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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建築材料運輸及建築廢土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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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建築材料運輸及建築廢土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材料運輸及建築廢土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材料運輸及建築廢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材料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過程中使用的砂、礫、石、瀝青、灰漿、水泥、煤爐渣等未使用容器裝載或不能進行集束式包紮、密閉的散裝建築材料。

建築廢土,包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平整土地、基礎開挖等活動所產生的數量較大的、經處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三條 建築材料、廢土處置實行“誰產生,誰負責處理”和“統一管理,資源利用”的原則。產生建築廢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處置的責任。

第四條 建築廢土的收集、清運和處置可推行社會化服務,依法實行有償服務收費。建築廢土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准。

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開工前應加強對待建場地的管理,按住建部門有關規定,修建統一美觀的建築圍欄、管理用房等臨時建築,不得隨意堆放建築材料、廢土及其他廢棄物,保持場地整潔、衛生。

第六條 圍欄、管理用房等臨時建築應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15日內主動拆除,並全部清除建築廢土。

拆遷工地的建築物拆除後,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在15日內完成建築廢土的處置。

  第二章 建築材料、廢土管理職責

第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一)漳平市建築材料運輸及建築廢土處置專項治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渣土辦)

1.負責城市規劃區建築廢土處置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2.負責稽核、制定城市規劃區建築廢土處置計劃。

3.負責城市規劃區建築材料運輸及廢土處置的監督管理。

4.負責建築材料及建築廢土運輸單位監督管理;審查建築材料及建築廢土運輸單位,發放建築材料及建築廢土運輸卡。

5.牽頭市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二)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

1.牽頭加快推進城市規劃區建築廢土消納場的選址和建設。

2.牽頭組織召開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安全管控平臺建設推進會,督促各地建立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管控平臺。

3.牽頭組織開展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安全整治專項督查。

4.督促各地出臺建築材料運輸及廢土處置管理規定,建立廢土處置核准等制度。

5.負責制定建築材料、廢土運輸企業市場準入標準並開展資格認證。

6.督促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處置、清運建築垃圾和廢土,監督管理工地圍牆內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對圍牆內工地安全施工、場地環境衛生等進行監管;落實工地進出口硬化、沉泥沙池、沖洗施工車輛的膠管、高壓水槍、淨車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7.協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巡警、交通運輸等部門對違規建設、施工和運輸單位進行處罰,對相關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並實施不良記錄;依法對土方施工單位施工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進行查處。

8.牽頭制定建築垃圾收費制度;在各工地安裝監控設施開展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資訊收集;加強全市建築市場管理。

9.負責建築廢土收集、清運、處置的監督管理,核發《建築廢土處置證》(以下簡稱《處置證》)。

10.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場地的規劃許可。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1.按照全市專項整治工作要求,會同相關部門一起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建設、施工單位和建築材料、廢土運輸企業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廢土,亂倒建築廢土、未封閉運輸或車容車貌不潔造成“滴、撒、漏”汙染城市道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2.協助交巡警部門做好建築廢土運輸車輛途經城市道路行駛路線和時間的核準工作。

(四)市公安部門

1.加強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路面監管,依法查處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及其駕駛人未按指定路線和時段行駛以及超載、超速、逆道行駛、無牌無照等違法違規行為。

2.組織開展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備案核查,建立“一車一人一檔”。受理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技術狀況、駕駛人員資格、作業時間路段等相關情況的備案,核定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時段。

3.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牽頭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4.嚴厲打擊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行業強攬工程、欺行霸市等涉黑涉惡違法行為。

5.加強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管理行政執法保障工作,維護正常的行駛執法秩序。

6.負責調派警力和警用車輛參與聯合執法行動。

7.對按要求進行改裝的車輛進行合法認定。

8.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對部分道路實行交通管制。

9.組織警力與相關部門配合,對所有上路行駛的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進行檢查,督促其加蓋封閉運輸。

(五)市交通運輸部門

1.培育專業建築材料、廢土運輸企業,依法對承運建築材料及建築廢土的運輸單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2.指導建築材料及建築廢土運輸單位的內業管理、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車輛技術管理,按規定組織承運建築材料及建築廢土運輸單位及車輛參加質量信譽考核及年審。

3.督促建築材料、廢土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根據市交巡警、行政執法、住建部門的有關反饋情況,對運輸單位、車輛單位、車輛進行調查,依法對違法違規運輸企業、車輛限期整改,直至吊銷經營許可。

5.依法查處未經道路運輸許可從事建築材料、廢土運輸的單位及車輛,並配合相關部門查處超限超載行為。

6.建立健全交通工程建設專案渣土管理制度,督促交通工程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處置、清運建築垃圾和廢土,落實

淨土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六)市安監部門

1.把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管納入到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大範疇內並進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

2.督促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加強對建築材料、廢土運輸企業和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執行的安全進行監管。

3.牽頭組織調查組,對建築材料及廢土運輸企業及車輛執行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對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致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倒查。

(七)市質監部門

1.開展按照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加裝密閉加蓋裝置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受理運輸車輛密閉加蓋裝置質量的委託檢驗。

2.負責對建築材料、廢土運輸車輛有關標準依法進行備案登記,並協助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市水利部門

1.建立健全河道採砂運輸管理制度,督促砂石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發包砂石運輸業務。

2.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專案渣土管理制度,督促水利工

程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處置、清運建築垃圾和廢土,落實淨車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