣審查合同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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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合同(包括合同初稿)的內容主要包括貨物的名稱、質量、數量、單價、交貨期限、交貨方式、付款方式及包裝等要求。那麼跟單員應該怎樣審查合同訂單呢?

跟單員怎樣審查合同訂單

  (一)審查貨物名稱(Name of Commodity)

跟單員在審查貨物的品名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內容是否明確、具體,避免空泛、籠統的規定。

2.該貨物是否是企業能夠供應且買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詞句都不應列人品名條款。

3.是否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是否事先就其含義達成共識。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是否準確、易懂,並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

4.是否選用了合適的品名,以便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二)審查貨物質量(Quality)要求

貨物質量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憑規格。規格是指用以反映貨物質量的若干主要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短、粗細等。

2.憑等級。等級是指同一類貨物,根據長期生產和貿易實踐,按其品質差異、重量、成分、外觀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所作的分類。“憑等級買賣”只需說明其級別,即可明確買賣貨物的質量。

3.憑標準。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種。

4.憑牌號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信譽良好、品質穩定,併為買方所熟悉的貨物,可憑牌號或商標對外銷售。牌號和商標是區分和識別貨物質量的'標誌。所以,在憑牌號或商標的買賣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體規定質量和規格,賣方在交貨時仍必須按該牌號或商標所通常具有的質量交付貨物,否則,不僅構成違約,而且做壞“牌子”。

5.憑產地名稱。有些商品,特別是農副土特產品,例如紹興黃酒、金華火腿、龍口粉絲等,這些貨物冠以產地名稱,與工業品採用牌號和商標一樣,同樣可起到明確貨物質量的作用。賣方憑產地名稱銷售某種農副土特產品,就必須交付具有為國內外消費者所周知的特定質量的產品,否則,買方可拒收貨物並提出索賠。

6.憑說明書和圖樣。有些商品,如機械、電器、儀表等,由於結構複雜,型號繁多,效能各異,難以用幾項指標來表示其品質,也不能用簡短的文字說明其使用方法。在銷售這類商品時,就需憑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來表示商品的質量。

7.用樣品表示。有些貨物的質量難以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如部分工藝品、服裝、土特產品、輕工產品等,則可用樣品表示。這種做法又稱“憑樣買賣”或“憑樣銷售”(Sale by Sample),憑樣買賣有憑賣方樣品買賣和憑買方樣品買賣兩種。

  (三)審查貨物數量(Quantity)

跟單員應審查合同中所規定的貨物的數量是否可以及時籌集到,其計量單位、重量以及約數有何規定。

1.審查計量單位

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計量單位有下列幾種:

(1)重量(Weight)如克、千克、盎司、磅、公噸、長噸、短噸等;

(2)個數(Numbers):如只、件、套、打、羅、令等;

(3)長度(Length):如米、碼等;

(4)面積(Area):如平方米、平方碼等;

(5)體積(Capacity):如立方米、立方碼等;

(6)容積(Volume):如升、加侖、蒲式耳等。

2.審查重量的計算

有以下兩種:

(1)按毛重計算。即“以毛作淨”(Gross for Net)或“以毛作淨價”(Gross for Net Price)。

(2)按淨重計算。此外,個別商品有按公量(conditioned’Weight)和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計算的。

3.審查約數

在合同數量前加“約”字,也可使具體交貨數量作適當機動,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數量。但國際上對“約”字的含義解釋不一,有的解釋為2.5%,有的則為5%。《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則規定:信用證上如規定“約”字,應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鑑於“約”數在國際上解釋不一,為防止糾紛,使用時雙方應先取得一致的理解,並有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