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培訓>財務總監>

財務管理制度流程

財務總監 閱讀(2.68W)

財務總監不僅要對企業的財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等進行監督,而且應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合規性、真實性、可比性、一致性等進行監督,因為會計核算的財務成果顯然是與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密切相關的。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分享財務管理制度流程,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財務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發揮財務在本組織運營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組織具體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組織財務工作遵循合法、誠信、尊重資助者意願、節約高效、公開透明原則。

第三條 本組織會計核算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二章 財務人員設定

1) 本組織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和出納不可由同一人擔任。會計和出納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財務工作,但應遵循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

2) 財務人員需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並積極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等,不斷提升業務能力。

3) 會計和出納的工作職責參見《會計崗位職責》和《出納崗位職責》。

4) 財務人員在辦理財務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有權拒絕付款或拒絕執行,必要時可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一條 本組織應在國家財政規定的現金開支範圍支出現金,不得坐支,禁止不合法的白條抵賬。

第二條 各項費用支出均應儘量採取銀行結算方式,減少使用現金,以增強財務行為的可複核性。

第三條 庫存現金餘額不超過1000元。超額部分應於當日存入銀行賬戶。

第四條 銀行賬戶預留印鑑,網銀支付U盾和授權U盾應分開保管,做到相互牽制。

第五條 出納與會計(專人)應每月定期盤點現金及銀行賬戶餘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現金、銀行賬核對表》備存,發現賬實不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四章 財務印章、支票、收據的管理

第一條 財務章印鑑、支票支付密碼由財務負責人(專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人名章)、支票由出納保管。

第二條 網銀支付U盾由出納保管,授權U盾由財務負責人(專人)保管。即任何金額的轉賬均需要由財務負責人(專人)授權審批才可轉出。

第三條 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向本組織負責人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儲存好,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第四條 收據由財務負責人在購買後進行連續編號,並妥善保管。收據編號格式如下:年份+第幾本(如2014年第1本)。

第五條 收據統一由出納開出並簽字,收據必須加蓋財務章方為有效。

第六條 填寫錯誤的收據不得撕毀,保留收據的完整性與連續性。

第七條 使用完的收據須交會計(專人)保管,會計(專人)在收到使用完的收據時,須檢查內聯是否完整無缺,開具的內容和金額是否準確,檢查無誤後作為財務資料妥善儲存。

第八條所有相關票據的填寫必須填寫規範、完整,準確,業務內容填寫清晰,大小寫必須一致,金額填寫不得塗改。

  第五章 收入的管理

第一條 收到各種款項應及時、準確登記入賬。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得收支相抵後入賬。

第二條 本組織對所有收入均應開具收據,作為入賬的依據。付款方不要求開具收據,或者只要求提供“收款回執”的,也應開具收據。無法聯絡上交款人的,“收據聯”與“存根聯”一起儲存。收據資訊應當填寫準確、完整,至少包括以下重要資訊:金額、付款人、收入型別、款項用途、收款人簽字、加蓋財務專用章。

第三條 組織應儘量通過銀行接收各種款項。

  第六章 支出的管理

第一條 組織發生的所有費用必須經組織負責人進行確認,即:審批,方可作為支出予以報銷。審批以組織負責人在支出的相關票據上簽字為準,通常發生的費用可以填寫《費用報銷單》,報銷單上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等簽字確認。

第二條 組織負責人經手的費用支出,需經財務負責人[專人]審批。組織負責人不在場時,出納可先電話或郵件獲得本組織的負責人同意,待組織負責人返回後需補批簽字。

第三條 員工因出差產生的差旅費應在出差事畢後7個工作日內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審批予以完成報銷手續。因公出差餐費補貼標準為50元/天。有主辦方提供餐飲的,則不支付該天餐補。

第四條 審批流程:

1)經手人填寫《費用報銷單》(出差報銷需填寫《差旅費報銷單》)(以下統稱:報銷單),註明支出事由、金額、原始票據數量等基本資訊,並在經手人處簽字,將所有票據粘在票據貼上單上。如果支出有證明人,證明人也需在報銷單上簽字。如果支出為專案款,經手人必須標明專案的名稱及預算項。

2) 經手人將填寫完整的報銷單交專案負責人複核。專案負責人需稽核支出是否歸於該專案,是否符合預算標準,是否超出預算金額或預算範圍。稽核無誤後簽字確認。專案負責人複核後交由本組織負責人審批。

3) 經手人持經組織負責人審批的報銷單到出納處報銷。出納在報銷前需稽核票據是否合法,金額是否準確,是否符合機構財務制度和年度預算要求等。稽核無誤後簽字、付款。稽核中發現有問題的,有權退回經手人重新填寫。對於違反財務規定的支出,有權拒絕予以報銷。

