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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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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實施後,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逐步走上了“權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軌道,全面推進了農業向規模化、區域化、專業化、標準化、社會化發展,他解決了農村剩餘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問題,提高了土地的產出效益,增加了農民的收入,為實現農村土地集約化經營奠定了基礎。但是,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審理、農村承包合同審計和實際調查發現,現有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違法違規、標的不清、期限不明、惠農政策和徵佔土地補償受益人約定不詳的問題,其主要原因:一是農村土地承包期限長,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黨和政府的惠農政策從無到有,而且力度在逐年加大,有些問題在簽訂流轉合同時是無法預見的;二是部分農戶不瞭解相關政策法規,法律意識淡薄,未能依法簽約、依法履約;三是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鑑證行為缺乏強制性,私下流轉土地現象嚴重,使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無法及時履行職責,嚴把土地流轉合同訂立關口,所以,因流轉合同簽訂時存在的瑕疵,導致當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屢見不鮮,在樺甸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關審理的近五百起案件中至少佔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影響著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和農村社會的穩定。那麼,怎樣才能簽訂一份合格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筆者經過調查認為,訂立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應著重考慮六個方面的問題:

怎樣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一、瞭解農村土地的流轉方式及其內涵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即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入股、反租倒包、託管,其內涵是:

轉包,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到的土地,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包方履行合同的行為。在承包人與第三者確定轉包關係後,承包人與原發包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轉包無需經原發包方許可,但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承包人將土地交給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轉讓,是指承包人經發包方同意自找物件,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轉讓合同的內容雖無改變,但是變更了承包人,終結了原承包人與發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確立了受讓人與發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承包方與第三者應訂立書面協議。受讓物件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但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的人不得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受讓方還必須是農戶,投資開發農業的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外商不能成為受讓方。

出租,是指農村土地的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

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互換,是指承包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在自願的基礎上,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人人有份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微調。該種調整改變了原有的權利分配,涉及到承包義務的履行,因此,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與他人共同生產,按股分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聯合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其含義:一是入股應在承包戶之間進行,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入,是農戶以入股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為賺取經營回報的投資。

反租倒包,是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面把農戶的承包地反租過來,集中連成一片,給予農戶適當的經濟補償,再把土地進行轉租或發包給農戶、個人或企業單位從事農業生產。

託管,是指承包方將承包地委託農業服務組織或農戶代為管理,託管雙方簽訂協議,委託方向受託方支付一定的費用。託管期間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以由原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協議中明確由託管方履行。

在訂立流轉合同時,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當事人,為了防範其權益受到侵害,保證土地流轉行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流轉土地前,必須全面瞭解農村土地的流轉方式及其內涵,依法確定流轉形式,特別是在原承包人在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流轉土地時,其流轉應以“出租” 形式為主,其他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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