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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招標師採購合同管理複習檢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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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招標師採購合同管理複習檢測題

某大型工程專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招標公告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招標資訊網上釋出。

開標後發現:

(1)A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為3200萬元,為最低投標價,經評審後推薦其為中標候選人。 (2)B投標人在開標後又提交了一份補充說明,提出可以降價5%。

(3)C投標人提交的銀行投標保函有效期為70d。

(4)D投標人投標檔案的投標函蓋有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沒有加蓋專案負責人的印章。

(5)E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組成了聯合體投標,附有各方資質證書,但沒有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書。

(6)F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最高,故F投標人在開標後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標檔案。

  問題

1.分析A、B、C、D、E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2.F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是否有效?對其撤回投標檔案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答案:1.該採購專案屬於政府採購專案。

理由:本專案採購單位為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採購資金是財政資金,採購標的超過了採購限額標準,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屬於政府採購專案。

2.(1)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方式除競爭性談判外,還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及其他方式。

(2)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是公開招標。

3.該採購專案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採購妥當。

理由:政府採購專案單項採購金額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但是公開招標一般需要的時間較長,不能滿足專案立即上馬的要求。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本專案採購可以適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4.批准該採購專案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採購的部門不妥當。應在開始採購前徵得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部門的批准

某市政府投資的一建設工程專案,專案法人單位委託某招標代理機構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專案施工招標,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了招標控制價。招標過程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標資訊在招標資訊網上釋出後,招標人考慮到該專案建設工期緊,為縮短招標時間,而改用邀請招標方式,並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

事件2:資格預審時,招標代理機構審查了各個潛在投標人的專業、技術資格和技術能力。

事件3:招標代理機構設定招標檔案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

事件4:開標後,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3人、招標人代表1人,該專案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組成。

事件5: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過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後,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並說明理由。

2.說明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哪些內容。

3.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並說明理由。

4.指出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並說明理由。

答案:1.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改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

理由:該建設工程專案為政府投資,應該進行公開招標。

(2)不妥之處: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

理由: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施歧視待遇。

2.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的內容:

(1)是否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資金、裝置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是否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設定招標檔案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

理由:自招標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2)不妥之處: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為120萬元。

理由: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3)不妥之處: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

理由: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

(4)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中包括該專案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理由:專案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4.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招標人向中標人提出降價要求。

理由: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不得就報價、工期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2)不妥之處:簽訂的書面合同的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

理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招標人與中標人依據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

(3)不妥之處: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後,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理由: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開標時,由招標人委託的市公證處人員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由於承包商A已撤回投標檔案,故招標人宣佈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並宣讀該四家承包商的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容。

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技術專家3人,經濟專家2人。

按照招標檔案中確定的綜合評標標準,4個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依次順序為B、C、 D、E,故評標委員會確定承包商B為中標人。由於承包商B為外地企業,招標人於9月8日將中標通知書寄出,承包商B於9月18日收到中標通知書。最終雙方於1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方式有哪幾種?

2.該工程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是否違反有關規定?為什麼?

3.從招標投標的性質看,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具體表現是什麼? 4.招標人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哪些內容?

5.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判斷該專案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哪些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1.《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

2.該工程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違反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由政府全部投資興建的省級重點專案,應採取公開招標。

3.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招標公告,要約是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承諾是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4.招標人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容:投標單位組織與機構和企業概況;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況;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況;資源方面,如財務狀況、管理人員情況、勞動力和施工機械裝置等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各種獎勵和處罰等)。

5.該專案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如下。

答案:(1)不妥之處:決定對該專案進行施工招標。

理由:本專案徵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備施工招標的必要條件,因而尚不能進行施工招標。

(2)不妥之處:招標人委託諮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

理由:不應編制兩個標底,《招標投標法》規定,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不能對不同的投標單位採用不同的標底進行評標。

(3)不妥之處:招標人對投標單位就招標檔案提出的所有問題做了書面答覆後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現場踏勘。

理由:現場踏勘應安排在書面答覆投標單位提問之前,因為投標單位對施工現場條件也可能提出問題。

(4),不妥之處:招標人宣佈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

理由:招標人不應僅宣佈四家承包商參加投標。按國際慣例,雖然承包商A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但仍應作為投標人宣讀其名稱,但不宣讀其投標檔案的其他內容。

(5)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理由:評標委員會委員不應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按規定,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一般招標專案應採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專案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本專案顯然屬於一般招標專案。

(6)不妥之處:雙方於1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理由: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過遲。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