4) 採購實物資產,需遵循實物資產管理規定,2000元以上採購需進行三家比價,填寫《採購比價報告》。

5) 出納每月三次集中辦理報銷,日期為每月10日、20日和30日(遇節假日順延。無30日的為當月最後一天)。

第五條 原始票據要求:

1) 原始票據應當客觀真實、正式合法。

2) 金額超過2000元的支出,需簽訂合同、協議或附電商採購清單。

3) 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款項(如工資,專家培訓費,志願者補助等),必須由領款人親筆簽字(或按手印),以此作為報銷依據。

4) 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勞務費、補貼、獎勵等等,應編制領款清單註明受款人姓名、領取標準、聯絡方式,超出個人所得稅計稅標準的必須留下受款者的.聯絡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用於申報納稅。領款清單由受款者親自簽名(或按手印),原則上不得代領。如受款者確實無法自行領取,需由別人代領的,受款者必須親自向財務人員說明情況,此種情況代領者最多隻能代領1人。

5) 以網銀支付相關款項時,需附有銀行列印的銀行回單,作為報銷憑據之一附於報銷單後。

6) 發生酒店會議產生住宿結算時,如對方發票未寫明清晰的資訊(如住宿人數/天數等),需要酒店提供詳細結算清單(如流水單),特殊情況下,需結算人員在發票後面寫明詳細結算資訊(房數/天數/單價及人員等)。

7) 涉及到大型活動餐費,需提供參加活動人員的簽到表,以核算出餐費的標準。

8) 報銷交通費,需註明事由和起止地址。

9) 報銷辦公用品或材料等,需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細單(反映所購物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

10) 工作人員報銷費用應當填制費用報銷單,費用報銷單與原始憑據(如發票與電腦小票、酒店結算單、驗收單等)的內容、金額應當一致。

11) 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憑證,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在金額數字前必須有“人民幣”或“¥”字樣,填寫須用規範字;金額未到分的,後面要加“整”字,金額與“人民幣”或“¥”字之間不得有空隙。

12) 特殊情況處理:如果收款單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單位)無法開具正式合法的發票和收據,可要求對方開具普通收據,但必須在收據上籤署收款人姓名並加蓋收款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必要時註明收款人地址、電話等,報銷時需詳細註明事由,須有其他人員證明;如果收款方(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無法開具正式合法的發票和收據,也無法開具普通收據,如:在農貿市場採購蔬菜、水果等,在農村發生伙食、住宿等無法取得發票甚至收據時,可填寫本機構自制《領款單》,並取得收款方簽字和相關人員簽字證明,儘可能註明收款人地址、電話等,報銷時必須詳細註明事由。

13) 票據丟失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七章 借款制度

第一條 所有借款必須填寫借款單,經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出納方可付款。

第二條 任何人因私人事項借款,將不予批准。

第三條 員工借款原則上不得高於其一個月工資額。

第四條 借款人必須在還款日期內進行還款,因公出差應在回程後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對於逾期未還款項(或未進行報銷),經過財務人員催促三次仍不未歸的,從該員工工資中直接扣回,直至其歸還借款,再行發放扣回的工資。

  第八章 實物資產管理

第一條 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資產確認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採購須經三家以上供貨商詢價。

第二條 低於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但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其他實物資產,應建立《資產登記簿》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機構所有資產至少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必須嚴格審查,辦理批准手續後更新《資產登記簿》。

第四條 捐贈獲得的實物資產應登記造冊進行管理。發放給受益人時,應編制受益人籤領清單並妥善保管。

第五條 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第九章 財務交接

第一條 本機構負責人離職,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任職期間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二條 財務人員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條 財務人員在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如下工作:

1)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必須編制記賬憑證、完成各項報表;

2) 登記相關賬目時,雙方必須簽名確認;

3) 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

4) 編制移交清冊,對移交的憑證、賬冊、報表、印鑑、支票、發票等會計資料及物品進行歸類並登記;

5) 對於電算化的財務資料,除列印成文件交接外,必須對軟體密碼、實物進行書面列明;

6) 對於現金及銀行移交,必須當面清點,編制現金盤點表,銀行編制餘額調節表。

第四條 出納在交接前,發生賬目或貨幣資金不相符時,必須清查原因,對於不符的事件處理完畢後方可辦理交接。

第五條 所有移交資料必須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本機構作為財務檔案保留原件。

  第十章 財務監督和公開透明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信力,體現財務誠信、透明、制約的理念,本組織每年年終後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

第二條 本著對資助方負責的原則,本組織接受資助方進行的審計或其委託的審計。

第三條 本組織財務公開在機構網站上;公開頻率至少每年一次。披露內容按照《中國公益組織財務資訊披露模板》。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資料管理

第一條 所有會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專案協議、原始票據、日記賬、記賬憑證、財務報表、現金和銀行存款核對表、各種協議(如採購/服務/租賃等)、應儲存五年以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於2015年10月30日製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即日起執行。

第二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如發生爭議,最終解釋權為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