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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註冊全面解讀

二級建造師 閱讀(1.83W)

2017年二級建造師備考“證”,你瞭解多少呢?隨著2017年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備考工作的開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註冊全面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註冊全面解讀

  證書註冊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須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才能擔任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的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各項註冊規定---初始註冊

註冊週期: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下載

各省註冊辦法:各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細則(詳見下文)

初始註冊條件:(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所需資料:(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影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但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式: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受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違反《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檢視詳情

各項註冊規定---變更註冊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初始註冊期滿

變更註冊條件: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所需資料:(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影印件或有效期證明檔案;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違反《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各項註冊規定---變更註冊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初始註冊期滿

延續註冊條件:註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註冊。

所需資料:(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各項註冊規定---增項註冊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