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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標師《採購合同管理》考前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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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兩家施工企業均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兩家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一鐵路工程的投標,並簽訂了聯合體協議。A企業為聯合體牽頭單位。中標後,A、B兩家企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並在承包合同中約定A、B兩家企業分別就中標工程質量向發包方承擔責任。

2015年招標師《採購合同管理》考前一練

工程開工後,由於工期緊張,A企業將部分工程(含主體工程)交給僅具有勞務承包資質C企業組織施工。B企業將全部工程交給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D企業組織施工;B企業只收取管理費,並同意D企業組建的工程專案部以B企業名義對外接洽,包括對外簽訂各類購貨合同。

工程結算時,一供貨商因D企業拖欠貨款將B企業訴至法院。B企業認為自己不應成為被訴主體。

問題

1.指出發包方和A、B兩家企業簽訂承包合同的違規之處。

2.指出A、B兩家企業分別將工程交給C、D企業組織施工的`違規之處。分別說明理由。

3.D企業的供貨商是否可以起訴B企業?供貨商是否可以將D、B企業列為共同被告?為什麼?

 參考答案

1.發包方與兩個承包企業未按招標檔案對聯合體的要求籤訂一個聯合體施工總承包合同,而是與A、B兩家企業分別簽訂兩個合同。

2.(1)A企業的行為屬違法分包行為。

理由:A企業將部分工程(含主體工程)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C企業組織施工。

(2)B企業的行為屬轉包行為。

理由:B企業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而是將全部工程交由D企業施工,只收取管理費。

3.供貨商可以起訴B企業,也可以將D、B企業列為共同被告。

理由:B企業應是承包合同主體,D企業是以B企業名義從事工程施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